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K1493206-6/2018-094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府办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18-05-14 发布日期 2018-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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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拱墅区运河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05-14 16:03:21 点击率:

一、基本情况

(一)制定背景。为进一步强化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发展天使投资,大力培育科技型初创期企业,以及规范拱墅区运河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拱墅区按照国家和省市等相关文件要求,根据本区实际,结合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原管理模式,以及参照杭州市科委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的有关管理运行方式,制定《拱墅区运河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定义及目的。拱墅运河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拱墅区政府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通过引导基金,鼓励天使投资机构对科技型初创期企业投资、提供高水平创业指导及配套服务,助推我区科技型初创期企业快速成长。

(三)制定依据。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杭科计〔2016〕218号)和《拱墅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拱政办发〔2015〕33号)等相关文件。

二、主要内容

(一)清晰“引导基金”的管理架构。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政府引导基金的管理,《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管理机构职责和分工。“引导基金”设立层次分明的管理架构,成立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由分管副区长任主任,成员单位包括科技局、财政局和发改局等部门,并由管委会办公室(设在科技局)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行,选择区内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

(二)透明“引导基金”的运作管理。《管理办法》对引导基金的子基金类型、子基金运作方式、运作要求等事项进一步明确。区财政局和科技局建立天使投资机构名录库,鼓励名录库里的天使投资机构在我区发起设立天使投资企业,合作方案经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后在新闻媒体上公示一周,后报管委会批准实施。引导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由管委会办公室选聘专业运营机构作为受托管理机构,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

(三)明确“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引导基金支持对象、投资领域、资金来源等相关事项。要求引导基金所支持的天使投资机构应重点投向拱墅区域内“6+2”产业,特别是人工智能、区块链、虚拟现实、云计算、物联网、大健康和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规划的未来产业(含紧密相关的高新技术产业)。《管理办法》要求投资拱墅区内企业的资金不少于引导基金出资的两倍,投资科技型初创期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不超过10年。

(四)完善“引导基金”的激励机制。《管理办法》规定了引导基金的资金管理、退出机制、投资收益、子基金的激励机制、管理费用等相关事项。为吸引优质天使机构和社会资本,引导基金参股的50%为让利性出资,50%为同股同权性出资。让利性出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他出资人具有优先受让权。若基金亏损,则由引导基金进行风险补偿(以实际亏损额为限且不超过让利性出资额的50%);若基金盈利,可将引导基金(同股同权出资部分)超利率收益的20%奖励给天使投资机构。

(五)规范“引导基金”的监管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监管职责、任务分工、考核机制、内容指标等相关事项,要求管委会办公室定期报告运作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半年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和子基金的运营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区财政局要开展引导基金财政绩效考核评价,遵循天使投资市场规律,建立引导基金特殊风险容忍机制,主要考核指标是所带动天使投资金额、实际投资的企业家数和投资在区内项目的税收增长率等。根据绩效考核落实相应奖惩激励。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拱墅区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胡思南

联系电话:88259520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拱墅区运河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K1493206-6/2018-09419

公布日期

2018-05-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关联类型

政策原文

一、基本情况

(一)制定背景。为进一步强化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发展天使投资,大力培育科技型初创期企业,以及规范拱墅区运河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拱墅区按照国家和省市等相关文件要求,根据本区实际,结合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原管理模式,以及参照杭州市科委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的有关管理运行方式,制定《拱墅区运河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定义及目的。拱墅运河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拱墅区政府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通过引导基金,鼓励天使投资机构对科技型初创期企业投资、提供高水平创业指导及配套服务,助推我区科技型初创期企业快速成长。

(三)制定依据。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杭科计〔2016〕218号)和《拱墅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拱政办发〔2015〕33号)等相关文件。

二、主要内容

(一)清晰“引导基金”的管理架构。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政府引导基金的管理,《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管理机构职责和分工。“引导基金”设立层次分明的管理架构,成立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由分管副区长任主任,成员单位包括科技局、财政局和发改局等部门,并由管委会办公室(设在科技局)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行,选择区内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

(二)透明“引导基金”的运作管理。《管理办法》对引导基金的子基金类型、子基金运作方式、运作要求等事项进一步明确。区财政局和科技局建立天使投资机构名录库,鼓励名录库里的天使投资机构在我区发起设立天使投资企业,合作方案经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后在新闻媒体上公示一周,后报管委会批准实施。引导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由管委会办公室选聘专业运营机构作为受托管理机构,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

(三)明确“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引导基金支持对象、投资领域、资金来源等相关事项。要求引导基金所支持的天使投资机构应重点投向拱墅区域内“6+2”产业,特别是人工智能、区块链、虚拟现实、云计算、物联网、大健康和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规划的未来产业(含紧密相关的高新技术产业)。《管理办法》要求投资拱墅区内企业的资金不少于引导基金出资的两倍,投资科技型初创期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不超过10年。

(四)完善“引导基金”的激励机制。《管理办法》规定了引导基金的资金管理、退出机制、投资收益、子基金的激励机制、管理费用等相关事项。为吸引优质天使机构和社会资本,引导基金参股的50%为让利性出资,50%为同股同权性出资。让利性出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他出资人具有优先受让权。若基金亏损,则由引导基金进行风险补偿(以实际亏损额为限且不超过让利性出资额的50%);若基金盈利,可将引导基金(同股同权出资部分)超利率收益的20%奖励给天使投资机构。

(五)规范“引导基金”的监管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监管职责、任务分工、考核机制、内容指标等相关事项,要求管委会办公室定期报告运作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半年向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和子基金的运营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区财政局要开展引导基金财政绩效考核评价,遵循天使投资市场规律,建立引导基金特殊风险容忍机制,主要考核指标是所带动天使投资金额、实际投资的企业家数和投资在区内项目的税收增长率等。根据绩效考核落实相应奖惩激励。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拱墅区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胡思南

联系电话:88259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