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K1493206-6/2018-0967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府办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18-12-21 发布日期 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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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拱墅区政府保安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12-21 15:35:56 点击率:


一、制定背景

目前,我区政府部分保安服务购买存在预算管理不完善、采购程序不规范、合同管理不健全等问题,省巡视组对我区保安服务采购提出了整改意见。为加强我区保安服务采购管理,落实省巡视组的整改要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保安服务采购工作的有效开展,规范保安服务采购行为,区财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预算管理。保安服务采购所需资金应当列入预算管理与收支计划,无预算、无计划的保安服务不得实施采购,如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采购单位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单位应根据保安服务所需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的原则精准编制采购预算。

(二)采购管理。根据规定需实施政府采购的保安服务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无需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开展自行采购。

(三)合同及履约管理。采购单位应当与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采购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采购单位应当加强保安服务项目履约管理,督促供应商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四)绩效与监督管理。采购单位应当对保安服务采购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管理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纪检监察委、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保安服务采购的监督,确保保安服务采购资金管理规范和使用合理。

(五)信息公开。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开采购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区财政局。

解读人:童湘军,联系电话:0571-88355167。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拱墅区政府保安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K1493206-6/2018-09678

公布日期

2018-12-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关联类型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目前,我区政府部分保安服务购买存在预算管理不完善、采购程序不规范、合同管理不健全等问题,省巡视组对我区保安服务采购提出了整改意见。为加强我区保安服务采购管理,落实省巡视组的整改要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保安服务采购工作的有效开展,规范保安服务采购行为,区财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预算管理。保安服务采购所需资金应当列入预算管理与收支计划,无预算、无计划的保安服务不得实施采购,如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采购单位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单位应根据保安服务所需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的原则精准编制采购预算。

(二)采购管理。根据规定需实施政府采购的保安服务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无需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开展自行采购。

(三)合同及履约管理。采购单位应当与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采购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采购单位应当加强保安服务项目履约管理,督促供应商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四)绩效与监督管理。采购单位应当对保安服务采购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管理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纪检监察委、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保安服务采购的监督,确保保安服务采购资金管理规范和使用合理。

(五)信息公开。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开采购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区财政局。

解读人:童湘军,联系电话:0571-88355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