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50030-8/2023-2723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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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教育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生成日期 | 2023-04-27 | 发布日期 | 2023-04-27 |
附件 | 《拱墅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关联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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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04-27 15:21:29 点击率:
一、制定背景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国家和省市促进民办教育(或涉及民办教育)的法规政策的修改与补充完善,为我区调研制定与修改完善《办法》提供了最新的政策依据。因此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促进我区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函〔2016〕21号)《杭州市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财教〔2021〕22号)等为政策依据,结合拱墅实际制定而成。
三、起草过程
本办法由拱墅区教育局负责起草,期间,多次与区财政局对接沟通,对文件主要内容进行探讨完善。2023年3月15日-24日在“杭州·拱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无相关意见建议反馈。后经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集体研究讨论等程序后,本办法正式形成。
四、主要政策措施
本办法共分十三条,主要内容有:
1.明确资金来源。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主要来源:区级财政教育资金;国家、省、市未指定具体用途或项目的各类民办教育奖励补助资金;其他收入。
2.明确扶持对象。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具备办学条件、经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且考核合格的以下几类民办学校:区管民办非营利性高中段学校;区管民办非营利性义务教育学校;区管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其他经区政府同意的扶持对象。
3.明确资金用途。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改善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补助民办学校教师专业发展项目;支持民办学校教学研项目;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经区政府同意的项目。
4.规范补助方式和标准。在对区管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进行考核评估的基础上,由区财政以生均经费补助的方式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具体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新学年学籍人数,以同类公办学校(含幼儿园)上年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为依据给予一定补助。义务教育段学校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30%,学前教育、高中教育段学校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20%。
5.明确考核机制。建立对区管民办学校(幼儿园)生均教育经费补助的核评机制。
6.明确资金拨付。生均教育经费补助资金由区教育局根据核评结果,拨付到各民办学校。其他经区政府同意的专项补助资金按区财政相关规定拨付。
7.明确监督检查。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民办教育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有效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8.明确绩效评价。民办学校要对专项资金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区教育局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三年。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
解读人:徐旭勇(局长)
解读科室:计划基建财务科
联系电话:85337033
索引号
00250030-8/2023-27232
公布日期
2023-04-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教育局
关联类型
一、制定背景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国家和省市促进民办教育(或涉及民办教育)的法规政策的修改与补充完善,为我区调研制定与修改完善《办法》提供了最新的政策依据。因此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促进我区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函〔2016〕21号)《杭州市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财教〔2021〕22号)等为政策依据,结合拱墅实际制定而成。
三、起草过程
本办法由拱墅区教育局负责起草,期间,多次与区财政局对接沟通,对文件主要内容进行探讨完善。2023年3月15日-24日在“杭州·拱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无相关意见建议反馈。后经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集体研究讨论等程序后,本办法正式形成。
四、主要政策措施
本办法共分十三条,主要内容有:
1.明确资金来源。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主要来源:区级财政教育资金;国家、省、市未指定具体用途或项目的各类民办教育奖励补助资金;其他收入。
2.明确扶持对象。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具备办学条件、经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且考核合格的以下几类民办学校:区管民办非营利性高中段学校;区管民办非营利性义务教育学校;区管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其他经区政府同意的扶持对象。
3.明确资金用途。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改善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补助民办学校教师专业发展项目;支持民办学校教学研项目;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经区政府同意的项目。
4.规范补助方式和标准。在对区管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进行考核评估的基础上,由区财政以生均经费补助的方式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具体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新学年学籍人数,以同类公办学校(含幼儿园)上年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为依据给予一定补助。义务教育段学校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30%,学前教育、高中教育段学校补助基准比例不低于20%。
5.明确考核机制。建立对区管民办学校(幼儿园)生均教育经费补助的核评机制。
6.明确资金拨付。生均教育经费补助资金由区教育局根据核评结果,拨付到各民办学校。其他经区政府同意的专项补助资金按区财政相关规定拨付。
7.明确监督检查。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民办教育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有效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8.明确绩效评价。民办学校要对专项资金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区教育局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三年。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
解读人:徐旭勇(局长)
解读科室:计划基建财务科
联系电话:85337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