信息索引号 00250028-7/2023-2653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住建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拱住建〔2023〕2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3-02-10 发布日期 2023-02-10
登记号 AGSD16-2023-0001 有效性 有效
附件 关于印发《拱墅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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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拱墅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2-10 17:17:19 点击率:

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提升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依据省住建厅《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杭州市建委《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拱墅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2023年2月10日

拱墅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规范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选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拱墅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第三条  拱墅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区标化优良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负责,拱墅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落实组织实施,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省、市有关规定等。

第四条  区标化优良工地评选采用过程评价、专家审查和评委会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过程评价由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形成过程评价意见;专家审查由专家组对申报资料、企业日常管理和评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评价意见;评委会评审由评委会根据过程评价意见、专家组审查意见进行评审,投票确定获奖工程候选名单。

第五条  区标化优良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当年项目竣工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区标化优良工地由企业自愿申报,每年评选一次,参加区标化工地评选的工程应具有以下规模:

1、单体住宅工程4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组团,5000平方米以上的配套别墅群;

2、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6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古建筑和园林建筑修缮工程;

3、工程造价在1500万(含1500万)以上具有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4、一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安工程造价在1000万以上(含1000万);

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造价在5000万及以上的车站、车辆段、综合基地、控制中心、区间、隧道、高架单位工程;造价在5000万以上的轨道正线工程;

6、隧道、污水处理厂、净配水厂、广场等建安工程造价在2000万以上(含2000万),广场项目中广场土建占地面积应不少于总面积的50%,且工程量不少于总量的60%;

7、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要求,但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在创建方面成绩突出的工程。

第七条  申报区标化优良工地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

2、企业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1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第八条  参加区标化优良工地评选工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新一轮评选周期内竣工的工程;

2、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3、已列入我区质安监站创区标化优良工地计划,符合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达到先进水平;

4、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施工机械设备和绿色施工措施;

5、办理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与安责险属性相同的责任保险);

6、积极贯彻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开展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三章  申报创建

第九条  参加区标化优良工地评选工地由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提出申报,施工许可证信息存在两家以上(含二家)承建单位的,应采取联合方式申报。

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量的20%以上的,住宅小区(含连片住宅、公共建筑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均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总数不得超过三家。

第十条  申报区标化优良工地的工程,企业应在开工前将创建计划列入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制定工程创建标化优良工地实施方案。在工程开工30个工作日内填写创建计划表(附件1),并报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在评选启动后,申报企业需将申报资料递交到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项目工程的规模、条件等情况进行初查,对符合评选要求的进行登记。区标化优良工地申报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统一用A4纸,分别顺序装订成册,采用软纸封面(封面上应打印工程名称、申报企业和申报日期),除目录外需编页码。

申报内容

1、目录;

2、《拱墅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工地申报表》(附件2);

3、《拱墅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工地“三阶段”检查评价表(基础、主体、装饰)》(附件3);

4、《拱墅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工地检查记录表(施工、监理企业)》(附件4,检查部位必须含有基础、主体、装饰三个阶段,且每个阶段不得少于一次);

5、《拱墅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工地检查记录表(监督机构)》(附件5);

6、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7、一篇介绍工地创建区优良工地的总结材料。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网络、实施计划和措施、实施的主要经验等(字数不少于1000字且要做到图文并茂);

8、参建单位的证明材料;

9、工程施工现场图片影像资料,现场照片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规定分项分类拍摄整理;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资料。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根据申报企业的创建计划,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对基础阶段、主体施工、装饰阶段三个阶段随机抽查次数各不少于两次,及时填写《拱墅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工地检查记录表(监督机构)》(附件5)。

第十三条  已列入我区质安监站创区标化优良工地计划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创建资格: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一般行政处罚的;

3、发生起重机械倾覆、基坑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火灾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4、发生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的。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应明确投诉电话,受理创建区标化优良工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进行核实。

第五章  评选办法和程序

第十五条  区住建局成立拱墅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工地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质安监站)。评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区标化优良工地评选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全过程评选档案,公平、客观留存申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动态管理过程。

第十七条  项目评分采取百分制,由监督机构过程评价分(占50分)和专家评价分(占50分)组成,其中监督机构过程评价分由现场打分平均后进行权重折算;专家评价分是对申报材料中文字资料和施工现场照片进行综合评价得分。

两者相加得分超过80分的,有资格参选区标化优良工地评委会投票环节。

第十八条  以下情况的可以在项目评价得分基础上,对该项目进行加分、减分:

1、加分项:

(1)积极组织参加行业党建活动并获得行业党建表彰荣誉或举办党建联建现场会的,按照区(县)、市、省、部级,可分别加1、2、3、5分;

(2)组织开展区(县)、市、省、部级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现场会可分别加2、4、6、10分;

(3)区(县)、市、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的,分别加1、2、3、5分。

同一事项加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加分。

2、减分项:

(1)区(县)、市、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分别扣除2、4、6、10分,同一事项减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减分;

(2)被实施简易行政处罚的,每次扣除2分;

第十九条  综合项目评分确定后,区住建局组织召开评委会会议。评委会成员根据项目评分、过程评价、专家评价意见,并结合评议情况,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获奖工程。投票同意数量达到评委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参评工程,获得区标化优良工地。

第二十条  获奖工程在拱墅区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的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公布评选结果。

第六章  评选纪律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申报企业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违反者取消申报参评资格。接受检查时,不得停工待检,不得宴请送礼,一经发现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取消申报参评资格。

第二十二条  检查、审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撤消其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区标化优良工地的,由区住建局发文进行全区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3日施行。

附件:

1、拱墅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工地申请表.docx

2、拱墅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工地申报表.docx

3、拱墅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工地“三阶段”检查评价表(基础、主体、装饰).docx

4、拱墅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工地检查记录表(施工、监理企业).docx

5、拱墅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工地检查记录表(监督机构).docx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街道、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拱墅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50028-7/2023-26533

文号

拱住建〔2023〕2号

公布日期

2023-02-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住建局

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提升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依据省住建厅《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杭州市建委《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拱墅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2023年2月10日

拱墅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规范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选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拱墅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第三条  拱墅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区标化优良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负责,拱墅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落实组织实施,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省、市有关规定等。

第四条  区标化优良工地评选采用过程评价、专家审查和评委会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过程评价由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形成过程评价意见;专家审查由专家组对申报资料、企业日常管理和评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评价意见;评委会评审由评委会根据过程评价意见、专家组审查意见进行评审,投票确定获奖工程候选名单。

第五条  区标化优良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当年项目竣工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区标化优良工地由企业自愿申报,每年评选一次,参加区标化工地评选的工程应具有以下规模:

1、单体住宅工程4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组团,5000平方米以上的配套别墅群;

2、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6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古建筑和园林建筑修缮工程;

3、工程造价在1500万(含1500万)以上具有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4、一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安工程造价在1000万以上(含1000万);

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造价在5000万及以上的车站、车辆段、综合基地、控制中心、区间、隧道、高架单位工程;造价在5000万以上的轨道正线工程;

6、隧道、污水处理厂、净配水厂、广场等建安工程造价在2000万以上(含2000万),广场项目中广场土建占地面积应不少于总面积的50%,且工程量不少于总量的60%;

7、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要求,但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在创建方面成绩突出的工程。

第七条  申报区标化优良工地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

2、企业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1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第八条  参加区标化优良工地评选工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新一轮评选周期内竣工的工程;

2、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3、已列入我区质安监站创区标化优良工地计划,符合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达到先进水平;

4、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施工机械设备和绿色施工措施;

5、办理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与安责险属性相同的责任保险);

6、积极贯彻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开展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三章  申报创建

第九条  参加区标化优良工地评选工地由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提出申报,施工许可证信息存在两家以上(含二家)承建单位的,应采取联合方式申报。

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量的20%以上的,住宅小区(含连片住宅、公共建筑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均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总数不得超过三家。

第十条  申报区标化优良工地的工程,企业应在开工前将创建计划列入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制定工程创建标化优良工地实施方案。在工程开工30个工作日内填写创建计划表(附件1),并报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在评选启动后,申报企业需将申报资料递交到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项目工程的规模、条件等情况进行初查,对符合评选要求的进行登记。区标化优良工地申报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统一用A4纸,分别顺序装订成册,采用软纸封面(封面上应打印工程名称、申报企业和申报日期),除目录外需编页码。

申报内容

1、目录;

2、《拱墅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工地申报表》(附件2);

3、《拱墅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工地“三阶段”检查评价表(基础、主体、装饰)》(附件3);

4、《拱墅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工地检查记录表(施工、监理企业)》(附件4,检查部位必须含有基础、主体、装饰三个阶段,且每个阶段不得少于一次);

5、《拱墅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工地检查记录表(监督机构)》(附件5);

6、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7、一篇介绍工地创建区优良工地的总结材料。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网络、实施计划和措施、实施的主要经验等(字数不少于1000字且要做到图文并茂);

8、参建单位的证明材料;

9、工程施工现场图片影像资料,现场照片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规定分项分类拍摄整理;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资料。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根据申报企业的创建计划,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对基础阶段、主体施工、装饰阶段三个阶段随机抽查次数各不少于两次,及时填写《拱墅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工地检查记录表(监督机构)》(附件5)。

第十三条  已列入我区质安监站创区标化优良工地计划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创建资格: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一般行政处罚的;

3、发生起重机械倾覆、基坑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火灾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4、发生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的。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应明确投诉电话,受理创建区标化优良工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进行核实。

第五章  评选办法和程序

第十五条  区住建局成立拱墅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工地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质安监站)。评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区标化优良工地评选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全过程评选档案,公平、客观留存申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动态管理过程。

第十七条  项目评分采取百分制,由监督机构过程评价分(占50分)和专家评价分(占50分)组成,其中监督机构过程评价分由现场打分平均后进行权重折算;专家评价分是对申报材料中文字资料和施工现场照片进行综合评价得分。

两者相加得分超过80分的,有资格参选区标化优良工地评委会投票环节。

第十八条  以下情况的可以在项目评价得分基础上,对该项目进行加分、减分:

1、加分项:

(1)积极组织参加行业党建活动并获得行业党建表彰荣誉或举办党建联建现场会的,按照区(县)、市、省、部级,可分别加1、2、3、5分;

(2)组织开展区(县)、市、省、部级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现场会可分别加2、4、6、10分;

(3)区(县)、市、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的,分别加1、2、3、5分。

同一事项加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加分。

2、减分项:

(1)区(县)、市、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分别扣除2、4、6、10分,同一事项减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减分;

(2)被实施简易行政处罚的,每次扣除2分;

第十九条  综合项目评分确定后,区住建局组织召开评委会会议。评委会成员根据项目评分、过程评价、专家评价意见,并结合评议情况,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获奖工程。投票同意数量达到评委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参评工程,获得区标化优良工地。

第二十条  获奖工程在拱墅区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的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公布评选结果。

第六章  评选纪律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申报企业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违反者取消申报参评资格。接受检查时,不得停工待检,不得宴请送礼,一经发现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取消申报参评资格。

第二十二条  检查、审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撤消其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区标化优良工地的,由区住建局发文进行全区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3日施行。

附件:

1、拱墅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工地申请表.docx

2、拱墅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工地申报表.docx

3、拱墅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工地“三阶段”检查评价表(基础、主体、装饰).docx

4、拱墅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工地检查记录表(施工、监理企业).docx

5、拱墅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优良工地检查记录表(监督机构).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