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K1493206-6/2017-078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府办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拱政发〔2017〕28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17-03-31 发布日期 2017-03-31
登记号 AGSD00-2017-0001 有效性 废止
附件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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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3-31 15:08:41 点击率: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13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经区政府同意,在我区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重要意义

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是户籍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推进流动人口精准化管理、差异化服务的有力手段,更是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具体实践,对引导我区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优化流动人口结构,夯实社会治理基础、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落实五大发展理念、促进我区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从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认真抓好《省条例》和市政府《通知》的贯彻实施工作,逐步建立和推行“全员登记、依规领证、凭证服务、量化供给”的新型居住证制度,进一步提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有效实施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重点工作

(一)规范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申领、签注程序。

1、流动人口居住登记。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拟在杭州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依照《省条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居民委员会以及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单位、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报送流动人口信息。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为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和变更登记提供便利服务,充分利用手机客户端、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设计发放统一的居住登记凭证,方便流动人口、有关单位和个人申报居住登记、变更登记和报送相关信息。

2、居住证申领条件。《浙江省居住证》是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指以杭州市区为居住范围,已办理居住登记并连续居住半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省条例》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1)合法稳定就业。在杭州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满1年以上(含,下同),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市区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或在市区投资兴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以上、或在市区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以上、或在市区签订农业承包合同(土地承租协议)并实际承租满1年以上、或以其他形式在市区从事自主创业就业满1年以上。申请人须提供申请当月处于就业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凭证,并根据不同就业途径,提供相应证明。

(2)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在自购房屋的,申请人须提供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无自购房屋而租赁他人房屋的,该房屋应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宅基地使用权,且符合《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87号)并已在公安机关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房屋出租人应协助申请人(承租人)提供已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或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出租登记(商品房还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证明。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应符合《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

(3)连续就读,在杭州市区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1年以上,须提供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本市学籍证明和连续就读1年以上的证明。
  符合人才居住证办理条件的,按《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才居住证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

3、居住证的申领受理。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应当填写《浙江省居住证申领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相片,就业、居住或者就读的证明材料。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还须提交父母双方等法定监护人持有的《浙江省居住证》及其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的证明。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回执;对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4、居住证签注。《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1年的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期满次日起《浙江省居住证》的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使用功能恢复,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持有人的就业、居住、就读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签注。

《省条例》实施前已经领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的,在证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符合新的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可以免费换领《浙江省居住证》IC卡。各部门要主动为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换领证件提供服务,力争在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换领工作。

(二)为持证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

1、《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依法加入工会和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居住地享受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2、《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按有关规定享受下列便利: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3、区教育、公安、民政、司法、人力社保、住保房管、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及各街道应当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并制定配套政策。

4、根据公共服务资源供给能力,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机制。按照权利义务对等、梯度服务原则,将《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进行量化,并按照量化情况确定可以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内容。量化的主要指标应包括持证人的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和履行社会义务、遵纪守法、个人信用等事项。量化的主要指标以及《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相应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具体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布。

三、切实强化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各项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成立“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张德平任组长,区委常委、区公安分局局长刘建军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区拆违办、区流口办、区综治办、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卫计局、区法制办、区信访局、区市场监管局、规划拱墅分局、国土拱墅分局、消防拱墅大队相关负责人以及各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流口办。各相关部门及街道要高度重视新型居住证制度的推广实施工作,也要迅速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实施方案、细化责任主体,及时开展文件宣传解读,制定和完善工作预案,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对新型居住证制度推行过程中所需费用和设施设备,要及时保障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通知》全面、准确实施。

(二)明确各自职责。区流口办负责新型居住证制度推进实施的统筹协调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管理等工作;负责出租房屋的治安、消防管理和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并提供出具《出租房屋治安消防隐患排查表》(样式见附件1)。区教育局负责流动人口就学等工作,并提供出具连续就读的学籍证明(样式见附件2);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流动人口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就业登记等服务工作,并提供就业及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等(样式见附件3);区住建局负责对国有土地上的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并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样式见附件4);区拆违办、区综治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城管局、区卫计局、区法制办、区信访局、区市场监管局、规划拱墅分局、国土拱墅分局、消防拱墅大队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依法出具或协助街道出具相关证明,方便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各街道负责整合有关职能部门在基层的办事机构以及各类协管员等辅助人力资源,负责开展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基本信息排查、收集和报送工作,并对集体土地上的出租房屋是否具有“违章建筑、危险房屋、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严重影响居住安全情形进行排查确认(样式见附件5)。

(三)加强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及街道在编制城乡规划、建设公用设施、制定公共服务政策时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公平对待,提高城镇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承载能力,为《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依法享有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保障。特别是“合法稳定住所”的认定工作,各街道应做好牵头落实工作,有申领IC卡居住证需求的流动人口,应由房东按照要求向街道受理审核部门上交相关材料,各街道在各业务主管部门的配合下,尽快审核备案,并出具《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排查表》。各相关部门要做好业务线上的动员部署,明确相关证明材料的受理部门和办理流程;各派出所要做好与街道相关部门的对接,避免出现无人知晓、无人接待、无人办理的不利局面。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及街道做好相关工作。

(四)注重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居住证制度主要内容、《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权利和相关配套政策等,着力提升社会公众对新型居住证制度的知晓度,合理引导流动人口预期,增强流动人口、相关单位和房屋出租人的法律意识和社会意识,为全面实施新型居住证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各街道要高度重视新型居住证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涉稳风险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针对可能产生的申领证明出具繁琐、派出所办证压力过大、信访投诉增加等风险因素,提前谋划应急处置预案,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突发涉稳风险稳控和处置工作。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流口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及街道在工作推进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

 

附件:1. 《出租居住房屋治安消防隐患排查表》

2. 《学生基本信息》

3. 《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4.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5. 《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排查表》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4日

附件下载:5C830AD516ACC63D482580F40027451B.doc

行政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K1493206-6/2017-07829

文号

拱政发〔2017〕28号

公布日期

2017-03-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13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经区政府同意,在我区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重要意义

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是户籍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推进流动人口精准化管理、差异化服务的有力手段,更是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具体实践,对引导我区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优化流动人口结构,夯实社会治理基础、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落实五大发展理念、促进我区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从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认真抓好《省条例》和市政府《通知》的贯彻实施工作,逐步建立和推行“全员登记、依规领证、凭证服务、量化供给”的新型居住证制度,进一步提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有效实施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重点工作

(一)规范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申领、签注程序。

1、流动人口居住登记。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拟在杭州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依照《省条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居民委员会以及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单位、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报送流动人口信息。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为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和变更登记提供便利服务,充分利用手机客户端、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设计发放统一的居住登记凭证,方便流动人口、有关单位和个人申报居住登记、变更登记和报送相关信息。

2、居住证申领条件。《浙江省居住证》是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指以杭州市区为居住范围,已办理居住登记并连续居住半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省条例》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1)合法稳定就业。在杭州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满1年以上(含,下同),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市区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或在市区投资兴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以上、或在市区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以上、或在市区签订农业承包合同(土地承租协议)并实际承租满1年以上、或以其他形式在市区从事自主创业就业满1年以上。申请人须提供申请当月处于就业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凭证,并根据不同就业途径,提供相应证明。

(2)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在自购房屋的,申请人须提供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无自购房屋而租赁他人房屋的,该房屋应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宅基地使用权,且符合《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87号)并已在公安机关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房屋出租人应协助申请人(承租人)提供已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或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出租登记(商品房还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证明。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应符合《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

(3)连续就读,在杭州市区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1年以上,须提供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本市学籍证明和连续就读1年以上的证明。
  符合人才居住证办理条件的,按《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才居住证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

3、居住证的申领受理。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应当填写《浙江省居住证申领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相片,就业、居住或者就读的证明材料。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还须提交父母双方等法定监护人持有的《浙江省居住证》及其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的证明。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回执;对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4、居住证签注。《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1年的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期满次日起《浙江省居住证》的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使用功能恢复,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持有人的就业、居住、就读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签注。

《省条例》实施前已经领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的,在证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符合新的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可以免费换领《浙江省居住证》IC卡。各部门要主动为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换领证件提供服务,力争在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换领工作。

(二)为持证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

1、《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依法加入工会和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居住地享受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2、《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按有关规定享受下列便利: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3、区教育、公安、民政、司法、人力社保、住保房管、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及各街道应当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并制定配套政策。

4、根据公共服务资源供给能力,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机制。按照权利义务对等、梯度服务原则,将《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情况进行量化,并按照量化情况确定可以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内容。量化的主要指标应包括持证人的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和履行社会义务、遵纪守法、个人信用等事项。量化的主要指标以及《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相应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具体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布。

三、切实强化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各项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成立“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张德平任组长,区委常委、区公安分局局长刘建军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区拆违办、区流口办、区综治办、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卫计局、区法制办、区信访局、区市场监管局、规划拱墅分局、国土拱墅分局、消防拱墅大队相关负责人以及各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流口办。各相关部门及街道要高度重视新型居住证制度的推广实施工作,也要迅速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实施方案、细化责任主体,及时开展文件宣传解读,制定和完善工作预案,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对新型居住证制度推行过程中所需费用和设施设备,要及时保障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通知》全面、准确实施。

(二)明确各自职责。区流口办负责新型居住证制度推进实施的统筹协调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管理等工作;负责出租房屋的治安、消防管理和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并提供出具《出租房屋治安消防隐患排查表》(样式见附件1)。区教育局负责流动人口就学等工作,并提供出具连续就读的学籍证明(样式见附件2);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流动人口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就业登记等服务工作,并提供就业及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等(样式见附件3);区住建局负责对国有土地上的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并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样式见附件4);区拆违办、区综治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城管局、区卫计局、区法制办、区信访局、区市场监管局、规划拱墅分局、国土拱墅分局、消防拱墅大队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依法出具或协助街道出具相关证明,方便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各街道负责整合有关职能部门在基层的办事机构以及各类协管员等辅助人力资源,负责开展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基本信息排查、收集和报送工作,并对集体土地上的出租房屋是否具有“违章建筑、危险房屋、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严重影响居住安全情形进行排查确认(样式见附件5)。

(三)加强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及街道在编制城乡规划、建设公用设施、制定公共服务政策时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公平对待,提高城镇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承载能力,为《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依法享有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保障。特别是“合法稳定住所”的认定工作,各街道应做好牵头落实工作,有申领IC卡居住证需求的流动人口,应由房东按照要求向街道受理审核部门上交相关材料,各街道在各业务主管部门的配合下,尽快审核备案,并出具《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排查表》。各相关部门要做好业务线上的动员部署,明确相关证明材料的受理部门和办理流程;各派出所要做好与街道相关部门的对接,避免出现无人知晓、无人接待、无人办理的不利局面。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及街道做好相关工作。

(四)注重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居住证制度主要内容、《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权利和相关配套政策等,着力提升社会公众对新型居住证制度的知晓度,合理引导流动人口预期,增强流动人口、相关单位和房屋出租人的法律意识和社会意识,为全面实施新型居住证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各街道要高度重视新型居住证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涉稳风险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针对可能产生的申领证明出具繁琐、派出所办证压力过大、信访投诉增加等风险因素,提前谋划应急处置预案,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突发涉稳风险稳控和处置工作。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流口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及街道在工作推进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

 

附件:1. 《出租居住房屋治安消防隐患排查表》

2. 《学生基本信息》

3. 《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4.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5. 《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排查表》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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