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K1493206-6/2023-2948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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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拱政办发〔2023〕23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生成日期 | 2023-12-28 | 发布日期 | 2023-12-28 |
登记号 | AGSD01-2023-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附件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社区居家养老大照护工作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关联类型 |
发布日期: 2023-12-28 10:25:18 点击率: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深化社区居家养老大照护工作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6日
关于深化社区居家养老大照护工作
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高质量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深入贯彻落实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要求,持续提升社区居家养老大照护工作,加快推进我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擦亮大运河幸福家园“阳光老人家”金名片,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全区人口发展形势和养老服务需求,聚焦居家安养,加快建成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政策支持、服务专业、社会协同、监督有力的“大社区养老”新格局,让每位老年人共享“两个先行”成果,安享有保障有质量有活力的幸福康养生活。到2025年,基本形成“家社院+智慧养老”家门口幸福养老模式,实现基本养老服务人人享有、人人可及,“阳光老人家”模式成为具有拱墅辨识度的“家门口的幸福养老”标志性成果。
二、重点工作
(一)完善养老服务政策体系
1.落实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坚持“机构跟着老人走”,认真落实《杭州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确保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完善养老服务设施服务功能和场景,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建成小型化、嵌入式养老机构,1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一般上应具有医疗服务功能。(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规资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各街道。以下均需各街道落实,不再列出。)
2.完善养老服务扶持政策。落实落细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税费减免政策。支持普惠型养老机构发展,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提供普惠养老服务。健全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补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规定落实综合补助。推进“一人一床一码”补需方改革,推广“长者码”“床位码”应用,优化认知障碍照护专区改造实施补贴政策,实现床位智能管理和精准补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3.建立社会力量参与鼓励政策。在政策范围内,鼓励将闲置国有或者集体房产等资源无偿或者低偿用于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物业服务企业、国有企业及其他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支持“物业+养老”“家政+养老”等服务模式。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由民办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应根据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费用。(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二)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4.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在特困、低保、低边、低收入等对象兜底保障基础上,确定普惠型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制度发展方向。严格落实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拱墅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找准高频需求事项和服务供给短板弱项,推动养老服务供需精准对接、更可持续。(责任单位:区“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
5.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80周岁以下老年人每两年可申请免费评估一次,逐步建立以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为基础的更为精准的基本养老服务响应机制。通过“墅智养”平台,完善各部门老年人数据共享,实现老年人精准画像基础上的分类型保障,着力推动“政策找人”“服务找人”。(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数据局)
6.建立老年人分类型保障制度。健全完善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制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补贴、家庭养老床位、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等制度。完善“养老顾问”服务机制,对中度、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和80周岁以上“老养残”家庭,优化家庭养老照护服务供给,建立“基本服务+个性服务+托养服务”的家庭照护服务套餐,规范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为老年人及其子女提供点单式、个性化服务。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行集中供养。(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残联)
7.完善养老服务“爱心卡”制度。按照“党建统领、政府搭台、企业让利、老人受益”原则,优化“财政投一点、集体担一点、社会捐一点、家庭出一点”路径,健全服务提供机构(企业)公开征集、日常监管、考核评估、信用评价等机制,推进养老服务“爱心街区”建设、开展养老服务“爱心日”主题活动,为更多老年人提供助洁、助餐、助浴、助行、助医、助急、助聊等服务,形成可推广、可复制、可持续的“爱心卡”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区“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
(三)完善老年人安居守护服务机制
8.优化分级分类探访服务。以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为对象,综合老年人家庭、健康、年龄等因素,以每日、每周、每月、每季度、每半年为周期,健全“五色”探访联系机制,通过入户走访、电话关怀、邻里询问、结对联系等形式进行常态化探访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9.优化“安居守护”护航服务。以80周岁以上孤寡、独居、空巢老年人家庭和中度、重度失能失智的空巢老年人家庭为重点对象,实现一键呼叫、语音对话、红外感应、烟感报警等“安居守护”智能设备应装尽装,实现统一管理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10.优化“银龄互助”守望服务。积极发挥“五社联动”在老年人精神慰藉、咨询服务、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拓展“银龄互助”项目覆盖面,推动低龄健康的老年志愿者结对联系本小区、本楼道内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并给予相应的“爱心分”激励,实现老有所为与老有所养的有机结合。(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四)完善医养康养一体化服务机制
11.深化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结对联建。完善医康养联动机制,建立由民政、卫健、人社、残联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毗邻建设,优化养老机构与属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三甲医院结对服务长效机制,实现养老机构为入托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上门巡诊养老机构老年人、养老机构老年人通过绿色通道到三甲医院就医转诊,不断提高医养康养服务水平。加快康养联合体建设,到2025年覆盖所有街道。(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残联)
12.深化“两床合一”改革实践。结合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行动,加快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建立家庭养老床位、机构托养床位和家庭病床转介机制,推动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已建立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和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确保家庭病床“应建尽建”,并按医保规定结算相关医疗护理费用。(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人力社保局)
(五)完善设施运营服务协同机制
13.优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加强养老服务设施标准化建设,一般以社区或小区为单元建立社区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万名老年人的街道和社区应建立综合型、街区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并推动养老机构打造成为综合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综合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街区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社区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一般应设立托养、医养、康养、乐养和助餐助浴等功能区域。按照“步行15分钟可达”的原则,推进社区阳光食堂(助餐点)建设。未来社区应同步配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阳光食堂,优先落地“邻里康养”场景。(责任单位:区“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
14.规范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支持专业养老组织运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综合型和街区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由专业养老组织运营,鼓励社区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由专业养老组织运营。社区阳光食堂(助餐点)应按照《杭州市民政局关于提升全市老年人智慧助餐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杭民发〔2022〕74号)要求,加入杭州市“全城通”智慧助餐系统,统一提供折扣优惠。(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15.推进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加大适老化改造宣传引导,动态推进困难、残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应改尽改”,推进公共设施适老化改造,并以市场化形式推动其他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深化老旧小区“爬楼机”服务项目试点,推动各街道在老旧小区集中的区域设立“爬楼机”服务中心,以无偿或低偿形式解决“悬空老人”上下楼难题。(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6.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政府投入资源的养老机构应留出一定床位,重点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低偿或无偿托养服务。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向国有企业改革转型,探索集团化运营模式,重点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和应对突发事件。支持政府所属培训疗养等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六)加强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提升
17.加强养老服务管理队伍建设。健全养老专干、助老员、“养老顾问”队伍管理机制,每个街道和社区配备专职养老工作人员不少于1人,鼓励街道根据需要配足配强“养老顾问”和助老员。编制《养老服务工作政策通》,每年组织开展养老队伍专题培训,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质效。(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18.加强养老人才队伍培育。实施护理员技能提升行动计划,落实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每年开展护理员技能比武大赛,开设中度、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子女照护能力培训班,不断提升护理员队伍服务能力,确保每万名老年人拥有持证护理员28人,其中高级以上护理员比例不低于18%,持证养老护理员中持救护员证比例不低于70%。落实省市关于护理员入职奖补等激励措施。(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
19.加强养老领域行业管理。成立区养老产业与养老服务发展协会,每年召开全区养老产业与养老服务发展大会,开展养老机构、服务项目、“养老顾问”、护理员等互看互学和激励保障机制,定期研究制定养老服务领域相关标准,不断做优做强养老服务产业。(责任单位:区“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
20.加强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和企业培育。大力培育连锁化、综合化、专业化、品牌化的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结对帮扶机制。积极培育和扶持“阳光社团”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加快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阳光学堂(老年大学、老年学堂),每年推出一批为老服务领域的公益创投项目,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七)健全养老服务评估督导机制
21.健全养老服务综合评价机制。建立健全街道养老服务工作综合评价体系,从加强组织领导、提升服务能力、创新服务路径、优化阵地建设、群众满意评价等维度进行综合评价,不断提升为老服务工作的组织力、服务力、创新力和群众满意率,形成比学赶超、争创一流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22.健全养老服务设施评价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跟踪机制,健全阳光老人家、社区阳光食堂等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综合评价机制,围绕服务功能完备率、服务阵地使用率、服务对象满意率,根据当年度重点工作落实相应的补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23.健全数字赋能养老服务机制。深化数字赋能“一老一小”集成改革,迭代墅智养“三通一护”场景建设,构建公共服务政策配置模型,推进养老服务公共服务清单智能分析、按需推送。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物联网、机器人等技术,高质量推进智慧养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智慧服务终端建设,持续扩大“安居守护”“智慧助餐”等服务场景覆盖面,积极开展老年人智慧产品使用培训,切实增强养老服务效能,降低老年人使用难度,方便老年人获取服务和福利。(责任单位:区“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建统领多方协同助力“浙里康养”,区政府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召开养老服务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养老服务工作。各相关部门和街道要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指导,落实资金保障和工作力量,不断提升工作质效。
(二)强化指导监督。将养老服务纳入综合考评重要内容,依托“浙里康养”“互联网+养老”“墅智养”等平台,加强对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做好养老服务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加强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机制,每年组织开展养老服务满意度测评。
(三)浓厚社会氛围。每年组织开展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养老专干、助老员、护理员等系列评选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媒体、宣传栏、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养老服务政策集中宣传活动。各相关部门和街道要主动做好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
本意见自2024年1月26日起施行。
附件:拱墅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附件
拱墅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对 象 | 服务项目 | 服 务 内 容 | 服务类型 |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2 | 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物质帮助 | |
3 | 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 | 参保我市职工医保的老年人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待遇。 | 物质帮助 | |
4 | 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 |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老年人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待遇。 | 物质帮助 |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5 | 老年人能力 综合评估 | 为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6 | 社区居家照料 服务 | 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相关活动场所和服务内容。 | 照护服务 | |
7 | 法律服务 |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免收费用。 | 关爱服务 | |
8 | 城市公共交通优惠服务 | 60-69周岁老年人凭“杭州通长者卡”乘坐市内公共电(汽)车、水上公交运营线路(不含日游、夜游等旅游线路)和地铁等享受半价优惠;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免费乘坐1-499路、600-799路及千字头、B字头公交车等除带专线字样以外的常规公交线以及非高峰时段的地铁(高峰时段乘坐地铁享受半价优惠)。 | 关爱服务 | |
9 | 文化体育场所 优惠服务 | 老年人进入政府投资的公园、景点和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游览,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对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公共体育场馆。 | 关爱服务 | |
10 | *养老服务“爱心卡”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享受养老服务“爱心卡”优惠折扣。 | 关爱服务 |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1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金(不重复享受)。 | 物质帮助 |
12 | 高龄普惠服务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享受政府提供的养老服务。 | 照护服务 | |
13 | *家电统保服务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购买家电统筹保险,享受日常家电设备维修和配件更换服务。 | 关爱服务 |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14 | 养老服务补贴(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津贴)。 | 照护服务 |
15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
16 | 意外伤害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 关爱服务 |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7 | 护理补贴 | 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18 |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19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特困老年人 | 20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民政局和街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21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民政局和街道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22 | 探访服务 | 面向常住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23 | 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4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 | 25 | 医疗救助 | 持有低保、低边、特困及一级、二级残疾证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享受全额资助参保;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 物质帮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6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对国家和 社会作出 特殊贡献的 老年人 | 27 | 机构养老 | 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价格优惠。没有兴建光荣院的地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残疾军人供养服务需求。 | 照护服务 |
28 | 优先享受 居家服务 | 优先安排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享受居家养老日常照料等服务。 | 关爱服务 | |
29 | 供养保障 | 见义勇为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和申请,由民政局优先安排到公办养老机构供养,由区政府落实保障。 | 照护服务 | |
子女为杭州户籍的外地老年人 | 30 | 老年父母投靠 成年子女落户 |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持有在杭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子女全部或多数在杭州市区,本人或子女在市区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投靠户籍在杭子女。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投靠在杭子女,本人或子女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不受“在杭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条件限制,可自愿选择投靠户籍在杭子女,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 关爱服务 |
说明:带*号为拱墅区增加项目。
索引号
K1493206-6/2023-29480
文号
拱政办发〔2023〕23号
公布日期
2023-12-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深化社区居家养老大照护工作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6日
关于深化社区居家养老大照护工作
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高质量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深入贯彻落实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要求,持续提升社区居家养老大照护工作,加快推进我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擦亮大运河幸福家园“阳光老人家”金名片,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全区人口发展形势和养老服务需求,聚焦居家安养,加快建成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政策支持、服务专业、社会协同、监督有力的“大社区养老”新格局,让每位老年人共享“两个先行”成果,安享有保障有质量有活力的幸福康养生活。到2025年,基本形成“家社院+智慧养老”家门口幸福养老模式,实现基本养老服务人人享有、人人可及,“阳光老人家”模式成为具有拱墅辨识度的“家门口的幸福养老”标志性成果。
二、重点工作
(一)完善养老服务政策体系
1.落实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坚持“机构跟着老人走”,认真落实《杭州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确保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完善养老服务设施服务功能和场景,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建成小型化、嵌入式养老机构,1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一般上应具有医疗服务功能。(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规资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各街道。以下均需各街道落实,不再列出。)
2.完善养老服务扶持政策。落实落细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税费减免政策。支持普惠型养老机构发展,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提供普惠养老服务。健全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补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规定落实综合补助。推进“一人一床一码”补需方改革,推广“长者码”“床位码”应用,优化认知障碍照护专区改造实施补贴政策,实现床位智能管理和精准补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3.建立社会力量参与鼓励政策。在政策范围内,鼓励将闲置国有或者集体房产等资源无偿或者低偿用于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物业服务企业、国有企业及其他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支持“物业+养老”“家政+养老”等服务模式。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由民办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应根据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费用。(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二)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4.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在特困、低保、低边、低收入等对象兜底保障基础上,确定普惠型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制度发展方向。严格落实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拱墅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找准高频需求事项和服务供给短板弱项,推动养老服务供需精准对接、更可持续。(责任单位:区“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
5.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80周岁以下老年人每两年可申请免费评估一次,逐步建立以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为基础的更为精准的基本养老服务响应机制。通过“墅智养”平台,完善各部门老年人数据共享,实现老年人精准画像基础上的分类型保障,着力推动“政策找人”“服务找人”。(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数据局)
6.建立老年人分类型保障制度。健全完善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制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补贴、家庭养老床位、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等制度。完善“养老顾问”服务机制,对中度、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和80周岁以上“老养残”家庭,优化家庭养老照护服务供给,建立“基本服务+个性服务+托养服务”的家庭照护服务套餐,规范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为老年人及其子女提供点单式、个性化服务。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行集中供养。(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残联)
7.完善养老服务“爱心卡”制度。按照“党建统领、政府搭台、企业让利、老人受益”原则,优化“财政投一点、集体担一点、社会捐一点、家庭出一点”路径,健全服务提供机构(企业)公开征集、日常监管、考核评估、信用评价等机制,推进养老服务“爱心街区”建设、开展养老服务“爱心日”主题活动,为更多老年人提供助洁、助餐、助浴、助行、助医、助急、助聊等服务,形成可推广、可复制、可持续的“爱心卡”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区“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
(三)完善老年人安居守护服务机制
8.优化分级分类探访服务。以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为对象,综合老年人家庭、健康、年龄等因素,以每日、每周、每月、每季度、每半年为周期,健全“五色”探访联系机制,通过入户走访、电话关怀、邻里询问、结对联系等形式进行常态化探访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9.优化“安居守护”护航服务。以80周岁以上孤寡、独居、空巢老年人家庭和中度、重度失能失智的空巢老年人家庭为重点对象,实现一键呼叫、语音对话、红外感应、烟感报警等“安居守护”智能设备应装尽装,实现统一管理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10.优化“银龄互助”守望服务。积极发挥“五社联动”在老年人精神慰藉、咨询服务、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拓展“银龄互助”项目覆盖面,推动低龄健康的老年志愿者结对联系本小区、本楼道内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并给予相应的“爱心分”激励,实现老有所为与老有所养的有机结合。(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四)完善医养康养一体化服务机制
11.深化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结对联建。完善医康养联动机制,建立由民政、卫健、人社、残联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毗邻建设,优化养老机构与属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三甲医院结对服务长效机制,实现养老机构为入托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上门巡诊养老机构老年人、养老机构老年人通过绿色通道到三甲医院就医转诊,不断提高医养康养服务水平。加快康养联合体建设,到2025年覆盖所有街道。(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残联)
12.深化“两床合一”改革实践。结合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行动,加快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建立家庭养老床位、机构托养床位和家庭病床转介机制,推动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已建立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和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确保家庭病床“应建尽建”,并按医保规定结算相关医疗护理费用。(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人力社保局)
(五)完善设施运营服务协同机制
13.优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加强养老服务设施标准化建设,一般以社区或小区为单元建立社区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万名老年人的街道和社区应建立综合型、街区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并推动养老机构打造成为综合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综合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街区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社区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一般应设立托养、医养、康养、乐养和助餐助浴等功能区域。按照“步行15分钟可达”的原则,推进社区阳光食堂(助餐点)建设。未来社区应同步配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阳光食堂,优先落地“邻里康养”场景。(责任单位:区“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
14.规范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支持专业养老组织运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综合型和街区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由专业养老组织运营,鼓励社区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由专业养老组织运营。社区阳光食堂(助餐点)应按照《杭州市民政局关于提升全市老年人智慧助餐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杭民发〔2022〕74号)要求,加入杭州市“全城通”智慧助餐系统,统一提供折扣优惠。(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15.推进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加大适老化改造宣传引导,动态推进困难、残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应改尽改”,推进公共设施适老化改造,并以市场化形式推动其他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深化老旧小区“爬楼机”服务项目试点,推动各街道在老旧小区集中的区域设立“爬楼机”服务中心,以无偿或低偿形式解决“悬空老人”上下楼难题。(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6.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政府投入资源的养老机构应留出一定床位,重点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低偿或无偿托养服务。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向国有企业改革转型,探索集团化运营模式,重点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和应对突发事件。支持政府所属培训疗养等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六)加强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提升
17.加强养老服务管理队伍建设。健全养老专干、助老员、“养老顾问”队伍管理机制,每个街道和社区配备专职养老工作人员不少于1人,鼓励街道根据需要配足配强“养老顾问”和助老员。编制《养老服务工作政策通》,每年组织开展养老队伍专题培训,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质效。(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18.加强养老人才队伍培育。实施护理员技能提升行动计划,落实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每年开展护理员技能比武大赛,开设中度、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子女照护能力培训班,不断提升护理员队伍服务能力,确保每万名老年人拥有持证护理员28人,其中高级以上护理员比例不低于18%,持证养老护理员中持救护员证比例不低于70%。落实省市关于护理员入职奖补等激励措施。(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
19.加强养老领域行业管理。成立区养老产业与养老服务发展协会,每年召开全区养老产业与养老服务发展大会,开展养老机构、服务项目、“养老顾问”、护理员等互看互学和激励保障机制,定期研究制定养老服务领域相关标准,不断做优做强养老服务产业。(责任单位:区“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
20.加强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和企业培育。大力培育连锁化、综合化、专业化、品牌化的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结对帮扶机制。积极培育和扶持“阳光社团”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加快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阳光学堂(老年大学、老年学堂),每年推出一批为老服务领域的公益创投项目,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七)健全养老服务评估督导机制
21.健全养老服务综合评价机制。建立健全街道养老服务工作综合评价体系,从加强组织领导、提升服务能力、创新服务路径、优化阵地建设、群众满意评价等维度进行综合评价,不断提升为老服务工作的组织力、服务力、创新力和群众满意率,形成比学赶超、争创一流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22.健全养老服务设施评价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跟踪机制,健全阳光老人家、社区阳光食堂等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综合评价机制,围绕服务功能完备率、服务阵地使用率、服务对象满意率,根据当年度重点工作落实相应的补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23.健全数字赋能养老服务机制。深化数字赋能“一老一小”集成改革,迭代墅智养“三通一护”场景建设,构建公共服务政策配置模型,推进养老服务公共服务清单智能分析、按需推送。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物联网、机器人等技术,高质量推进智慧养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智慧服务终端建设,持续扩大“安居守护”“智慧助餐”等服务场景覆盖面,积极开展老年人智慧产品使用培训,切实增强养老服务效能,降低老年人使用难度,方便老年人获取服务和福利。(责任单位:区“浙里康养”专班成员单位)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建统领多方协同助力“浙里康养”,区政府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召开养老服务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养老服务工作。各相关部门和街道要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指导,落实资金保障和工作力量,不断提升工作质效。
(二)强化指导监督。将养老服务纳入综合考评重要内容,依托“浙里康养”“互联网+养老”“墅智养”等平台,加强对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做好养老服务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加强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机制,每年组织开展养老服务满意度测评。
(三)浓厚社会氛围。每年组织开展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养老专干、助老员、护理员等系列评选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媒体、宣传栏、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养老服务政策集中宣传活动。各相关部门和街道要主动做好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
本意见自2024年1月26日起施行。
附件:拱墅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附件
拱墅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对 象 | 服务项目 | 服 务 内 容 | 服务类型 |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2 | 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物质帮助 | |
3 | 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 | 参保我市职工医保的老年人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待遇。 | 物质帮助 | |
4 | 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 |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老年人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待遇。 | 物质帮助 |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5 | 老年人能力 综合评估 | 为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6 | 社区居家照料 服务 | 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相关活动场所和服务内容。 | 照护服务 | |
7 | 法律服务 |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免收费用。 | 关爱服务 | |
8 | 城市公共交通优惠服务 | 60-69周岁老年人凭“杭州通长者卡”乘坐市内公共电(汽)车、水上公交运营线路(不含日游、夜游等旅游线路)和地铁等享受半价优惠;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免费乘坐1-499路、600-799路及千字头、B字头公交车等除带专线字样以外的常规公交线以及非高峰时段的地铁(高峰时段乘坐地铁享受半价优惠)。 | 关爱服务 | |
9 | 文化体育场所 优惠服务 | 老年人进入政府投资的公园、景点和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游览,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对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公共体育场馆。 | 关爱服务 | |
10 | *养老服务“爱心卡”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享受养老服务“爱心卡”优惠折扣。 | 关爱服务 |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1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金(不重复享受)。 | 物质帮助 |
12 | 高龄普惠服务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享受政府提供的养老服务。 | 照护服务 | |
13 | *家电统保服务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购买家电统筹保险,享受日常家电设备维修和配件更换服务。 | 关爱服务 |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14 | 养老服务补贴(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津贴)。 | 照护服务 |
15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
16 | 意外伤害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 关爱服务 |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7 | 护理补贴 | 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18 |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19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特困老年人 | 20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民政局和街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21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民政局和街道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22 | 探访服务 | 面向常住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23 | 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4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 | 25 | 医疗救助 | 持有低保、低边、特困及一级、二级残疾证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享受全额资助参保;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 物质帮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6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对国家和 社会作出 特殊贡献的 老年人 | 27 | 机构养老 | 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价格优惠。没有兴建光荣院的地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残疾军人供养服务需求。 | 照护服务 |
28 | 优先享受 居家服务 | 优先安排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享受居家养老日常照料等服务。 | 关爱服务 | |
29 | 供养保障 | 见义勇为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和申请,由民政局优先安排到公办养老机构供养,由区政府落实保障。 | 照护服务 | |
子女为杭州户籍的外地老年人 | 30 | 老年父母投靠 成年子女落户 |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持有在杭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子女全部或多数在杭州市区,本人或子女在市区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投靠户籍在杭子女。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投靠在杭子女,本人或子女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不受“在杭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条件限制,可自愿选择投靠户籍在杭子女,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 关爱服务 |
说明:带*号为拱墅区增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