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033-2/2022-2304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拱民〔2022〕1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2-01-28 发布日期 2022-01-28
登记号 AGSD10-2022-0001 有效性 有效
附件 拱墅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设施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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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墅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设施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 2022-01-28 17:13:34 点击率:

为加快推进拱墅区养老服务发展,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的服务需求,奋力打造与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相适应的幸福颐养“重要窗口”,根据《浙江省养老服务发展“十四五”规划》《杭州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区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设施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至“十四五”末,全区建成综合为老服务中心30家,社区日间照料中心140家,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80家(其中自办型60家、合作性15家、嫁接型5家),服务覆盖全域。综合为老服务中心100%实现专业服务组织托管运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50%以上由专业服务组织托管运营;政府资助型养老服务对象专业护理服务享有率达95%以上。

实现全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包括公建民营)占全部养老机构数的90%以上;护理型床位占机构床位的65%以上;每万名老人拥有持证护理员25人、拥有认知症床位20张、拥有社会工作者数25人;全区建成6家以上康养联合体,拥有智慧养老院2个。

二、工作内容

(一)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平方米,具有生活、康复护理、托养、家庭支持、社会工作与心理疏导、康复辅具租赁等六大服务功能,严格做好消防、食品、人身安全等风险防控,实行疫情常态化管理。

(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应以社区为服务半径,为辖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供应、保健康复、文化娱乐等基础性服务,各社区可根据实际开展特色服务。

(三)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各街道原则上至少建有一家有中央厨房配置的老年食堂,具有配送餐服务。社区通过自建、合作、共建等方式设置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重点解决行动不便老年人以及高龄、独居、孤寡、空巢老年人“吃饭难”问题。老年食堂的所有从业人员均须按从业要求持证上岗。

(四)康养联合体:以养老康复机构为主体,联合辖区医疗机构,按照“有设施、有器材、有队伍、有标准、有数据”五有标准,为失能失智等高风险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康复训练及生活照护等服务。同时依托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护士、社会工作者和家庭签约医生等专业人员建立转诊、转介、转护、转养渠道。

(五)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应具备举办场所合法、消防安全合格、食品经营合规、医疗服务合法四大要素,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生活照料、疾病预防、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政策扶持

(一)资金补助方式

1.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一次性补助:街道投资新、改、扩建并投入使用的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经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不超过投资总额80%、最高8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含设施设备)补助;建筑面积在600-1000平方米的,按不超过投资总额60%、最高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含设施设备)补助。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按不超过投资总额40%、最高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含设施设备)补助。若中心实施新、改、扩建已满五年,需再次新、改、扩建的,报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再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助(需在本文件有效期内)。

2.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助:根据年度运营考核结果按达标数评定一定比例的一、二、三等奖。杭州市三、四、五星级中心年度考核获评一等奖的,每年分别给予16万元、18万元、20万元运营补助;杭州市三、四、五星级中心年度考核获评二等奖的,每年分别给予14万元、16万元、18万元运营补助;杭州市三、四、五星级中心年度考核获评三等奖的,每年分别给予11万元、13万元、15万元运营补助;杭州市三、四、五星级中心年度考核达标的,每年分别给予6万元、8万元、10万元运营补助。该补助可用于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人员、培训、办公、活动等经费开支。

3.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一次性建设补助:鼓励开办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要求独立运行并具有合法运营资质。对街道投资的自办型(含委托第三方运营)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按不超过投资总额60%、最高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含设施设备)补助;对建筑面积在60-100平方米的,按不超过投资总额40%、最高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含设施设备)补助。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内设的自办型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参照以上标准补助。若自办型(含委托第三方运营)老年食堂实施(助餐服务点)提升改造已满五年,需重新提升改造的,报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再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助(需在本文件有效期内)。

4.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运营补助:根据自办型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含委托第三方运营)年度运营考核评定一定比例的优秀、良好、合格等次,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补助。

对与社会餐饮机构合作共建的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老年人一年用餐量(含堂食、配送餐)3000份及以下的,给予10000元补助;3000-5000份的,给予20000元补助;5000份以上,每增加2000 份增加10000元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0元。经第三方测评,老人满意率在95%(含)以上的给予全额补助,在90%(含)—95%(不含)的给予80%的补助,低于90%(不含)的不予补助。原则上所有社区应实现助餐、配送餐全覆盖。上门送餐费由各老年食堂自行制定标准,老年人通过养老服务补贴部分抵扣或自费支付。该补助可用于老年食堂人员、采购、设施设备维护等经费开支。

5.社会办养老机构考核补助:每年根据年度运营考核结果评定一定比例的优秀、良好、合格等次,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补助。该补助可用于养老机构人员、培训、办公、活动等经费开支。

(二)补助流程

1.申请:每年8月底前,相关单位向区民政局提出资金补助申请。申请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一次性建设补助的应提供申请报告、招投标文书、施工合同、竣工报告、审计报告等印证材料;申请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运营补助的应提供申请报告、星级证明、考核测评结果等印证材料。以上补助申请由相关单位向所属街道申报,由所属街道审核后上报区民政局;申请社会办养老机构考核补助应提供申请报告、考核测评等印证材料,由社会办养老机构直接上报至区民政局。

2.审核:每年9月底前,区民政局对街道和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建设、运营情况开展实地验收和考核。根据验收和考核结果申报补助资金预算。

3.资金拨付:经区民政局审核通过,与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补助资金至相关街道或机构。各街道(机构)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及时使用,专款专用,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四、监督管理

区民政局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每年对全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不按本意见规定使用,存在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补助资金的,连续发生2次将在次年停发运营补贴。

本意见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杭州市拱墅区民政局           杭州市拱墅区财政局

2022年1月28日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街道、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拱墅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设施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试行)

索引号

00250033-2/2022-23041

文号

拱民〔2022〕1号

公布日期

2022-01-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民政局

为加快推进拱墅区养老服务发展,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的服务需求,奋力打造与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相适应的幸福颐养“重要窗口”,根据《浙江省养老服务发展“十四五”规划》《杭州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区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设施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至“十四五”末,全区建成综合为老服务中心30家,社区日间照料中心140家,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80家(其中自办型60家、合作性15家、嫁接型5家),服务覆盖全域。综合为老服务中心100%实现专业服务组织托管运营;社区日间照料中心50%以上由专业服务组织托管运营;政府资助型养老服务对象专业护理服务享有率达95%以上。

实现全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包括公建民营)占全部养老机构数的90%以上;护理型床位占机构床位的65%以上;每万名老人拥有持证护理员25人、拥有认知症床位20张、拥有社会工作者数25人;全区建成6家以上康养联合体,拥有智慧养老院2个。

二、工作内容

(一)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平方米,具有生活、康复护理、托养、家庭支持、社会工作与心理疏导、康复辅具租赁等六大服务功能,严格做好消防、食品、人身安全等风险防控,实行疫情常态化管理。

(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应以社区为服务半径,为辖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供应、保健康复、文化娱乐等基础性服务,各社区可根据实际开展特色服务。

(三)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各街道原则上至少建有一家有中央厨房配置的老年食堂,具有配送餐服务。社区通过自建、合作、共建等方式设置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重点解决行动不便老年人以及高龄、独居、孤寡、空巢老年人“吃饭难”问题。老年食堂的所有从业人员均须按从业要求持证上岗。

(四)康养联合体:以养老康复机构为主体,联合辖区医疗机构,按照“有设施、有器材、有队伍、有标准、有数据”五有标准,为失能失智等高风险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康复训练及生活照护等服务。同时依托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护士、社会工作者和家庭签约医生等专业人员建立转诊、转介、转护、转养渠道。

(五)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应具备举办场所合法、消防安全合格、食品经营合规、医疗服务合法四大要素,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生活照料、疾病预防、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政策扶持

(一)资金补助方式

1.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一次性补助:街道投资新、改、扩建并投入使用的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经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不超过投资总额80%、最高8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含设施设备)补助;建筑面积在600-1000平方米的,按不超过投资总额60%、最高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含设施设备)补助。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按不超过投资总额40%、最高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含设施设备)补助。若中心实施新、改、扩建已满五年,需再次新、改、扩建的,报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再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助(需在本文件有效期内)。

2.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助:根据年度运营考核结果按达标数评定一定比例的一、二、三等奖。杭州市三、四、五星级中心年度考核获评一等奖的,每年分别给予16万元、18万元、20万元运营补助;杭州市三、四、五星级中心年度考核获评二等奖的,每年分别给予14万元、16万元、18万元运营补助;杭州市三、四、五星级中心年度考核获评三等奖的,每年分别给予11万元、13万元、15万元运营补助;杭州市三、四、五星级中心年度考核达标的,每年分别给予6万元、8万元、10万元运营补助。该补助可用于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人员、培训、办公、活动等经费开支。

3.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一次性建设补助:鼓励开办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要求独立运行并具有合法运营资质。对街道投资的自办型(含委托第三方运营)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按不超过投资总额60%、最高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含设施设备)补助;对建筑面积在60-100平方米的,按不超过投资总额40%、最高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含设施设备)补助。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内设的自办型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参照以上标准补助。若自办型(含委托第三方运营)老年食堂实施(助餐服务点)提升改造已满五年,需重新提升改造的,报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再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助(需在本文件有效期内)。

4.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运营补助:根据自办型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含委托第三方运营)年度运营考核评定一定比例的优秀、良好、合格等次,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补助。

对与社会餐饮机构合作共建的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老年人一年用餐量(含堂食、配送餐)3000份及以下的,给予10000元补助;3000-5000份的,给予20000元补助;5000份以上,每增加2000 份增加10000元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0元。经第三方测评,老人满意率在95%(含)以上的给予全额补助,在90%(含)—95%(不含)的给予80%的补助,低于90%(不含)的不予补助。原则上所有社区应实现助餐、配送餐全覆盖。上门送餐费由各老年食堂自行制定标准,老年人通过养老服务补贴部分抵扣或自费支付。该补助可用于老年食堂人员、采购、设施设备维护等经费开支。

5.社会办养老机构考核补助:每年根据年度运营考核结果评定一定比例的优秀、良好、合格等次,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补助。该补助可用于养老机构人员、培训、办公、活动等经费开支。

(二)补助流程

1.申请:每年8月底前,相关单位向区民政局提出资金补助申请。申请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一次性建设补助的应提供申请报告、招投标文书、施工合同、竣工报告、审计报告等印证材料;申请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运营补助的应提供申请报告、星级证明、考核测评结果等印证材料。以上补助申请由相关单位向所属街道申报,由所属街道审核后上报区民政局;申请社会办养老机构考核补助应提供申请报告、考核测评等印证材料,由社会办养老机构直接上报至区民政局。

2.审核:每年9月底前,区民政局对街道和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建设、运营情况开展实地验收和考核。根据验收和考核结果申报补助资金预算。

3.资金拨付:经区民政局审核通过,与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补助资金至相关街道或机构。各街道(机构)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及时使用,专款专用,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四、监督管理

区民政局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每年对全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不按本意见规定使用,存在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补助资金的,连续发生2次将在次年停发运营补贴。

本意见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杭州市拱墅区民政局           杭州市拱墅区财政局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