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K1493206-6/2018-0926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拱政办发40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生成日期 | 2018-09-27 | 发布日期 | 2018-09-27 |
附件 | |||
关联类型 |
![]() |
发布日期: 2018-09-27 17:17:01 点击率:
一、基本情况
1.实施《拱墅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14〕28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杭政办函〔2013〕201号)精神,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切实帮助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生活困难和后顾之忧。
二、政策措施
2.《拱墅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主要政策有哪些?
答:《拱墅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细则》包括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鼓励失独家庭依法再生育;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等。
3.《拱墅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适用群体有哪些?
答:具有拱墅区户籍、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或者伤病残家庭(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三级以上)。申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的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离异或丧偶的单方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政策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按户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2016年1月1日后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0元。独生子女伤残的,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等级三级及以上),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按户给予一次性补助4000元;夫妻双方或一方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其独生子女未成年的计划生育家庭,视伤残等级三级以上(含三级)或家庭困难程度,给予3000元(伤残)、5000元(死亡)的一次性补助;由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0元;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视情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
5.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适用群体是哪些?
答:对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及以上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父母,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6.扶助金的金额是多少?
答:自2014年起,发放标准为未满60周岁的每人每月500元,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月700元。
7.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生活护理补助的适用群体及补助标准是怎样的?
答:对年满60至6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每人每月发放500元的生活护理补助金。
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每人每月发放1000元的生活护理补助金。
8. 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家政服务的适用群体及标准是怎样的?
答:为年满60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每户每月提供200元的家政服务补贴。已享受民政部门实施的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家庭不再重复享受,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9.如何申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补助?
答: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科领取《拱墅区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填写后经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街道计生科复核所有证明材料原件后,于每年8月底前报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审批。区计划生育公益金每年申报审批一次。
10.如何申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生活护理补助及家政服务补助?
答: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科领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填写后经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街道计生科复核所有证明材料原件后,于每年11月底前报区卫计局审批。区卫计局每年申报审批一次。
11.申请需要递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对象在填报《拱墅区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时,需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协议、判决书、调解书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残疾证(独生子女伤残需要)、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死亡需要)、收养登记证(独生子女死亡后收养需要)等复印件。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解读人:刘新功,联系电话:88129003。
索引号
K1493206-6/2018-09267
公布日期
2018-09-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关联类型
一、基本情况
1.实施《拱墅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14〕28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杭政办函〔2013〕201号)精神,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切实帮助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生活困难和后顾之忧。
二、政策措施
2.《拱墅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主要政策有哪些?
答:《拱墅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细则》包括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鼓励失独家庭依法再生育;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等。
3.《拱墅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适用群体有哪些?
答:具有拱墅区户籍、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或者伤病残家庭(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三级以上)。申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的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离异或丧偶的单方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政策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按户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2016年1月1日后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0元。独生子女伤残的,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等级三级及以上),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按户给予一次性补助4000元;夫妻双方或一方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其独生子女未成年的计划生育家庭,视伤残等级三级以上(含三级)或家庭困难程度,给予3000元(伤残)、5000元(死亡)的一次性补助;由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0元;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视情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
5.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适用群体是哪些?
答:对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及以上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父母,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6.扶助金的金额是多少?
答:自2014年起,发放标准为未满60周岁的每人每月500元,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月700元。
7.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生活护理补助的适用群体及补助标准是怎样的?
答:对年满60至6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每人每月发放500元的生活护理补助金。
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每人每月发放1000元的生活护理补助金。
8. 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家政服务的适用群体及标准是怎样的?
答:为年满60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每户每月提供200元的家政服务补贴。已享受民政部门实施的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家庭不再重复享受,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9.如何申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补助?
答: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科领取《拱墅区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填写后经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街道计生科复核所有证明材料原件后,于每年8月底前报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审批。区计划生育公益金每年申报审批一次。
10.如何申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生活护理补助及家政服务补助?
答: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科领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填写后经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街道计生科复核所有证明材料原件后,于每年11月底前报区卫计局审批。区卫计局每年申报审批一次。
11.申请需要递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对象在填报《拱墅区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时,需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协议、判决书、调解书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残疾证(独生子女伤残需要)、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死亡需要)、收养登记证(独生子女死亡后收养需要)等复印件。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解读人:刘新功,联系电话:88129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