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K1493206-6/2023-276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府办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拱政办发〔2023〕16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3-06-27 发布日期 2023-06-27
登记号 AGSD01-2023-0001 有效性 有效
附件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拱墅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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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拱墅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6-27 17:00:07 点击率: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拱墅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7日

拱墅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拱墅区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更好发挥区产业基金引领撬动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拱墅区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区产业基金”)是由区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贯彻区委区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投资政策类、效益类两类产业项目,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一)政策类项目。围绕重点产业打造、重大项目招引、创新驱动发展、人才引领发展等关键领域发起设立的项目。

(二)效益类项目。围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市场化运作方式,择优投向区内外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项目。

二、资金来源和基金规模

区产业基金由区财政和区属国有企业共同出资组建,其中政策类项目规模50亿元,资金来源为区财政和区属国有企业出资;效益类项目由区属国有企业出资,规模根据实际需求设定。

三、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

(一)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拱墅区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区长为主任,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区领导为副主任,区委人才办、区文创办、区发改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审计局、区金融办、区投促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通过区产业基金投资决策会议(以下简称“基金投决会”)等方式实施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主要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关于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组织基金投决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协调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二)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推荐发起政策性项目的部门为政策性项目主管部门,包括产业主管部门、产业平台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初筛、立项、就投资、投后、退出等事项根据分级审批机制提交基金投决会、区委区政府审议决策;负责本部门提交决策项目政策目标的制定和绩效管理,牵头做好政策类项目子基金绩效评价工作;负责配合区基金管理公司做好其他相关事项。

(三)区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委托杭州市拱墅区大运河数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产投集团”)、杭州市拱墅区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国投集团”)代行部分出资人职责;负责牵头制定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并对区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

(四)区产投集团、区国投集团主要职责。根据区委区政府委托,区产投集团原则上负责承担大运河数智未来城范围内的产业基金运作,区国投集团原则上负责承担区产投集团以外的产业基金运作。具体职责包括:明确区产投集团下属杭州市拱墅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区国投集团下属杭州拱墅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为政策类项目基金法人主体,根据工作需要新组建人才科创基金等行业专项基金的法人主体;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效益类项目的基金法人主体;负责确定区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负责实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定期报送区产业基金运作相关情况;负责制订年度投资运作计划;负责对政策类项目子基金的考核评价。

基金法人主体主要职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要求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根据基金法人主体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监事(会)职责,执行相关最终决策机构的决定。

(五)区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负责对政策类和效益类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拟投项目方案;负责落实项目入股谈判、协议签署、投后管理、退出等后续工作。

四、投资模式和要求

(一)政策类项目

区产业基金政策类项目与上级政府产业基金、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开展合作,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模式进行运作,重点支持政府主导产业,吸引各类高端资源要素集聚拱墅,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统称为子基金。

1.直接投资。直接投资专项支持区内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安商稳商项目和重大产业化项目。政策类项目采取直接投资模式的,区产业基金在直投项目中最高出资额不超过5亿元,占股比例不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2.定向基金。定向基金与上级政府产业基金、社会资本合作专项支持区内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安商稳商项目和重大产业化项目。政策类项目采取定向基金模式的,区产业基金对定向基金专项支持项目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最高出资额不超过5亿元;

3.非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与上级政府产业基金、社会资本合作专项支持政府主导产业发展。政策类项目采取非定向基金模式的,区产业基金在子基金中出资比例不高于20%,最高出资额不超过5亿元,投资于拱墅区项目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区产业基金出资额的2倍,返投认定标准另行制定,具体以投资协议、章程或合伙协议为准。

特别重大项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明确后可突破此出资比例、出资规模、返投倍数限制。

项目主管部门也可根据省市区战略部署为重点领域配套设立行业专项基金,专项基金实施细则由项目主管部门另行拟定,行业专项基金投资要求参考专项基金实施细则执行,不受此出资比例、出资规模、返投倍数限制。

基金投资项目投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经区基金投决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二)效益类项目

效益类项目是指区属国有企业以风险共担、收益共享为原则,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而开展的投资行为,采取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方式运作,效益类项目投资不受上述出资比例、出资规模、返投倍数限制。

(三)子基金管理人资格条件

区产业基金投资的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不低于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专业机构在提交政策性项目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四)限制性条款

区产业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行运作,但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五、投资管理程序

(一)政策类项目

政策类投资管理程序一般为:项目征集、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项目公示、项目实施等。

1.项目征集

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区基金管理公司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或推荐。

2.项目立项

项目主管部门和区基金管理公司对征集项目进行初筛,共同提交立项决策结果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3.尽职调查

区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已备案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等前期工作,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拟投项目方案,就投资规模、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退出方式等提出建议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初审,由区基金管理公司直接发起的项目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初审。

4.投资决策

为加强项目风险控制,提高基金运作效率,政策性项目决策采取分级审批机制。

出资金额5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区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基金投决会审议决策,投决会由常务副区长主持,项目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资深专业人士等共同参与,参会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与投资领域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其他部门负责人、资深专业人士等外部专家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审议通过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

出资金额5000万元(不含)-1亿元(含)的项目经基金投决会审议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出资金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经基金投决会、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提交区委常委会或区委财经委员会决策。

5.项目公示

经审议通过的项目相关情况,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

6.项目实施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区级审议决策结果在符合投资条件的前提下与相关合作方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正式签署后予以实施,并做好投后管理工作。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做好配合工作。

(二)效益类项目

效益类项目由区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立项投资决策和项目实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须经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基金投决会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

1.成为第一大股东;

2.累计持股比例超过50%;

3.单个项目累计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

4.设立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公司,以及在私募基金中企业出资额超过5000万元;

5.涉及境外投资事项。

六、基金退出

(一)退出方式

区产业基金可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合伙人)回购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对于政策性项目,区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在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年限或退出条件时,由区基金管理公司按约定实施退出后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备;其他情形下需要退出的,由区基金管理公司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制定退出方案并按项目投资决策流程审议决策后交由区基金管理公司实施。

对于效益类项目,在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年限或退出条件时,由区基金管理公司按约定实施;其它情形下需要退出的,由区基金管理公司制定退出方案,并按项目投资决策流程审议决策后交由区基金管理公司实施。

(二)提前退出条款

区产业基金应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区产业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区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实际出资的。

3.政策类项目未完成返投目标等子基金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且造成区产业基金重大损失的。

4.政策性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运作方案政策导向的,或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5.发现其他严重危及区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七、费用和收益管理

基金法人主体按年向区基金管理公司支付委托管理费用,委托管理费用原则上按照投资金额0.6%/年的比例支付。子基金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方式由基金各出资方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八、管理制度

(一)绩效考核制度

区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区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开展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区财政局对区国投集团、区产投集团的年度考核评价体系。

建立健全对区产业基金投资设立的政策类子基金运作管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对于运作较好的项目,可采取追加投入、利益让渡、公开表彰等方式给予激励;对于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基金可以采取要求整改或停止出资等措施。

(二)风险控制制度

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区基金管理公司要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

区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当委托一家中国境内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三)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1.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区基金管理公司要向管委会办公室和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区产业基金项目投资管理、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区基金管理公司应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区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2.区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被投企业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陷入难以扭转困境、经营停顿等重大事项,属于政策类项目的,区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属于效益类项目的,区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报告。

3.区基金管理公司督促区产业基金投资合作的基金管理机构、项目企业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定期提交项目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区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通报政策性项目投资情况。

(四)尽职免责机制

区产业基金运作遵循客观规律,给予一定投资风险容忍度。工作人员在区产业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程序规范,勤勉尽责,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不违反党章、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未谋取相关私利,未发现有相关利益输送行为,及时纠错改正的,按照省、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九、附则

(一)本办法自2023年7月27日起施行。《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拱墅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拱政办发〔2021〕10号)同时废止。

(二)为做好新旧办法衔接,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原管委会决策通过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投后重大事项审批和基金退出。本办法实施后,原管委会尚未投资决策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投资决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
区府办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拱墅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K1493206-6/2023-27622

文号

拱政办发〔2023〕16号

公布日期

2023-06-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拱墅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7日

拱墅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拱墅区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更好发挥区产业基金引领撬动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拱墅区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区产业基金”)是由区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贯彻区委区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投资政策类、效益类两类产业项目,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一)政策类项目。围绕重点产业打造、重大项目招引、创新驱动发展、人才引领发展等关键领域发起设立的项目。

(二)效益类项目。围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市场化运作方式,择优投向区内外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项目。

二、资金来源和基金规模

区产业基金由区财政和区属国有企业共同出资组建,其中政策类项目规模50亿元,资金来源为区财政和区属国有企业出资;效益类项目由区属国有企业出资,规模根据实际需求设定。

三、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

(一)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拱墅区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区长为主任,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区领导为副主任,区委人才办、区文创办、区发改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审计局、区金融办、区投促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通过区产业基金投资决策会议(以下简称“基金投决会”)等方式实施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主要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关于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组织基金投决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协调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二)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推荐发起政策性项目的部门为政策性项目主管部门,包括产业主管部门、产业平台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初筛、立项、就投资、投后、退出等事项根据分级审批机制提交基金投决会、区委区政府审议决策;负责本部门提交决策项目政策目标的制定和绩效管理,牵头做好政策类项目子基金绩效评价工作;负责配合区基金管理公司做好其他相关事项。

(三)区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委托杭州市拱墅区大运河数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产投集团”)、杭州市拱墅区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国投集团”)代行部分出资人职责;负责牵头制定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并对区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

(四)区产投集团、区国投集团主要职责。根据区委区政府委托,区产投集团原则上负责承担大运河数智未来城范围内的产业基金运作,区国投集团原则上负责承担区产投集团以外的产业基金运作。具体职责包括:明确区产投集团下属杭州市拱墅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区国投集团下属杭州拱墅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为政策类项目基金法人主体,根据工作需要新组建人才科创基金等行业专项基金的法人主体;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效益类项目的基金法人主体;负责确定区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负责实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定期报送区产业基金运作相关情况;负责制订年度投资运作计划;负责对政策类项目子基金的考核评价。

基金法人主体主要职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要求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根据基金法人主体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监事(会)职责,执行相关最终决策机构的决定。

(五)区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负责对政策类和效益类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拟投项目方案;负责落实项目入股谈判、协议签署、投后管理、退出等后续工作。

四、投资模式和要求

(一)政策类项目

区产业基金政策类项目与上级政府产业基金、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开展合作,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模式进行运作,重点支持政府主导产业,吸引各类高端资源要素集聚拱墅,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统称为子基金。

1.直接投资。直接投资专项支持区内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安商稳商项目和重大产业化项目。政策类项目采取直接投资模式的,区产业基金在直投项目中最高出资额不超过5亿元,占股比例不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2.定向基金。定向基金与上级政府产业基金、社会资本合作专项支持区内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安商稳商项目和重大产业化项目。政策类项目采取定向基金模式的,区产业基金对定向基金专项支持项目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最高出资额不超过5亿元;

3.非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与上级政府产业基金、社会资本合作专项支持政府主导产业发展。政策类项目采取非定向基金模式的,区产业基金在子基金中出资比例不高于20%,最高出资额不超过5亿元,投资于拱墅区项目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区产业基金出资额的2倍,返投认定标准另行制定,具体以投资协议、章程或合伙协议为准。

特别重大项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明确后可突破此出资比例、出资规模、返投倍数限制。

项目主管部门也可根据省市区战略部署为重点领域配套设立行业专项基金,专项基金实施细则由项目主管部门另行拟定,行业专项基金投资要求参考专项基金实施细则执行,不受此出资比例、出资规模、返投倍数限制。

基金投资项目投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经区基金投决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二)效益类项目

效益类项目是指区属国有企业以风险共担、收益共享为原则,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而开展的投资行为,采取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方式运作,效益类项目投资不受上述出资比例、出资规模、返投倍数限制。

(三)子基金管理人资格条件

区产业基金投资的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不低于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专业机构在提交政策性项目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四)限制性条款

区产业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行运作,但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五、投资管理程序

(一)政策类项目

政策类投资管理程序一般为:项目征集、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项目公示、项目实施等。

1.项目征集

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区基金管理公司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或推荐。

2.项目立项

项目主管部门和区基金管理公司对征集项目进行初筛,共同提交立项决策结果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3.尽职调查

区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已备案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等前期工作,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拟投项目方案,就投资规模、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退出方式等提出建议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初审,由区基金管理公司直接发起的项目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初审。

4.投资决策

为加强项目风险控制,提高基金运作效率,政策性项目决策采取分级审批机制。

出资金额5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区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基金投决会审议决策,投决会由常务副区长主持,项目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资深专业人士等共同参与,参会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与投资领域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其他部门负责人、资深专业人士等外部专家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审议通过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

出资金额5000万元(不含)-1亿元(含)的项目经基金投决会审议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出资金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经基金投决会、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提交区委常委会或区委财经委员会决策。

5.项目公示

经审议通过的项目相关情况,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

6.项目实施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区级审议决策结果在符合投资条件的前提下与相关合作方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正式签署后予以实施,并做好投后管理工作。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做好配合工作。

(二)效益类项目

效益类项目由区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立项投资决策和项目实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须经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基金投决会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

1.成为第一大股东;

2.累计持股比例超过50%;

3.单个项目累计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

4.设立私募基金投资管理公司,以及在私募基金中企业出资额超过5000万元;

5.涉及境外投资事项。

六、基金退出

(一)退出方式

区产业基金可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合伙人)回购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对于政策性项目,区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在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年限或退出条件时,由区基金管理公司按约定实施退出后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备;其他情形下需要退出的,由区基金管理公司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制定退出方案并按项目投资决策流程审议决策后交由区基金管理公司实施。

对于效益类项目,在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年限或退出条件时,由区基金管理公司按约定实施;其它情形下需要退出的,由区基金管理公司制定退出方案,并按项目投资决策流程审议决策后交由区基金管理公司实施。

(二)提前退出条款

区产业基金应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区产业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区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实际出资的。

3.政策类项目未完成返投目标等子基金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且造成区产业基金重大损失的。

4.政策性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运作方案政策导向的,或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5.发现其他严重危及区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七、费用和收益管理

基金法人主体按年向区基金管理公司支付委托管理费用,委托管理费用原则上按照投资金额0.6%/年的比例支付。子基金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方式由基金各出资方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八、管理制度

(一)绩效考核制度

区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区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开展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区财政局对区国投集团、区产投集团的年度考核评价体系。

建立健全对区产业基金投资设立的政策类子基金运作管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对于运作较好的项目,可采取追加投入、利益让渡、公开表彰等方式给予激励;对于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基金可以采取要求整改或停止出资等措施。

(二)风险控制制度

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区基金管理公司要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

区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当委托一家中国境内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三)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1.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区基金管理公司要向管委会办公室和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区产业基金项目投资管理、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区基金管理公司应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区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2.区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被投企业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陷入难以扭转困境、经营停顿等重大事项,属于政策类项目的,区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属于效益类项目的,区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报告。

3.区基金管理公司督促区产业基金投资合作的基金管理机构、项目企业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定期提交项目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区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通报政策性项目投资情况。

(四)尽职免责机制

区产业基金运作遵循客观规律,给予一定投资风险容忍度。工作人员在区产业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程序规范,勤勉尽责,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不违反党章、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未谋取相关私利,未发现有相关利益输送行为,及时纠错改正的,按照省、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九、附则

(一)本办法自2023年7月27日起施行。《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拱墅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拱政办发〔2021〕10号)同时废止。

(二)为做好新旧办法衔接,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原管委会决策通过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投后重大事项审批和基金退出。本办法实施后,原管委会尚未投资决策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投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