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拱墅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征求公告

发布日期:2017-09-25 15:02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第10条规定,现将《拱墅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向广大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9月25日至10月1日,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发至邮箱:LLL 2166@126.com,联系人:区卫计局计生指导科,联系电话:88129026。

附件:

1、拱墅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2、修订说明


附件1:

拱墅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14〕28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杭政办函〔2013〕20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切实帮助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生活困难和后顾之忧,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具有拱墅区户籍、独生子女死亡(以下简称失独家庭)或者伤病残(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并持有三级及以上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父(母)。

二、适用条件和标准

(一)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

   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拱墅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拱卫计局〔2016〕3号)有关规定,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按户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2016年1月1日后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0元;独生子女伤残,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等级三级及以上),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按户给予一次性补助4000元;夫妻双方或一方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其独生子女未成年的计划生育家庭,视伤残等级三级以上(含三级)或家庭困难程度,给予3000元(伤残)、5000元(死亡)的一次性补助;由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0元;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视情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

(二)鼓励失独家庭依法再生育

对有生育能力的失独家庭及时做好生育政策宣传,主动提供再生育审批全程代办服务,鼓励和支持失独家庭再生育。经医疗机构(二级甲等医院及以上)诊断自然受孕有困难,通过辅助生育手术后依法再生育的失独家庭,除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之外的费用,凭医疗机构(二级甲等医院及以上)出具的诊断自然受孕有困难且需通过辅助生育技术再生育的医疗证明书及与辅助生育技术有关的医疗发票原件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生育补助。

(三)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

对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及以上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父母,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自2014年起,发放标准为未满60周岁的每人每月500元,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月700元。

(四)实行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医疗救助

对60周岁以上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父母实行医疗救助,具体操作办法参照《杭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细则》(杭人口计生委〔2014〕15号)执行。

(五)强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政策

1、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将年满60周岁失独家庭的父母纳入民政部门的帮扶体系,对要求入住养老机构或老年医院的,公办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应优先接收;对要求入住辖区内敬老机构的失独家庭,区民政部门须优先安排入住。

2、免费安装“一键通”呼叫器。为60周岁以上且户籍地及现居住地均在拱墅区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免费安装一键通呼叫器。居住在外、自愿放弃的不再安装,已安装一键通呼叫器的家庭不再重复安装。

3、提供生活护理补助。对年满60至69周岁的失独父母,每人每月发放500元的生活护理补助金。

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失独父母,每人每月发放1000元的生活护理补助金。

4、提供家政服务。为年满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每户每月提供200元的家政服务补贴。已享受民政部门实施的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失独家庭不再重复享受,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六)开展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活动

对年满49周岁及以上失独家庭给予每户每年投保价值500元的失独家庭意外保险,保险项目涵盖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疾病身故保险金、住院补贴金,具体出险及理赔流程参照计生保险程序操作。

 (七)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增加以下援助内容

1、实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丧葬援助

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可享受一定的丧葬援助,援助标准参照杭州市持证困难家庭同等待遇执行(即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对杭州市区困难群众实施援助的意见》(市委办发〔2012〕119号)文件的相关条款执行)。

2、实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住房援助

对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住房援助,援助标准参照杭州市持证困难家庭同等待遇执行(即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对杭州市区困难群众实施援助的意见》(市委办发〔2012〕119号)文件的相关条款执行)。

3、实行残疾独生子女教育援助

对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三级以上的独生子女,提供教育援助,教育援助标准参照杭州市持证困难家庭执行(即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对杭州市区困难群众实施援助的意见》(市委办发〔2012〕119号)文件的相关条款执行)。

4、实行残疾独生子女助残援助

对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的独生子女,提供助残援助,援助标准参照《关于加强残疾人事业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全面提升城乡残疾人生活品质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12〕1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残疾人救助工作的补充通知》(杭政办函〔2013〕15号)同等待遇执行。 

三、其他解释说明

(一)独生子女父母的认定依据为《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对象问题的答复》(浙人大法复〔2003〕15号)。

(二)在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扶助金和补助不计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已享有的其他社会福利政策。

(三)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有关规定,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四、资金来源

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其中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由省、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

五、资金发放

建立由区府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残联、区卫计局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审议核定计划生育特扶金、生活护理补助等对象和标准。

扶助金或补助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审核,区卫计局负责核定,由指定银行代发。

六、资金监管

区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七、相关责任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计划生育特殊特别扶助金或补助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相关资金;未退回扶助金或补助的,街道办事处不再接受其任何补助和救助申请。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虚报、隐瞒、伪造骗取计划生育特殊特别扶助金或补助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生效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修订说明:

项目

原文

修订

二、适用条件和标准

 

(一)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

其独生子女在死亡之前并未生育过的家庭,可享受杭州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给予一次性5000元补助;按照《拱墅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0元。独生子女伤残或重病,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的),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经申请审核批准后,给予一次性补助4000元。

(一)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

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拱墅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拱卫计局〔2016〕3号)有关规定,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按户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2016年1月1日后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0元;独生子女伤残,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等级三级及以上),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按户给予一次性补助4000元;夫妻双方或一方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其独生子女未成年的计划生育家庭,视伤残等级三级以上(含三级)或家庭困难程度,给予3000元(伤残)、5000元(死亡)的一次性补助;由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0元;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视情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

(三)鼓励失独家庭依法收养对具备收养人法定条件、有收养意愿并向社会福利机构提出收养子女申请的失独家庭,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在同等条件下,民政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收养登记,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删除

(四)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

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及以上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父母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给予提高标准,从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年满60周岁的特扶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

(三)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

对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及以上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父母,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自2014年起,发放标准为未满60周岁的每人每月500元,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月700元。

三、其他解释说明

 

(二)2014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扶助对象,在事件发生时其父或母一方需具有拱墅区户籍。

删除

(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依法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次年起不再享受特别扶助待遇。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扶助对象,不再享受《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25号)所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三)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有关规定,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五、资金发放

扶助金或补助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审核,区卫计局负责核定,经扶助对象本人或法定监护人亲笔签收后予以发放。

扶助金或补助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审核,区卫计局负责核定,由指定银行代发。

八、生效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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