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K1493206-6/2018-0805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府办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拱政办发〔2018〕16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18-05-15 发布日期 2018-05-15
登记号 AGSD01-2018-0009 有效性 废止
附件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拱墅区运河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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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拱墅区运河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5-15 10:30:05 点击率: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拱墅区运河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


拱墅区运河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推进“产业立区”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科技和金融有效结合,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加快发展天使投资,大力培育科技型初创期企业,全面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杭科计〔2016〕218号)和《拱墅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拱政办发〔2015〕3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概念界定

(一)拱墅运河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拱墅区政府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通过引导基金,鼓励天使投资机构对科技型初创期企业投资、提供高水平创业指导及配套服务,助推我区科技型初创期企业快速成长。

(二)本办法所称科技型初创期企业,是指依法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科技型企业,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3.年销售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下或净资产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下,原则上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3%以上。

二、基本原则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承担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主要采用阶段参股的引导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科技、投资创业。

三、支持对象

(一)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为:在国内从事天使投资、早期投资的天使投资机构。

(二)引导基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支持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成熟规范、网络资源丰富的品牌天使投资机构。

天使投资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对该类企业管理的有关要求;

2.天使投资管理企业实缴资本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需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募集资金来源及对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天使投资企业实缴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或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且全体投资者(需为合格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实缴资本,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3.有明确的投资领域,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天使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4.具有至少3个对初创期企业天使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6.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三)引导基金所支持的天使投资机构,应重点投向拱墅区域内“6+2”产业,特别是人工智能、区块链、虚拟现实、云计算、物联网、大健康和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规划的未来产业(含紧密相关的高新技术产业)。

四、基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一)由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出资,首期规模5000万,后根据运行绩效情况进行调整。

(二)国家、省、市、区各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扶持政策中安排的资金。

(三)引导基金的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四)社会和个人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合规的资金。

五、基金的管理

(一)成立拱墅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区政府牵头,分管副区长任管委会主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府办、区人才办、区发改局(金融办)、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国资办)、区招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运行方式、合资合作方选择和阶段参股合作项目方案的评审等。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日常管理。

(二)引导基金以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拱墅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资本金形式存续,根据引导基金管委会及其办公室决策履行相关法律程序,不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不收取管理费用。

(三)为提高引导基金运行的合规性和专业度,管委会办公室应选聘1家专业运营机构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在管委会办公室的组织下,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阶段性参股等投资评审等职责;

2.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3.监督检查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四)引导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选择拱墅区范围内1家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和其他政府国有合作出资的引导基金需协商而定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基金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对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每季度向管委会办公室出具监管报告。

(五)引导基金及合作设立的子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不得从事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六、阶段参股

(一)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天使投资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优先用于支持注册在拱墅的天使投资机构。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天使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引导基金的阶段参股。

(三)管委会办公室设立独立的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对阶段参股合作项目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

(四)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合作项目,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1周。对公示中发现并查实问题的项目,引导基金不予支持。

(五)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和新闻媒体公示的阶段参股合作项目,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对于引导基金已经阶段参股合作的天使投资机构,且投资条件符合引导基金要求的,在该天使投资机构结束一期投资后,再设立二期天使投资基金时,引导基金可优先投资。

(六)引导基金参股天使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可采用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天使投资基金实收资本的30%,且不得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可优先和其他政府(国有)出资的引导基金联合参股天使投资基金,但政府(国有)的总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40%。区内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产业平台运营机构设立的天使基金,且全部投向该产业平台内企业的,引导基金可优先参股。

阶段参股设立的天使投资企业的募集资金规模最低为人民币1000万元,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不超过10年,具体以投资协议约定为主。

(七)引导基金参股的天使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须遵循下列原则:

1.投资拱墅的企业(税收归属地在拱墅区)资金不少于引导基金阶段出资的两倍。

2.鼓励天使投资企业引进在拱墅区外被投资企业,区外被投资企业迁入拱墅区的,以基金实际出资两倍视作投资区域内企业。

3.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天使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4.投资对象应重点选择科技型初创期企业,投资资金比例不低于70%。鼓励投资区“运河英才”等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项目,可不受初创期投资额度比例所限。  

5.阶段参股设立的天使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500万元或基金规模的10%。

6.投资对象仅限于公司制等法人型企业。

7.不得投资于其他天使或创业投资机构。

8.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八)引导基金不参与参股的天使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管委会办公室自动获得天使投资企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观察员身份。在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前应事先通知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有权派出观察员代表参加会议,不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表决,可对会议内容提出建议或意见。管委会办公室应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天使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九)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退出参股天使投资企业:

1.参股天使投资企业在成立后超过1年未按规定向初创期企业投资;

2.参股天使投资企业完成投资且退出完毕,依《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予以解散;

3.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参股天使投资企业发生破产或清算;

5.《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里约定的引导基金应退出的其他情形。

(十)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的资金分两部分,50%为让利性出资,50%为同股同权性出资。

如基金盈利,引导基金出资中让利性出资部分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他出资人(不包括引导基金出资同股同权部分)具有优先受让权。其他出资人在自引导基金首次投入后4年内(含4年)购买的,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加相关税费等成本转让;5年至7年内(含7年)购买的,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8年及以上未退出的,则由基金管理方(天使投资机构)负责安排其他出资人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购买,基金管理方有优先购买权,如其他出资人放弃购买,由基金管理方购买。引导基金出资中同股同权部分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如基金全部项目退出后的收益为亏损,引导基金对该天使基金进行风险补偿,风险补偿以天使基金实际亏损额为限且最高不超过引导基金让利性出资额的50%;同股同权出资部分按出资比例承担亏损。

(十一)引导基金以清算方式退出的,按上述原则进行清算。以非清算方式退出的,由受托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天使基金审计、评估,参照评估值为依据,按照上述让利性出资与同股同权性出资对利润和风险的分配与承担原则,确定退出价格后,以协议方式转让。

(十二)天使基金存续期结束时且引导基金已收回所有出资本金及相应利息,引导基金同股同权出资部分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引导基金可将其超利率收益部分20%的收益奖励给阶段参股合作的天使投资机构。

七、基金监管

(一)管委会办公室接受管委会的监管与指导,定期报告运作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并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三)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半年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和子基金的运营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四)区财政局开展引导基金财政绩效考核评价,遵循天使投资市场规律,建立引导基金特殊风险容忍机制,主要考核指标是所带动天使投资金额、实际投资的企业家数和投资在区内项目的税收增长率等。根据绩效考核落实相应奖惩激励。

八、其他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4日起施行,原《拱墅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拱政办发〔2012〕2号)文件同时废止。

 

行政规范性文件
区府办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拱墅区运河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K1493206-6/2018-08055

文号

拱政办发〔2018〕16号

公布日期

2018-05-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拱墅区运河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


拱墅区运河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推进“产业立区”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科技和金融有效结合,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加快发展天使投资,大力培育科技型初创期企业,全面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杭科计〔2016〕218号)和《拱墅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拱政办发〔2015〕3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概念界定

(一)拱墅运河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拱墅区政府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通过引导基金,鼓励天使投资机构对科技型初创期企业投资、提供高水平创业指导及配套服务,助推我区科技型初创期企业快速成长。

(二)本办法所称科技型初创期企业,是指依法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科技型企业,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3.年销售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下或净资产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下,原则上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3%以上。

二、基本原则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承担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主要采用阶段参股的引导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科技、投资创业。

三、支持对象

(一)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为:在国内从事天使投资、早期投资的天使投资机构。

(二)引导基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支持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成熟规范、网络资源丰富的品牌天使投资机构。

天使投资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对该类企业管理的有关要求;

2.天使投资管理企业实缴资本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需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募集资金来源及对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天使投资企业实缴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或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且全体投资者(需为合格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实缴资本,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3.有明确的投资领域,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天使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4.具有至少3个对初创期企业天使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6.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三)引导基金所支持的天使投资机构,应重点投向拱墅区域内“6+2”产业,特别是人工智能、区块链、虚拟现实、云计算、物联网、大健康和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规划的未来产业(含紧密相关的高新技术产业)。

四、基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一)由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出资,首期规模5000万,后根据运行绩效情况进行调整。

(二)国家、省、市、区各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扶持政策中安排的资金。

(三)引导基金的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四)社会和个人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合规的资金。

五、基金的管理

(一)成立拱墅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区政府牵头,分管副区长任管委会主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府办、区人才办、区发改局(金融办)、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国资办)、区招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运行方式、合资合作方选择和阶段参股合作项目方案的评审等。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日常管理。

(二)引导基金以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拱墅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资本金形式存续,根据引导基金管委会及其办公室决策履行相关法律程序,不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不收取管理费用。

(三)为提高引导基金运行的合规性和专业度,管委会办公室应选聘1家专业运营机构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在管委会办公室的组织下,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阶段性参股等投资评审等职责;

2.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3.监督检查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四)引导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选择拱墅区范围内1家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和其他政府国有合作出资的引导基金需协商而定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基金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对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每季度向管委会办公室出具监管报告。

(五)引导基金及合作设立的子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不得从事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六、阶段参股

(一)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天使投资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优先用于支持注册在拱墅的天使投资机构。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天使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引导基金的阶段参股。

(三)管委会办公室设立独立的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对阶段参股合作项目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

(四)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合作项目,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1周。对公示中发现并查实问题的项目,引导基金不予支持。

(五)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和新闻媒体公示的阶段参股合作项目,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对于引导基金已经阶段参股合作的天使投资机构,且投资条件符合引导基金要求的,在该天使投资机构结束一期投资后,再设立二期天使投资基金时,引导基金可优先投资。

(六)引导基金参股天使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可采用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天使投资基金实收资本的30%,且不得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可优先和其他政府(国有)出资的引导基金联合参股天使投资基金,但政府(国有)的总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40%。区内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产业平台运营机构设立的天使基金,且全部投向该产业平台内企业的,引导基金可优先参股。

阶段参股设立的天使投资企业的募集资金规模最低为人民币1000万元,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不超过10年,具体以投资协议约定为主。

(七)引导基金参股的天使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须遵循下列原则:

1.投资拱墅的企业(税收归属地在拱墅区)资金不少于引导基金阶段出资的两倍。

2.鼓励天使投资企业引进在拱墅区外被投资企业,区外被投资企业迁入拱墅区的,以基金实际出资两倍视作投资区域内企业。

3.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天使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4.投资对象应重点选择科技型初创期企业,投资资金比例不低于70%。鼓励投资区“运河英才”等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项目,可不受初创期投资额度比例所限。  

5.阶段参股设立的天使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500万元或基金规模的10%。

6.投资对象仅限于公司制等法人型企业。

7.不得投资于其他天使或创业投资机构。

8.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八)引导基金不参与参股的天使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管委会办公室自动获得天使投资企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观察员身份。在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前应事先通知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有权派出观察员代表参加会议,不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表决,可对会议内容提出建议或意见。管委会办公室应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天使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九)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退出参股天使投资企业:

1.参股天使投资企业在成立后超过1年未按规定向初创期企业投资;

2.参股天使投资企业完成投资且退出完毕,依《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予以解散;

3.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参股天使投资企业发生破产或清算;

5.《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里约定的引导基金应退出的其他情形。

(十)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的资金分两部分,50%为让利性出资,50%为同股同权性出资。

如基金盈利,引导基金出资中让利性出资部分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他出资人(不包括引导基金出资同股同权部分)具有优先受让权。其他出资人在自引导基金首次投入后4年内(含4年)购买的,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加相关税费等成本转让;5年至7年内(含7年)购买的,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8年及以上未退出的,则由基金管理方(天使投资机构)负责安排其他出资人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购买,基金管理方有优先购买权,如其他出资人放弃购买,由基金管理方购买。引导基金出资中同股同权部分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如基金全部项目退出后的收益为亏损,引导基金对该天使基金进行风险补偿,风险补偿以天使基金实际亏损额为限且最高不超过引导基金让利性出资额的50%;同股同权出资部分按出资比例承担亏损。

(十一)引导基金以清算方式退出的,按上述原则进行清算。以非清算方式退出的,由受托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天使基金审计、评估,参照评估值为依据,按照上述让利性出资与同股同权性出资对利润和风险的分配与承担原则,确定退出价格后,以协议方式转让。

(十二)天使基金存续期结束时且引导基金已收回所有出资本金及相应利息,引导基金同股同权出资部分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引导基金可将其超利率收益部分20%的收益奖励给阶段参股合作的天使投资机构。

七、基金监管

(一)管委会办公室接受管委会的监管与指导,定期报告运作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并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三)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半年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和子基金的运营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四)区财政局开展引导基金财政绩效考核评价,遵循天使投资市场规律,建立引导基金特殊风险容忍机制,主要考核指标是所带动天使投资金额、实际投资的企业家数和投资在区内项目的税收增长率等。根据绩效考核落实相应奖惩激励。

八、其他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4日起施行,原《拱墅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拱政办发〔2012〕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