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K1493206-6/2018-000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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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拱政办发〔2018〕60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生成日期 | 2018-12-21 | 发布日期 | 2018-12-21 |
登记号 | AGSD01-2018-0025 | 有效性 | 有效 |
附件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拱墅区政府保安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关联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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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12-21 11:35:00 点击率: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拱墅区政府保安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1日
拱墅区政府保安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拱墅区保安服务规范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保安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保安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
(二)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政府采购保安服务的供应商。
(三)厉行节约,讲求绩效。合理测算支出需求,严格控制支出总额,实施绩效管理,增强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安服务,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为开展日常工作、承办活动、征地拆迁、应急救援等履职所需的物业安保、秩序维护等安全防范服务工作。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纳入保安服务采购的事项包括:
(一)物业安保等日常安全防范服务;
(二)开展大型活动、重大节会、平安巡防等所需的秩序维护、应急保障等临时安全防范服务;
(三)其他保安服务。
二、预算管理
第五条 保安服务采购所需资金应当纳入部门预算、街道预算和指挥部收支计划,不得实施无预算、无计划的保安服务采购。
第六条 履行政府采购规定程序的保安服务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涉及采购预算追加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区重要财政事项审核审批会议程序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采购单位应根据保安服务所需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的原则编制采购预算。
第八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保安服务采购的资金支付。
三、采购管理
第九条 需实施政府采购的保安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招标等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条 纳入集中采购管理范围并进行定点采购的保安服务项目,应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实施定点采购。
第十一条 纳入分散采购管理范围的保安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含)以上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采购;采购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的,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开展自行采购。
第十二条 临时突发性事件需采购的保安服务,由部门提出方案报区财政局备案,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实施定点采购。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开展采购活动前上报政府采购计划,采购单位按照区财政局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书》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第十四条 定点采购程序、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变更、采购计划上报、采购项目组织实施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四、合同及履约管理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应当与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时间内签订采购合同,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十六条 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应当加强保安服务项目履约管理,督促供应商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五、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保安服务采购应当实施绩效管理。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项目绩效目标设置与审核、绩效执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的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委、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保安服务采购的监督,确保保安服务采购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实施保安服务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21日起施行。
索引号
K1493206-6/2018-00015
文号
拱政办发〔2018〕60号
公布日期
2018-12-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拱墅区政府保安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1日
拱墅区政府保安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拱墅区保安服务规范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保安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保安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
(二)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政府采购保安服务的供应商。
(三)厉行节约,讲求绩效。合理测算支出需求,严格控制支出总额,实施绩效管理,增强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安服务,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为开展日常工作、承办活动、征地拆迁、应急救援等履职所需的物业安保、秩序维护等安全防范服务工作。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纳入保安服务采购的事项包括:
(一)物业安保等日常安全防范服务;
(二)开展大型活动、重大节会、平安巡防等所需的秩序维护、应急保障等临时安全防范服务;
(三)其他保安服务。
二、预算管理
第五条 保安服务采购所需资金应当纳入部门预算、街道预算和指挥部收支计划,不得实施无预算、无计划的保安服务采购。
第六条 履行政府采购规定程序的保安服务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涉及采购预算追加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区重要财政事项审核审批会议程序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采购单位应根据保安服务所需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的原则编制采购预算。
第八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保安服务采购的资金支付。
三、采购管理
第九条 需实施政府采购的保安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招标等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条 纳入集中采购管理范围并进行定点采购的保安服务项目,应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实施定点采购。
第十一条 纳入分散采购管理范围的保安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含)以上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采购;采购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的,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开展自行采购。
第十二条 临时突发性事件需采购的保安服务,由部门提出方案报区财政局备案,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实施定点采购。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开展采购活动前上报政府采购计划,采购单位按照区财政局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书》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第十四条 定点采购程序、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变更、采购计划上报、采购项目组织实施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四、合同及履约管理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应当与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时间内签订采购合同,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十六条 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应当加强保安服务项目履约管理,督促供应商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五、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保安服务采购应当实施绩效管理。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项目绩效目标设置与审核、绩效执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的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委、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保安服务采购的监督,确保保安服务采购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实施保安服务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