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50033-2/2022-240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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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拱民〔2022〕11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生成日期 | 2022-05-06 | 发布日期 | 2022-05-06 |
登记号 | AGSD10-2022-0005 | 有效性 | 有效 |
附件 | 拱墅区“阳光安养”家庭联合式托养实施方案 | ||
关联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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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05-06 15:36:24 点击率:
为健全老年人、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减轻老年人父母抚养残疾人子女(以下简称“老残困”)家庭负担,推进幸福生活典范区建设,根据《关于印发<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民政样板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杭民发〔2021〕122号)、《关于印发<杭州市高质量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杭残工委〔2021〕3号)要求,在我区开展“阳光安养”家庭联合式托养工作。为推动工作落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服务方式
以个人自费和政府购买适当结合的方式委托公办或社会服务机构(备案机构)开展“阳光安养”家庭联合式托养服务。
二、服务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残困”家庭:
(一)具有本区户籍;
(二)父母一方年龄在85周岁(含)以上;
(三)被照顾的子女持有《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或《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肢体、视力、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
(四)父母和子女均参加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五)父母无力照料或者照料困难,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家庭成员同意参加家庭联合式托养;
三、服务补助标准
接受委托的托养服务机构严格依照托养规范要求,为入托的家庭成员提供生活照料、日常护理和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康娱服务,并建立完善的安养服务档案。
“阳光安养”家庭联合式托养提供保障型、支持型和扶持型三类托养方式。根据目前物价水平及服务成本核算,保障型托养费用可用政府政策性补助抵扣(抵扣部分为低保金、残疾人护理补贴、老年人入住机构护理补贴等),差额款项通过慈善资金、社会捐赠等渠道支付。其他类型具体标准由托养机构、入住人员根据每年困难补助标准及物价水平协商确定,区民政局、区残联负责协调监督工作。
(一)个人支付标准
1.保障型
申请联合式托养家庭中父母需持有《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或《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子女和年龄在85周岁(含)以上的父母入住,每人每月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助和低保金合计标准自费支付。父母年龄在80周岁(含)至85周岁(不含)的,按入住优惠协议价支付。
2.支持型
子女入住每人每月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助和低保金合计标准自费支付。父母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杭州市城镇人均消费支出(按统计公布的数据),年龄在85周岁(含)以上,按入住优惠协议价支付,杭州市养老服务电子津贴、老人入住护理补贴(仅享受的人)可抵;父母年龄在80周岁(含)至85周岁(不含)的,且入住时评估等级一级护理等级以上的,每人每月按市场价的80%自费支付,其他护理等级按市场价自费支付,杭州市养老服务电子津贴、老人入住护理补贴(仅享受的人)可抵。
3.扶持型
子女入住每人每月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助和低保金合计标准自费支付。父母人均收入高于上年度杭州市城镇人均消费支出,年龄在85周岁(含)以上,且入住时评估等级一级护理等级以上的,每人每月按市场价的80%自费支付,其他护理等级按市场价自费支付,杭州市养老服务电子津贴、老人入住护理补贴(仅享受的人)可抵;父母年龄在80周岁(含)至85周岁(不含)的,每人每月按市场价自费支付,杭州市养老服务电子津贴、老人入住护理补贴(仅享受的人)可抵。
(二)机构补助标准
1.对接收的入住人员中有本区户籍特困人员及一、二级救助圈困难家庭失能老人的本区养老机构,按每人每年10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特困人员再增加5000元;
2.对经区民政局、区残联批准并签约,接收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本区户籍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一级视力残疾人(含2016年12月31日前享受原托安养政策的重度残疾人)的本区托养机构,按每人每年10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以上两项补助不重复享受。
(三)在托养期间,因疾病需要治疗的,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个人支付部份由其本人或监护人负责,符合条件的通过拱墅区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渠道解决。托养人员患有门诊规定病种的,其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四、工作职责
区民政局:负责对托养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持证情况进行认定;做好托养对象入住审核审批工作;确保补助资金到位,落实监管;督促托养机构日常运行。
区残联:负责对托养对象残疾等级进行认定;做好托养对象入住审核审批工作;协助区民政局确保补助资金到位,落实监管;督促托养机构日常运行。
各街道: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发动;完成托养对象入住初审工作;通知并协助托养对象办理入托手续。
托养机构:负责托养对象的日常管理;合理合规使用补助资金;确保消防、食品、燃气、疫情防控和人身安全。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家庭或者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拱墅区“阳光安养”家庭联合式托养服务申请表》,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初审后,逐级报送街道、区残联和区民政局审核。
(二)区残联和区民政局完成审核后,区残联应将同意入托的家庭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通知街道和托养服务机构。
(三)街道及时通知并协助托养对象办理入托手续。托养服务机构接受入托前应与服务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明确托养服务内容和安全责任。
(四)托养家庭在机构期间因病住院或其他原因出托的,应由家庭成员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出托手续。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各托养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阳光安养”家庭联合式托养服务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区民政局、区残联、各街道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审核审批,加大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调研规范。要深入基层调研摸底,了解“老残困”家庭真实需求。要坚持以家庭成员需求为导向,尽量尊重托养人员要求,人性化服务,营造家庭联合式托养的温馨氛围,打造阳光安养范本。补助经费要进行专项管理,规范用途,确保专款专用,收支账目清楚,定期公开使用情况明晰,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街道要落实培训发动,通过网络、微信、宣传栏、横幅等形式强化宣传,让老年人和残疾人了解“阳光安养”托养政策,营造了全区扶老助残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2022年6月6日开始施行。
附件:拱墅区“阳光安养”家庭联合式托养服务申请表
拱墅区民政局
拱墅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4月29日
附件
拱墅区“阳光安养”家庭联合式托养服务申请表
残疾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
户籍地址 | 现家庭地址 | |||||||||||
原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政治面貌 | ||||||||||
收入情况(元) | 残疾类型 | 残疾等级 | ||||||||||
医保类型 | 是否低保、低边 | |||||||||||
婚姻情况 | 婚姻状况 | 配偶姓名 | 出生年月 | |||||||||
工作单位 | 身体状况 | |||||||||||
父母情况 | 姓名 | 与残疾 人关系 | 家庭地址 | 退休单位及退休金 | 联系方式 | |||||||
父母病史 | 高血压 | 脑卒中 | 慢性支气管炎 | |||||||||
冠心病 | 卒中后遗症 | 慢性消化道疾病 | ||||||||||
糖尿病 | 老年性痴呆 | 骨折后遗症 | ||||||||||
其他: | ||||||||||||
入住 原因 及要 求 | ||||||||||||
申请人(监护人)签名 | 联系电话 | 日期 | ||||||||||
社区初 审意见 (盖章) | 年 月 日 | 街道审 批意见 (盖章) | 年 月 日 | |||||||||
区残联审 核意见 (盖章) | 年 月 日 | 区民政局审核意见 (盖章) | 年 月 日 |
索引号
00250033-2/2022-24010
文号
拱民〔2022〕11号
公布日期
2022-05-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民政局
为健全老年人、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减轻老年人父母抚养残疾人子女(以下简称“老残困”)家庭负担,推进幸福生活典范区建设,根据《关于印发<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民政样板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杭民发〔2021〕122号)、《关于印发<杭州市高质量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杭残工委〔2021〕3号)要求,在我区开展“阳光安养”家庭联合式托养工作。为推动工作落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服务方式
以个人自费和政府购买适当结合的方式委托公办或社会服务机构(备案机构)开展“阳光安养”家庭联合式托养服务。
二、服务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残困”家庭:
(一)具有本区户籍;
(二)父母一方年龄在85周岁(含)以上;
(三)被照顾的子女持有《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或《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肢体、视力、智力、精神重度残疾人;
(四)父母和子女均参加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五)父母无力照料或者照料困难,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家庭成员同意参加家庭联合式托养;
三、服务补助标准
接受委托的托养服务机构严格依照托养规范要求,为入托的家庭成员提供生活照料、日常护理和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康娱服务,并建立完善的安养服务档案。
“阳光安养”家庭联合式托养提供保障型、支持型和扶持型三类托养方式。根据目前物价水平及服务成本核算,保障型托养费用可用政府政策性补助抵扣(抵扣部分为低保金、残疾人护理补贴、老年人入住机构护理补贴等),差额款项通过慈善资金、社会捐赠等渠道支付。其他类型具体标准由托养机构、入住人员根据每年困难补助标准及物价水平协商确定,区民政局、区残联负责协调监督工作。
(一)个人支付标准
1.保障型
申请联合式托养家庭中父母需持有《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或《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子女和年龄在85周岁(含)以上的父母入住,每人每月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助和低保金合计标准自费支付。父母年龄在80周岁(含)至85周岁(不含)的,按入住优惠协议价支付。
2.支持型
子女入住每人每月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助和低保金合计标准自费支付。父母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杭州市城镇人均消费支出(按统计公布的数据),年龄在85周岁(含)以上,按入住优惠协议价支付,杭州市养老服务电子津贴、老人入住护理补贴(仅享受的人)可抵;父母年龄在80周岁(含)至85周岁(不含)的,且入住时评估等级一级护理等级以上的,每人每月按市场价的80%自费支付,其他护理等级按市场价自费支付,杭州市养老服务电子津贴、老人入住护理补贴(仅享受的人)可抵。
3.扶持型
子女入住每人每月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助和低保金合计标准自费支付。父母人均收入高于上年度杭州市城镇人均消费支出,年龄在85周岁(含)以上,且入住时评估等级一级护理等级以上的,每人每月按市场价的80%自费支付,其他护理等级按市场价自费支付,杭州市养老服务电子津贴、老人入住护理补贴(仅享受的人)可抵;父母年龄在80周岁(含)至85周岁(不含)的,每人每月按市场价自费支付,杭州市养老服务电子津贴、老人入住护理补贴(仅享受的人)可抵。
(二)机构补助标准
1.对接收的入住人员中有本区户籍特困人员及一、二级救助圈困难家庭失能老人的本区养老机构,按每人每年10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特困人员再增加5000元;
2.对经区民政局、区残联批准并签约,接收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本区户籍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一级视力残疾人(含2016年12月31日前享受原托安养政策的重度残疾人)的本区托养机构,按每人每年10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以上两项补助不重复享受。
(三)在托养期间,因疾病需要治疗的,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个人支付部份由其本人或监护人负责,符合条件的通过拱墅区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渠道解决。托养人员患有门诊规定病种的,其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四、工作职责
区民政局:负责对托养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持证情况进行认定;做好托养对象入住审核审批工作;确保补助资金到位,落实监管;督促托养机构日常运行。
区残联:负责对托养对象残疾等级进行认定;做好托养对象入住审核审批工作;协助区民政局确保补助资金到位,落实监管;督促托养机构日常运行。
各街道: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发动;完成托养对象入住初审工作;通知并协助托养对象办理入托手续。
托养机构:负责托养对象的日常管理;合理合规使用补助资金;确保消防、食品、燃气、疫情防控和人身安全。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家庭或者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拱墅区“阳光安养”家庭联合式托养服务申请表》,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初审后,逐级报送街道、区残联和区民政局审核。
(二)区残联和区民政局完成审核后,区残联应将同意入托的家庭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通知街道和托养服务机构。
(三)街道及时通知并协助托养对象办理入托手续。托养服务机构接受入托前应与服务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明确托养服务内容和安全责任。
(四)托养家庭在机构期间因病住院或其他原因出托的,应由家庭成员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出托手续。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各托养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阳光安养”家庭联合式托养服务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区民政局、区残联、各街道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审核审批,加大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调研规范。要深入基层调研摸底,了解“老残困”家庭真实需求。要坚持以家庭成员需求为导向,尽量尊重托养人员要求,人性化服务,营造家庭联合式托养的温馨氛围,打造阳光安养范本。补助经费要进行专项管理,规范用途,确保专款专用,收支账目清楚,定期公开使用情况明晰,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街道要落实培训发动,通过网络、微信、宣传栏、横幅等形式强化宣传,让老年人和残疾人了解“阳光安养”托养政策,营造了全区扶老助残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2022年6月6日开始施行。
附件:拱墅区“阳光安养”家庭联合式托养服务申请表
拱墅区民政局
拱墅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4月29日
附件
拱墅区“阳光安养”家庭联合式托养服务申请表
残疾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
户籍地址 | 现家庭地址 | |||||||||||
原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政治面貌 | ||||||||||
收入情况(元) | 残疾类型 | 残疾等级 | ||||||||||
医保类型 | 是否低保、低边 | |||||||||||
婚姻情况 | 婚姻状况 | 配偶姓名 | 出生年月 | |||||||||
工作单位 | 身体状况 | |||||||||||
父母情况 | 姓名 | 与残疾 人关系 | 家庭地址 | 退休单位及退休金 | 联系方式 | |||||||
父母病史 | 高血压 | 脑卒中 | 慢性支气管炎 | |||||||||
冠心病 | 卒中后遗症 | 慢性消化道疾病 | ||||||||||
糖尿病 | 老年性痴呆 | 骨折后遗症 | ||||||||||
其他: | ||||||||||||
入住 原因 及要 求 | ||||||||||||
申请人(监护人)签名 | 联系电话 | 日期 | ||||||||||
社区初 审意见 (盖章) | 年 月 日 | 街道审 批意见 (盖章) | 年 月 日 | |||||||||
区残联审 核意见 (盖章) | 年 月 日 | 区民政局审核意见 (盖章)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