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K1493206-6/2018-0925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府办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拱政办发〔2018〕40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18-09-27 发布日期 2018-09-27
登记号 AGSD01-2018-0016 有效性 有效
附件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完善拱墅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联类型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完善拱墅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9-27 11:39:03 点击率: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拱墅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


拱墅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1428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杭政办函〔201320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切实帮助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生活困难和后顾之忧,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具有拱墅区户籍、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以下简称失独家庭)或者伤病残家庭(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三级以上。

二、适用条件和标准

(一)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42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浙卫发〔201568号)等有关规定,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按户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201611日后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0元。独生子女伤残的,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42号)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等级三级及以上),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按户给予一次性补助4000元;夫妻双方或一方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其独生子女未成年的计划生育家庭,视伤残等级三级以上(含三级)或家庭困难程度,给予3000元(伤残)、5000元(死亡)的一次性补助;由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0元;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视情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

(二)鼓励失独家庭依法再生育

对有生育能力的失独家庭及时做好生育政策宣传,主动提供再生育审批全程代办服务,鼓励和支持失独家庭再生育。经医疗机构诊断自然受孕有困难,确需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中的诊疗服务自付费用, 凭有关证明和发票给予夫妇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生育补助。

(三)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

对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及以上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父母,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自2014年起,发放标准为未满60周岁的每人每月500元,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月700元。

(四)实行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医疗救助

60周岁以上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父母实行医疗救助,具体操作办法参照《杭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细则》(杭人口计生委〔201415号)执行。

(五)强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政策

1.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将年满60周岁失独家庭的父母纳入民政部门的帮扶体系,对要求入住养老机构或老年医院的,公办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应优先接收;对要求入住辖区内敬老机构的失独家庭,区民政部门须优先安排入住。

2.免费发放智慧养老手机。为拱墅区户籍7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和80岁以上独生子女伤残的父母免费发放智慧养老手机。

3.提供生活护理补助。对年满6069周岁的失独父母,每人每月发放500元的生活护理补助金。

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失独父母,每人每月发放1000元的生活护理补助金。

4.提供家政服务。为年满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每户每月提供200元的家政服务补贴。已享受民政部门实施的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失独家庭不再重复享受,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六)开展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活动

对年满49周岁及以上失独家庭给予每户每年投保价值500元的失独家庭意外保险,保险项目涵盖意外和疾病死亡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住院补贴金、门诊医疗费保险金,具体出险及理赔流程参照计生保险程序操作。

三、其他解释说明

(一)独生子女父母的认定依据为《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对象问题的答复》(浙人大法复〔200315号)。

(二)在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扶助金和补助不计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已享有的其他社会福利政策。

(三)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有关规定,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四、资金来源

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其中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由省、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

五、资金发放

建立由区府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残联、区卫计局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审议核定计划生育特扶金、生活护理补助等对象和标准。

扶助金或补助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审核,区卫计局负责核定,由指定银行代发。

六、资金监管

区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七、相关责任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计划生育特殊扶助金或补助的,责令限期退回,并取消其特别扶助资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虚报、隐瞒、伪造骗取计划生育特殊扶助金或补助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201811日起施行。《拱墅区关于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拱政办发〔201438号)及其附件《拱墅区关于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行政规范性文件
区府办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完善拱墅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K1493206-6/2018-09254

文号

拱政办发〔2018〕40号

公布日期

2018-09-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拱墅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


拱墅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1428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杭政办函〔201320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切实帮助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生活困难和后顾之忧,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具有拱墅区户籍、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以下简称失独家庭)或者伤病残家庭(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三级以上。

二、适用条件和标准

(一)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42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浙卫发〔201568号)等有关规定,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按户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201611日后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0元。独生子女伤残的,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42号)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等级三级及以上),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按户给予一次性补助4000元;夫妻双方或一方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其独生子女未成年的计划生育家庭,视伤残等级三级以上(含三级)或家庭困难程度,给予3000元(伤残)、5000元(死亡)的一次性补助;由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0元;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视情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

(二)鼓励失独家庭依法再生育

对有生育能力的失独家庭及时做好生育政策宣传,主动提供再生育审批全程代办服务,鼓励和支持失独家庭再生育。经医疗机构诊断自然受孕有困难,确需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中的诊疗服务自付费用, 凭有关证明和发票给予夫妇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生育补助。

(三)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

对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及以上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父母,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自2014年起,发放标准为未满60周岁的每人每月500元,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月700元。

(四)实行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医疗救助

60周岁以上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父母实行医疗救助,具体操作办法参照《杭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细则》(杭人口计生委〔201415号)执行。

(五)强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政策

1.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将年满60周岁失独家庭的父母纳入民政部门的帮扶体系,对要求入住养老机构或老年医院的,公办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应优先接收;对要求入住辖区内敬老机构的失独家庭,区民政部门须优先安排入住。

2.免费发放智慧养老手机。为拱墅区户籍7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和80岁以上独生子女伤残的父母免费发放智慧养老手机。

3.提供生活护理补助。对年满6069周岁的失独父母,每人每月发放500元的生活护理补助金。

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失独父母,每人每月发放1000元的生活护理补助金。

4.提供家政服务。为年满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每户每月提供200元的家政服务补贴。已享受民政部门实施的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失独家庭不再重复享受,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六)开展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活动

对年满49周岁及以上失独家庭给予每户每年投保价值500元的失独家庭意外保险,保险项目涵盖意外和疾病死亡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住院补贴金、门诊医疗费保险金,具体出险及理赔流程参照计生保险程序操作。

三、其他解释说明

(一)独生子女父母的认定依据为《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对象问题的答复》(浙人大法复〔200315号)。

(二)在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扶助金和补助不计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已享有的其他社会福利政策。

(三)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有关规定,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四、资金来源

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其中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由省、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

五、资金发放

建立由区府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残联、区卫计局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审议核定计划生育特扶金、生活护理补助等对象和标准。

扶助金或补助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审核,区卫计局负责核定,由指定银行代发。

六、资金监管

区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七、相关责任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计划生育特殊扶助金或补助的,责令限期退回,并取消其特别扶助资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虚报、隐瞒、伪造骗取计划生育特殊扶助金或补助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201811日起施行。《拱墅区关于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拱政办发〔201438号)及其附件《拱墅区关于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