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030-8/2023-272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教育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拱教局〔2023〕17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3-04-27 发布日期 2023-04-27
登记号 AGSD04-2023-0001 有效性 有效
附件 拱墅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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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墅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3-04-27 15:16:52 点击率:

各有关单位:

现将《拱墅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 杭州市拱墅区财政局

2023年4月23日

拱墅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函〔2016〕21号)《杭州市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财教〔2021〕22号)等有关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区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拱墅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促进发展、量力而行、必要必需”的原则,实行动态调整,在区级教育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主要来源:

(一)区级财政教育资金;

(二)国家、省、市未指定具体用途或项目的各类民办教育奖励补助资金;

(三)其他收入。

第四条 区教育局负责区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根据核评结果,按程序拨付资金。

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将区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对区教育局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民办学校负责做好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确保专款专用;按要求落实绩效管理要求,主动接受区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具备办学条件、经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且考核合格的以下几类民办学校:

(一)区管民办非营利性高中段学校;

(二)区管民办非营利性义务教育学校;

(三)区管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

(四)其他经区政府同意的扶持对象。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改善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

(二)补助民办学校教师专业发展项目;

(三)支持民办学校教学研项目;

(四)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其他经区政府同意的项目。

第七条 在对区管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进行考核评估(以下简称“核评”)的基础上,由区财政以生均经费补助的方式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具体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新学年学籍人数,以同类公办学校(含幼儿园,下同)上年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为依据(具体以在职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为依据测算,下同)给予一定补助。义务教育段学校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30%,学前教育、高中教育段学校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20%。

第八条 建立对区管民办学校(幼儿园)生均教育经费补助的核评机制。区教育局每年组织实施对区管民办学校上年度的核评。每年4月底前,各区管民办学校按核评要求对上学年办学情况进行自评打分,并将评分情况及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资料报送给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负责对民办学校自评情况进行核评。考核按百分制实施,学校生均教育经费补助实得额=新学年学籍数×规定的生均经费补助标准×核评得分率(%)。对考核得分低率于60%的,不享受财政补助。核评细则由区教育局另行制定。参加专项核评的民办学校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年度末办学基本情况表;

(二)生均教育经费补助年度申报自评表;

(三)上年度生均教育经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四)专业机构依法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相关证明材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含上年度教育主管部门年检章)、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含上年度登记部门年检章)。

第九条 生均教育经费补助资金由区教育局根据核评结果,拨付到各民办学校。其他经区政府同意的专项补助资金按区财政相关规定拨付。

第十条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民办教育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有效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十一条 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要对专项资金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区教育局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三年。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街道、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拱墅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索引号

00250030-8/2023-27231

文号

拱教局〔2023〕17号

公布日期

2023-04-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教育局

各有关单位:

现将《拱墅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 杭州市拱墅区财政局

2023年4月23日

拱墅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函〔2016〕21号)《杭州市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财教〔2021〕22号)等有关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区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拱墅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促进发展、量力而行、必要必需”的原则,实行动态调整,在区级教育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主要来源:

(一)区级财政教育资金;

(二)国家、省、市未指定具体用途或项目的各类民办教育奖励补助资金;

(三)其他收入。

第四条 区教育局负责区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根据核评结果,按程序拨付资金。

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将区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对区教育局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民办学校负责做好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确保专款专用;按要求落实绩效管理要求,主动接受区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具备办学条件、经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且考核合格的以下几类民办学校:

(一)区管民办非营利性高中段学校;

(二)区管民办非营利性义务教育学校;

(三)区管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

(四)其他经区政府同意的扶持对象。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改善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

(二)补助民办学校教师专业发展项目;

(三)支持民办学校教学研项目;

(四)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其他经区政府同意的项目。

第七条 在对区管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进行考核评估(以下简称“核评”)的基础上,由区财政以生均经费补助的方式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具体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新学年学籍人数,以同类公办学校(含幼儿园,下同)上年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为依据(具体以在职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为依据测算,下同)给予一定补助。义务教育段学校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30%,学前教育、高中教育段学校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20%。

第八条 建立对区管民办学校(幼儿园)生均教育经费补助的核评机制。区教育局每年组织实施对区管民办学校上年度的核评。每年4月底前,各区管民办学校按核评要求对上学年办学情况进行自评打分,并将评分情况及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资料报送给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负责对民办学校自评情况进行核评。考核按百分制实施,学校生均教育经费补助实得额=新学年学籍数×规定的生均经费补助标准×核评得分率(%)。对考核得分低率于60%的,不享受财政补助。核评细则由区教育局另行制定。参加专项核评的民办学校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年度末办学基本情况表;

(二)生均教育经费补助年度申报自评表;

(三)上年度生均教育经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四)专业机构依法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相关证明材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含上年度教育主管部门年检章)、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含上年度登记部门年检章)。

第九条 生均教育经费补助资金由区教育局根据核评结果,拨付到各民办学校。其他经区政府同意的专项补助资金按区财政相关规定拨付。

第十条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民办教育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有效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十一条 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要对专项资金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区教育局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三年。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