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028-7/2023-2805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住建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拱住建〔2023〕36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3-08-04 发布日期 2023-08-04
登记号 AGSD16-2023-0003 有效性 有效
附件 关于印发《杭州市拱墅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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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拱墅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8-04 17:11:55 点击率:

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建〔2022〕12号)和《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建市发〔2022〕234号)等相关文件的精神,我局特制定《杭州市拱墅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2023年8月4日

杭州市拱墅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加大建筑业企业培育力度,进一步提升建筑业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快构建杭州现代化建筑业发展体系,促进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建〔2022〕12号)、《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建市发〔2022〕234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培育目标

通过培育一批具有发展潜力、注重创优、诚信经营的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业示范企业,包括总承包示范企业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激发和调动我区建筑业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力争培育80家总承包示范企业和30家专业承包示范企业。

二、认定条件

注册在杭州市拱墅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申报建筑业示范企业。独立法人单位不可同时申请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认定。

已获评省级、市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或近两年内承建工程荣获国家优质工程(中国质量奖、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企业,直接认定为杭州市拱墅区区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

(一)基本条件。

1.总承包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1)具有二级(乙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

(2)杭州建筑信用监管平台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等级A级或近两年内承建工程荣获区级及以上表彰不少于1项。

2.专业承包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1)具有一级(甲级)专业承包资质;

(2)统计报表资质序列为“专业承包”(序列代码B开头,即主营业务为专业承包),近两年任一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到2亿元;

(3)上一年度建筑业税金达到200万元(建筑业税金=建筑业增值税+税金及附加)。

上述认定数据以年度统计报表数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企业数据直报系统数据为准,奖项认定时间均以奖项公告发文时间为准。

(二)上一年度不存在下列不良行为。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2起以上(含)一般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2.因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或在招投标领域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销资质。

4.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影响,或受到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5.在省级及以上监督检查中被作为负面典型案例公布,或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虚假录入信息被查实公布。

6.未按要求上报或虚假上报统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企业数据直报系统的各类统计报表。

7.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有行贿或刑事犯罪记录的。

建筑业示范企业认定条件根据杭州市拱墅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三、程序步骤

建筑业示范企业每年为一个认定周期,每年开展建筑业示范企业增补和复评工作。

(一)认定申请。新申请认定的企业,于每年度10月30日前填写《杭州市拱墅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请表》(附件1),向拱墅区住建局提出申请并加盖原件核对章的相关佐证材料扫描件(PDF文档)(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

(二)材料审核。区住建局对照认定条件,对提出申请的建筑业企业进行条件审核。

(三)公示公告。区住建局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数据直报系统数据和佐证材料再次核对认定条件,确定建筑业示范企业名单后在拱墅区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四)动态管理。建筑业示范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区住建局对所属已认定企业在取得“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称号期间是否存在认定条件第(二)项“8类情形”进行跟踪复核,对存在“8类情形”的企业即时清出。

(五)年度复评。按照最新认定条件,对所有已认定企业进行复评认定,已认定的企业于每年度10月30日前将《杭州市拱墅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请表》(附件1)报区住建局。

四、支持政策

(一)对获评拱墅区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的,同等条件下申报省级、市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二)建立建筑业示范企业挂钩联系制度和“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开展“一对一”帮扶措施。建立企业交流平台,提供网上咨询服务;对于重大行业政策调整,及时组织企业人员开展政策宣讲培训。

(三)区住建局根据建筑业示范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和“浙里建”使用情况,适当减少对企业所承建项目的现场检查频次。对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若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其不承担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可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依法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四)引导和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在公平竞争条件下参与项目建设。支持企业与优势企业组成联合体,试点先行参与道路、桥梁、管线等市政项目投标。鼓励依法邀请招标的建设单位优先选择建筑业示范企业参与投标。

(五)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承办各类岗位技能竞赛,对外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对建筑业示范企业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高等级的可免缴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

(六)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对企业优质工程创建、市级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项目)认定、工法评定、改革试点、评先评优等活动遵循优先推荐原则;指导帮助建筑业示范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在工法研发、新技术应用推广等方面予以帮扶支持。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企业通过支持政策获取的各类资质资格不得分立,不得以企业重组形式转让、出省。对通过各种形式变相买卖资质的,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二)认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认定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区住建局建管科联系。联系方式:0571-89505707。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9月5日起施行。

附件:1.杭州市拱墅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报表

附件

杭州市拱墅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报表

企业名称


现有资质及等级


申请认定资质


企业信用等级


申请认定类别

□总承包示范企业

□专业承包示范企业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


建筑业总产值(亿元)

营业收入(亿元)

建筑业税金(万元)

20年




20年




近两年获奖情况(县级1项以上)

质量奖项

£鲁班奖(个)/£参建(个)


£国家优质工程奖(个)/£参建(个)


£省级优质工程奖(含省外)(个)/£参建(个)


£市级优质工程奖(含省外)(个)/£参建(个)


全国性行业协会奖项(个)(限专业承包示范企业)


建筑工业化

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个)


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个)


科技创新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个)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个)


上一年度不良行为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含)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因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或在招投标领域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销资质。


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在省级监督检查中被作为负面典型案例公布,或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虚假录入信息被查实公布。


未按要求上报或虚假上报统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企业数据直报系统的各类统计报表。


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有行贿或刑事犯罪记录的。


本企业法人郑重承诺:本企业所填信息、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证件、附件均真实、有效、合法,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并对因申请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区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填报数据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认定资格。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街道、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杭州市拱墅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250028-7/2023-28055

文号

拱住建〔2023〕36号

公布日期

2023-08-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住建局

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建〔2022〕12号)和《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建市发〔2022〕234号)等相关文件的精神,我局特制定《杭州市拱墅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2023年8月4日

杭州市拱墅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加大建筑业企业培育力度,进一步提升建筑业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快构建杭州现代化建筑业发展体系,促进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建〔2022〕12号)、《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建市发〔2022〕234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培育目标

通过培育一批具有发展潜力、注重创优、诚信经营的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业示范企业,包括总承包示范企业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激发和调动我区建筑业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力争培育80家总承包示范企业和30家专业承包示范企业。

二、认定条件

注册在杭州市拱墅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申报建筑业示范企业。独立法人单位不可同时申请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认定。

已获评省级、市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或近两年内承建工程荣获国家优质工程(中国质量奖、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企业,直接认定为杭州市拱墅区区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

(一)基本条件。

1.总承包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1)具有二级(乙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

(2)杭州建筑信用监管平台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等级A级或近两年内承建工程荣获区级及以上表彰不少于1项。

2.专业承包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1)具有一级(甲级)专业承包资质;

(2)统计报表资质序列为“专业承包”(序列代码B开头,即主营业务为专业承包),近两年任一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到2亿元;

(3)上一年度建筑业税金达到200万元(建筑业税金=建筑业增值税+税金及附加)。

上述认定数据以年度统计报表数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企业数据直报系统数据为准,奖项认定时间均以奖项公告发文时间为准。

(二)上一年度不存在下列不良行为。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2起以上(含)一般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2.因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或在招投标领域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销资质。

4.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影响,或受到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5.在省级及以上监督检查中被作为负面典型案例公布,或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虚假录入信息被查实公布。

6.未按要求上报或虚假上报统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企业数据直报系统的各类统计报表。

7.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有行贿或刑事犯罪记录的。

建筑业示范企业认定条件根据杭州市拱墅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三、程序步骤

建筑业示范企业每年为一个认定周期,每年开展建筑业示范企业增补和复评工作。

(一)认定申请。新申请认定的企业,于每年度10月30日前填写《杭州市拱墅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请表》(附件1),向拱墅区住建局提出申请并加盖原件核对章的相关佐证材料扫描件(PDF文档)(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

(二)材料审核。区住建局对照认定条件,对提出申请的建筑业企业进行条件审核。

(三)公示公告。区住建局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数据直报系统数据和佐证材料再次核对认定条件,确定建筑业示范企业名单后在拱墅区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四)动态管理。建筑业示范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区住建局对所属已认定企业在取得“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称号期间是否存在认定条件第(二)项“8类情形”进行跟踪复核,对存在“8类情形”的企业即时清出。

(五)年度复评。按照最新认定条件,对所有已认定企业进行复评认定,已认定的企业于每年度10月30日前将《杭州市拱墅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请表》(附件1)报区住建局。

四、支持政策

(一)对获评拱墅区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的,同等条件下申报省级、市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二)建立建筑业示范企业挂钩联系制度和“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开展“一对一”帮扶措施。建立企业交流平台,提供网上咨询服务;对于重大行业政策调整,及时组织企业人员开展政策宣讲培训。

(三)区住建局根据建筑业示范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和“浙里建”使用情况,适当减少对企业所承建项目的现场检查频次。对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若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其不承担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可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依法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四)引导和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在公平竞争条件下参与项目建设。支持企业与优势企业组成联合体,试点先行参与道路、桥梁、管线等市政项目投标。鼓励依法邀请招标的建设单位优先选择建筑业示范企业参与投标。

(五)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承办各类岗位技能竞赛,对外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对建筑业示范企业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高等级的可免缴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

(六)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对企业优质工程创建、市级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项目)认定、工法评定、改革试点、评先评优等活动遵循优先推荐原则;指导帮助建筑业示范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在工法研发、新技术应用推广等方面予以帮扶支持。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企业通过支持政策获取的各类资质资格不得分立,不得以企业重组形式转让、出省。对通过各种形式变相买卖资质的,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二)认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认定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区住建局建管科联系。联系方式:0571-89505707。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9月5日起施行。

附件:1.杭州市拱墅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报表

附件

杭州市拱墅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报表

企业名称


现有资质及等级


申请认定资质


企业信用等级


申请认定类别

□总承包示范企业

□专业承包示范企业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


建筑业总产值(亿元)

营业收入(亿元)

建筑业税金(万元)

20年




20年




近两年获奖情况(县级1项以上)

质量奖项

£鲁班奖(个)/£参建(个)


£国家优质工程奖(个)/£参建(个)


£省级优质工程奖(含省外)(个)/£参建(个)


£市级优质工程奖(含省外)(个)/£参建(个)


全国性行业协会奖项(个)(限专业承包示范企业)


建筑工业化

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个)


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个)


科技创新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个)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个)


上一年度不良行为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含)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因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或在招投标领域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销资质。


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在省级监督检查中被作为负面典型案例公布,或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虚假录入信息被查实公布。


未按要求上报或虚假上报统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企业数据直报系统的各类统计报表。


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有行贿或刑事犯罪记录的。


本企业法人郑重承诺:本企业所填信息、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证件、附件均真实、有效、合法,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并对因申请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区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填报数据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认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