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K1493206-6/2017-0973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府办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17-03-31 发布日期 201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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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7-03-31 10:29:13 点击率:

为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全面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137号)的有关要求,拱墅区人民政府制定了《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分内容解读如下:

一、拱墅出台《通知》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是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对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优化流动人口结构、夯实社会治理基础、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落实五大发展理念、促进全市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市政府于2016年12月份出台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137号),我区根据市政府通知于2017年出台了《拱墅区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拱政办发[2017]28号,下称《通知》),我区的《通知》为转发表述市政府通知的工作要求,所涉及义务均为相应法律法规规定,未增加社会企业、公民额外义务和内容。

二、新的《浙江省居住证》该如何办理?

答:《通知》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充分认识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是有效实施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重点内容,第三部分是切实强化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各项保障。主要就居住证办理三种条件作了明确,即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省条例》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根据《通知》规定,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拟在我区居住三日以上的,应当依照《省条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在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具体来说:

(1)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是指以杭州市区为居住范围,办理居住登记并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连续居住时间以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的居住登记信息为准。

(2)合法稳定就业,是指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满一年以上(含一年,下同),且符合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市区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或在市区投资兴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一年以上、或在市区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一年以上、或在市区签订农业承包合同(土地承租协议)并实际承租满一年以上、或以其他形式在市区从事自主创业就业满一年以上的情形。申请人须提供申请当月处于就业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不含补缴)的凭证,并根据不同就业途径,提供相应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在自购房屋的,申请人须提供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无自购房屋而租赁他人房屋的,该房屋应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宅基地使用权,且符合《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并已在公安机关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房屋出租人应协助申请人(承租人)提供已签订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或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出租登记(商品房的还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证明。

(4)连续就读,应以在市区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一年以上进行认定。

(5)符合办理人才居住证的,按《杭州市人才居住证办理实施办法》(杭人才〔2004〕277号)执行。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还须提交其父母亲双方(法定监护人)持有的《浙江省居住证》以及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满一年以上的证明,

三、《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根据《通知》规定,持《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依法加入工会和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居住地享受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此外,持《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按有关规定享受下列便利: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四、新型居住证制度是如何设计梯度服务的?

答:新型居住证制度是从三个层面设计梯度服务的,一是凭证服务。持《浙江省居住证》的新居民可依据《通知》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二是量化服务。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通过量化管理模式,为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新居民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将实施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制度。三是逐步扩大服务。要求区教育、公安、民政、司法、人力社保、住保房管、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及各街道应当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五、区级各部门相关职责是如何明确的?

《通知》中,对区流口办、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和区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区教育局负责提供出具流动人口连续就读的学籍证明;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提供流动人口就业及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便于流动人口在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前按需办理相关证明材料。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拱墅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解读人:何才长

联系方式:0571-88259843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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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K1493206-6/2017-09737

公布日期

2017-03-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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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为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全面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137号)的有关要求,拱墅区人民政府制定了《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分内容解读如下:

一、拱墅出台《通知》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是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对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优化流动人口结构、夯实社会治理基础、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落实五大发展理念、促进全市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市政府于2016年12月份出台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137号),我区根据市政府通知于2017年出台了《拱墅区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拱政办发[2017]28号,下称《通知》),我区的《通知》为转发表述市政府通知的工作要求,所涉及义务均为相应法律法规规定,未增加社会企业、公民额外义务和内容。

二、新的《浙江省居住证》该如何办理?

答:《通知》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充分认识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是有效实施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重点内容,第三部分是切实强化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各项保障。主要就居住证办理三种条件作了明确,即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省条例》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根据《通知》规定,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拟在我区居住三日以上的,应当依照《省条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在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具体来说:

(1)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是指以杭州市区为居住范围,办理居住登记并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连续居住时间以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的居住登记信息为准。

(2)合法稳定就业,是指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满一年以上(含一年,下同),且符合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市区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或在市区投资兴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一年以上、或在市区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一年以上、或在市区签订农业承包合同(土地承租协议)并实际承租满一年以上、或以其他形式在市区从事自主创业就业满一年以上的情形。申请人须提供申请当月处于就业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不含补缴)的凭证,并根据不同就业途径,提供相应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在自购房屋的,申请人须提供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无自购房屋而租赁他人房屋的,该房屋应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宅基地使用权,且符合《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并已在公安机关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房屋出租人应协助申请人(承租人)提供已签订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或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出租登记(商品房的还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证明。

(4)连续就读,应以在市区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一年以上进行认定。

(5)符合办理人才居住证的,按《杭州市人才居住证办理实施办法》(杭人才〔2004〕277号)执行。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还须提交其父母亲双方(法定监护人)持有的《浙江省居住证》以及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满一年以上的证明,

三、《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根据《通知》规定,持《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依法加入工会和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居住地享受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此外,持《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按有关规定享受下列便利: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四、新型居住证制度是如何设计梯度服务的?

答:新型居住证制度是从三个层面设计梯度服务的,一是凭证服务。持《浙江省居住证》的新居民可依据《通知》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二是量化服务。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通过量化管理模式,为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新居民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将实施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制度。三是逐步扩大服务。要求区教育、公安、民政、司法、人力社保、住保房管、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及各街道应当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五、区级各部门相关职责是如何明确的?

《通知》中,对区流口办、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人力社保局和区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区教育局负责提供出具流动人口连续就读的学籍证明;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提供流动人口就业及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便于流动人口在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前按需办理相关证明材料。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拱墅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解读人:何才长

联系方式:0571-88259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