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吉路实验学校
详细地址:杭州市安吉路19号
  • 学校性质:公办
  • 学校类别:九年一贯制
  • 联系电话: 0571-85161609

小学部(点击查看)

初中部(点击查看)


序言

杭州市安吉路实验学校创建于1954年,原名杭州市安吉路小学,学校先后成为浙江省重点小学、浙江省实验小学。1990年在全省率先实施九年一贯学制改革,改名为杭州市安吉路实验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近年来管理改革的成功经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与地址 学校全称为杭州市安吉路实验学校,英文表述为Hangzhou Anjilu Experimental School .Zhejiang;本部住所地址为杭州市安吉路19号,武林校部住所地址为武林路255号,戒坛校部住所地址为直戒坛寺巷5号;邮政编码为310006。

第三条 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 学校由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举办,经杭州市拱墅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学校为实施九年一贯制教育的全日制公办省级实验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制与办学规模 学校面向学区招生,招生对象为适龄儿童。学校设计规模为9个年级54个班级,总体不超过2430人。具体执行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每年下达的招生计划。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办学宗旨与使命 秉承“科研为先,育人为本,服务为上”的办学思想,推进“轻负高质,多元发展,智慧创新”的内涵发展之路,以“健康尚美、善于学习、勇于实践”为育人理念,努力办学生健康,教师幸福,人民满意,围绕核心素养培育可持续发展的九年一贯高品质学校。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

学校提出“三大”愿景,它们是:

关爱——杭州市安吉路实验学校是一所人人受关怀、奉爱心的学校。

卓越——杭州市安吉路实验学校是一所促进师生卓越发展的学校。

引领——杭州市安吉路实验学校是一所富有责任感,并持续革新、引领教育发展的学校。

第七条 师生发展目标

校训:关爱 卓越 引领

校风:守则 求智 创新

守则——安吉路实验学校是一所人人恪守规则,处处体现人文关怀的学校。

求智——安吉路实验学校是一所通过智慧教育驱动学生内生力,培养学生内在智性和力量的智慧型美好学校。

创新——创新的本质是突破,即突破旧的思维定势,旧的常规戒律。创新活动的核心是“新”,是作为实验学校的根本。

教风:厚德  笃学  善导

德为先,厚德载物;学为重,笃信好学;导为法,因材施教。

学风:乐学  静思  笃行

乐于学习,善于思考,勇于实践,自主学习,学以致用。

第八条 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 学校提出“美好安吉路,智慧教育者,智能新天地,重要窗口校”的学校整体发展战略,科学管理、团队协作、与时俱进在新形势下寻求和谐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校内涵提升。即以文化引领学校发展,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教育设施等方面体现品质优;以制度帮助教师成长,在教师素养、人才培养等方面体现气质优;以素质促进学生进步,创造性地形成先进的校园文化和浓郁的人文气息,体现环境优。

第九条 学校标识

学校校标:徽标主体为篆书的“安”字,取自“杭州市安吉路实验学校”校名。“安”字中间黄色部分为一个“人”字,蕴含着“百年树人”和“以人为本”的深意;白色部分为一个“文”字,表示学校是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传承人类文明的场所。“人”“文”两字组合,体现了学校崇尚人文精神。

学校校旗:校旗主体由三个变形的字母“A”字组成,取自“杭州市安吉路实验学校”中的“安”字的第一个拼音字母。三个“A”字紧密相连,蕴含着学校“九年一贯”和多种办学模式并存的特色。红色部分犹如幼苗,三个外圈寓意校园犹如书园、花园、乐园,象征着孩子们在校园中茁壮成长。红色部分又如逗号,象征着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学校校歌:《开启未来》

第十条 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校长职权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教代会制度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内设机构 学校设置校长办公中心、教学中心、德育中心、研训中心、后勤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实行以副校长校区负责制为核心的条块结合一体化管理;围绕执行系统、考核系统和评估系统等组织架构建设创设各类中心。

学校根据教育局有关干部编制和管理规定设置学校中层,副校长、校长助理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工作。

学校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实行竞聘上岗,经由学校考察,校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各内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重大决策制度 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组织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  校内维权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九条 平安校园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落实年度安全风险自我评估,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防溺水、实验室、食品卫生、心理健康、国家安全、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等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断完善安全风险化解机制。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 办学监督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育教学管理架构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二条 德育管理 本校引进“人文管理”新型管理理念,倡导“九年一贯”德育体系,把仪式教育作为学校德育的重要部分,作为学校学生自主管理模式下的重要内容,五育并举,倡导学校德育应走到儿童生活中去,倡导学生自主管理,并努力践行“活动中育德,生活中育人”,突出“活动”与“渗透”,强调“实践”与“体验”,注重校园文化、校园环境等隐性教育力量的作用。开设各种主题学生社团活动,为学生提供展示舞台。注重校园环境布置,对学生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

第二十三条 班级管理 本校持之以恒抓优秀班集体建设。优秀班集体具有如下标识:

(一) 班风正,学生精神面貌良好。遵循教育和心理发展规律,努力激发学生积极向上、主动自觉的心理,要特别关爱后进生和特殊学生,形成“乐学、静思、笃行”的学风;

(二) 抓好常规管理,有实效。教师要以常规管理为抓手,切实做好班级小家务,着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做到老师在与不在一个样;

(三) 组织活动规范,参与面广。做到 “精心构思,认真组织,面向全体,注重过程”。严格按照课程计划组织上好活动课,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各类活动,引导学生健康地全面地主动地发展,在活动中培养兴趣,学会与人交往,学会调节自己的心态;

(四) 课任教师之间关系和谐,齐心协力。以班主任为核心,树立全员育人的思想,主动沟通协调好班级任课教师之间的关系,有事同商量,工作共配合,信息互交流,齐心协力,步调一致,搞好班级管理,做好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课程管理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五育并举,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围绕学生的全面发展、个性发展积极推进精准教学课程实施,推进智能平台赋能个性化教育实施路径研究,尊重学生的课程选择权,融合国家基础性课程、地方特色课程以及校本课程,开发、修订、完善、形成与学校持续发展、特色品牌创建相适应的拓展性课程体系。

第二十五条 教学管理

(一)学校严格按规定开齐开足课程。有秩序安排教育教学工作;

(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主张为每个学生的学习而教;

(三)学校强化课堂教学常规的贯彻、落实,加强平时课堂的教学管理。做到此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加强对教师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评价等常规管理力度;

(四)学校强化质量意识,落实“双减”政策,进行严谨、科学、循序渐进的质量监控,切实保证学校教学水平、学生学习质量的稳步提高。本校的教学质量着眼于每个学生的“三基”落实,即:扎实的基础知识、熟练的基本技能、良好的基本习惯。同时,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本校不公布学生的考试名次,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

(五)学校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严格控制学生的课外学业负担;

(六)学校高度重视学习困难学生的转化工作。主张通过“低起点、小步子、提前学、精练习、勤反馈、多激励”等方式切实提高转化工作的实效性。

第二十六条 课堂管理 学校实行基于“人本、开放、和谐”的课堂管理。

(一)营造“人本、开放、和谐”的课堂学习氛围,在这样的氛围下对学生有效地实施教学策略和管理;

(二)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课堂学习方式,使学生在自主合作学习中获得个体成长。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学习方式的改变,不仅意味着主体地位在不断得到尊重,同时也为学生的成功学习提供了良好的途径;

(三)构筑“有序、互动、开放”的课堂学习环境,使学生在学习中培养责任感;

(四)实施“鼓励、赞赏、期待”的课堂学习评价,使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不断体验到成功的快乐。

第二十七条  体育健康教育管理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着力保障学生每天校内1个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推进学生视力监测工作,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全面实施禁烟。

学校自觉遵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本校定期对学生进行各种安全教育。

第二十八条  心理健康教育管理 学校实行人文关怀的心理健康教育管理。

(一)学校有4个心理辅导站,有专门负责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老师,2个校区都设有心理健康个别心理咨询室;

(二)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以促进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和其他各方面素质和谐发展,形成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为目标,心理健康教育渗透到学校的各项工作中;

(三)学校为满足具有显著个别差异儿童的特殊教育需求,建立心理筛查机制,及时关注。

第二十九条  艺术、科技、劳动教育管理 

学校在开齐开好基础性课程的同时,通过深受学生欢迎又具有学校传统特色的拓展性课程,在突出课程的兴趣性、活动性、层次性和选择性的基础上,充分满足学生的个性化学习需求。

课程内容通过有交叉又有侧重,对低、中、高三个年段实施七大板块的拓展性课程内容来达成课程教学目标。课程包含公民社会、语言阅读、科学探究、健康运动、艺术审美、创新实践、劳动践行七个方面的内容。

第三十条  数字化管理

(一) 学校大力推进现代教育技术应用,实施教育现代化发展战略,实现教育教学、学校管理服务的信息化,网络化;

(二) 学校加强安吉路云、共享优课资源库、教育研究资料库以及相关配套设备、软件的筹备、建设和管理;

(三) 围绕省级规划课题《智能平台赋能个性化教育路径研究》开展数字化建设,以“学情调查、目标问题、合作交流、学能监测、拓展提高、反思评价”六个核心要素为核心的“教学案”赋能精准教学,打造数字化智能平台。从教到学、从课堂到课外、从云到端,在多个维度实现个性化教育的目的;

(四) 学校为教育信息化成果提供展示空间,鼓励教师结合信息技术开展相关教育教学专项研究,教学课件制作,定期开展交流评比活动。

第三十一条 教育科研管理 学校倡导“科研为先、育人为本、服务为上”的办学思想,实行基于“智能平台赋能给个性化教育的路径”的教育科研管理。

(一)学校以省级课题为战略研究课题,部门和教师个体的研究课题以战略研究课题为导向,结合自身实际开展立项研究;

(二)学校建构科研三级管理网络。全局性教科研工作由研修中心直接管理,专题性教科研工作由课题组直接管理,常规性教科研工作由教研组和年级组合作管理;

(三)学校科研建立各项制度,强化机制,务实规范,改革创新。采取“全员练兵,骨干攻关,以点带面,全面提高”的方法,培养教科研积极分子;

(四)学校以“课题管理细则”为载体,规划教师专业成长愿景;以“教育名著研读”“教育讲堂”“教学智囊团”“精品课堂”“主题教研”“学习沙龙”为载体,不断促进和提升教师的全面专业素养;

第三十二条 共青团、少先队管理

(一)学校少先队工作以“四好少年”为宗旨,以“全面发展”为目标开展少先队工作; 学校共青团工作结合青少年学生身心特点,全面推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二)学校少先队以“红色课程”为特色。少先队以“班队建设”为基地,积极开展以讲红色故事为主要载体的少先队社会实践活动;学校团委以“新少年·心向党”课程为特色,以少年团校形式实施以“本土性、层级性、生本性”为理念的实践活动。

(三)学校少先队、共青团发挥九年一贯育人优势,坚持以党带团、以团带队、团队联动,切实加强学校“党团队一体化”品牌的基础建设、制度建设和阵地建设。 

第三十三条 家庭和社区教育管理

(一)学校设立“家庭教育指导站”,建立校、班两级家长代言人制度。引导家长代言人参与学校的重大决策和日常管理;

(二)学校实行定期“家长开放日”制度;

(三)学校定期举办全校家长学校、“一年级家长学校”和“毕业生家长学校”;

(四)学校实行“上门家访”制度。上门家访以了解学生家庭情况、反映学生进步、沟通家校联系为主;

(五)学校成立社区教育委员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入学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权利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义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籍管理 学校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规范建立学生学籍,健全学生学籍信息,严格学籍变动管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评价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学生奖惩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予以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学生资助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免学费、营养改善计划、生活补助、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一条  学生自治 学校委托团委组建学生会,委托少先队组建大队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校园民主管理,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团体代表学生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学生权益和利益,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二条 学生评教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生权益维护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六)保障程序权利。实施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有国家规定学生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或者其他程序权利之情形的,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人事制度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自主用人。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师权利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师义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七条 职工权利义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教师培训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待遇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条  班主任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一条  教师考核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岗位聘用、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首要考量因素。

第五十二条  教师奖惩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学校经费、资产

第五十三条  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243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四条  资产保护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五条  资产管理与使用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六条  资产安全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七条  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重大资金使用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财务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构建以绩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合理编制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严格执行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收费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九条  社会捐赠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条  育人体系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法治、科普、劳动、研学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一条  家长委员会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二条  家长学校与家校联系机制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设立的家庭教育指导站系学校管理机构之一,设立专门的办公室。指导站设站长1名,全面负责指导站工作;副站长2名,协助站长做好指导站工作;成员2名,处理指导站的日常工作。指导站成员定期召开会议,不同的时期开展不同的主题活动。各班民主推选家长代言人,并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及时听取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家长的教育资源,提高办学水平,积极宣传、交流先进的家教理念,确保家长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发展,共同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为实现“家校融合”的目标而努力。

学校家庭教育指导站定期听取关于学校发展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学校的近期规划和近期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对学校工作、教师工作进行评议,协助学校共同做好教师教育观念的更新和提升。

学校家庭教育指导站每月听取学生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促进家长和学校的双向沟通,起好桥梁作用。

学校充分利用家长的社会资源为学校做出相应的贡献,组织家长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校办学水平的提高。定期组织家长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学生活动,帮助学校进一步改善教学环境,充分体现家长对孩子的全面关心。每学年组织2次“家校论坛”,进行家长教育经验和家长与教师相关的交流,促进双方的协调发展与提高。

学校实行“家长代言人”的制度,充分体现“家长代言人”的权利和义务。各班的“家长代言人”一经选举产生,他们即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一定的义务:

当家长和学生对学校或老师有意见和建议又不便直接对话时,家长和学生可向“家长代言人”反映,由“代言人”直接与学校对话。

全体“家长代言人”应在学生家长会议上宣讲自己的职责和严格保密的纪律,并向全班家长公布自己的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

“家长代言人”负责收集、提供家长教育资源信息,协助并督促学校办学的进一步规范化。

“家长代言人”向学校反映情况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如:可以打电话、可以通过E—mail反映、可以填写手上持有的对学校意见、建议卡,放入校长信箱;可以直接上门对话等。

第六十三条  社区服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四条  综合治理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五条  对外合作交流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  终止条件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注销登记 学校终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六十八条  剩余财产处理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制度体系建设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条  章程生效程序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通过,报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审核、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一条  法制统一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二条  章程修订程序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

章程修订需由校长办公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七十条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杭州市安吉路实验学校
详细地址:杭州市安吉路19号
  • 学校性质:公办
  • 学校类别:九年一贯制
  • 联系电话: 0571-85161609

小学部(点击查看)

初中部(点击查看)


序言

杭州市安吉路实验学校创建于1954年,原名杭州市安吉路小学,学校先后成为浙江省重点小学、浙江省实验小学。1990年在全省率先实施九年一贯学制改革,改名为杭州市安吉路实验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近年来管理改革的成功经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与地址 学校全称为杭州市安吉路实验学校,英文表述为Hangzhou Anjilu Experimental School .Zhejiang;本部住所地址为杭州市安吉路19号,武林校部住所地址为武林路255号,戒坛校部住所地址为直戒坛寺巷5号;邮政编码为310006。

第三条 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 学校由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举办,经杭州市拱墅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学校为实施九年一贯制教育的全日制公办省级实验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制与办学规模 学校面向学区招生,招生对象为适龄儿童。学校设计规模为9个年级54个班级,总体不超过2430人。具体执行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每年下达的招生计划。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办学宗旨与使命 秉承“科研为先,育人为本,服务为上”的办学思想,推进“轻负高质,多元发展,智慧创新”的内涵发展之路,以“健康尚美、善于学习、勇于实践”为育人理念,努力办学生健康,教师幸福,人民满意,围绕核心素养培育可持续发展的九年一贯高品质学校。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

学校提出“三大”愿景,它们是:

关爱——杭州市安吉路实验学校是一所人人受关怀、奉爱心的学校。

卓越——杭州市安吉路实验学校是一所促进师生卓越发展的学校。

引领——杭州市安吉路实验学校是一所富有责任感,并持续革新、引领教育发展的学校。

第七条 师生发展目标

校训:关爱 卓越 引领

校风:守则 求智 创新

守则——安吉路实验学校是一所人人恪守规则,处处体现人文关怀的学校。

求智——安吉路实验学校是一所通过智慧教育驱动学生内生力,培养学生内在智性和力量的智慧型美好学校。

创新——创新的本质是突破,即突破旧的思维定势,旧的常规戒律。创新活动的核心是“新”,是作为实验学校的根本。

教风:厚德  笃学  善导

德为先,厚德载物;学为重,笃信好学;导为法,因材施教。

学风:乐学  静思  笃行

乐于学习,善于思考,勇于实践,自主学习,学以致用。

第八条 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 学校提出“美好安吉路,智慧教育者,智能新天地,重要窗口校”的学校整体发展战略,科学管理、团队协作、与时俱进在新形势下寻求和谐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校内涵提升。即以文化引领学校发展,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教育设施等方面体现品质优;以制度帮助教师成长,在教师素养、人才培养等方面体现气质优;以素质促进学生进步,创造性地形成先进的校园文化和浓郁的人文气息,体现环境优。

第九条 学校标识

学校校标:徽标主体为篆书的“安”字,取自“杭州市安吉路实验学校”校名。“安”字中间黄色部分为一个“人”字,蕴含着“百年树人”和“以人为本”的深意;白色部分为一个“文”字,表示学校是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传承人类文明的场所。“人”“文”两字组合,体现了学校崇尚人文精神。

学校校旗:校旗主体由三个变形的字母“A”字组成,取自“杭州市安吉路实验学校”中的“安”字的第一个拼音字母。三个“A”字紧密相连,蕴含着学校“九年一贯”和多种办学模式并存的特色。红色部分犹如幼苗,三个外圈寓意校园犹如书园、花园、乐园,象征着孩子们在校园中茁壮成长。红色部分又如逗号,象征着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学校校歌:《开启未来》

第十条 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校长职权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教代会制度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内设机构 学校设置校长办公中心、教学中心、德育中心、研训中心、后勤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实行以副校长校区负责制为核心的条块结合一体化管理;围绕执行系统、考核系统和评估系统等组织架构建设创设各类中心。

学校根据教育局有关干部编制和管理规定设置学校中层,副校长、校长助理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工作。

学校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实行竞聘上岗,经由学校考察,校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各内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重大决策制度 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组织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  校内维权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九条 平安校园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落实年度安全风险自我评估,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防溺水、实验室、食品卫生、心理健康、国家安全、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等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断完善安全风险化解机制。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 办学监督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育教学管理架构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二条 德育管理 本校引进“人文管理”新型管理理念,倡导“九年一贯”德育体系,把仪式教育作为学校德育的重要部分,作为学校学生自主管理模式下的重要内容,五育并举,倡导学校德育应走到儿童生活中去,倡导学生自主管理,并努力践行“活动中育德,生活中育人”,突出“活动”与“渗透”,强调“实践”与“体验”,注重校园文化、校园环境等隐性教育力量的作用。开设各种主题学生社团活动,为学生提供展示舞台。注重校园环境布置,对学生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

第二十三条 班级管理 本校持之以恒抓优秀班集体建设。优秀班集体具有如下标识:

(一) 班风正,学生精神面貌良好。遵循教育和心理发展规律,努力激发学生积极向上、主动自觉的心理,要特别关爱后进生和特殊学生,形成“乐学、静思、笃行”的学风;

(二) 抓好常规管理,有实效。教师要以常规管理为抓手,切实做好班级小家务,着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做到老师在与不在一个样;

(三) 组织活动规范,参与面广。做到 “精心构思,认真组织,面向全体,注重过程”。严格按照课程计划组织上好活动课,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各类活动,引导学生健康地全面地主动地发展,在活动中培养兴趣,学会与人交往,学会调节自己的心态;

(四) 课任教师之间关系和谐,齐心协力。以班主任为核心,树立全员育人的思想,主动沟通协调好班级任课教师之间的关系,有事同商量,工作共配合,信息互交流,齐心协力,步调一致,搞好班级管理,做好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课程管理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五育并举,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围绕学生的全面发展、个性发展积极推进精准教学课程实施,推进智能平台赋能个性化教育实施路径研究,尊重学生的课程选择权,融合国家基础性课程、地方特色课程以及校本课程,开发、修订、完善、形成与学校持续发展、特色品牌创建相适应的拓展性课程体系。

第二十五条 教学管理

(一)学校严格按规定开齐开足课程。有秩序安排教育教学工作;

(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主张为每个学生的学习而教;

(三)学校强化课堂教学常规的贯彻、落实,加强平时课堂的教学管理。做到此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加强对教师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评价等常规管理力度;

(四)学校强化质量意识,落实“双减”政策,进行严谨、科学、循序渐进的质量监控,切实保证学校教学水平、学生学习质量的稳步提高。本校的教学质量着眼于每个学生的“三基”落实,即:扎实的基础知识、熟练的基本技能、良好的基本习惯。同时,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本校不公布学生的考试名次,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

(五)学校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严格控制学生的课外学业负担;

(六)学校高度重视学习困难学生的转化工作。主张通过“低起点、小步子、提前学、精练习、勤反馈、多激励”等方式切实提高转化工作的实效性。

第二十六条 课堂管理 学校实行基于“人本、开放、和谐”的课堂管理。

(一)营造“人本、开放、和谐”的课堂学习氛围,在这样的氛围下对学生有效地实施教学策略和管理;

(二)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课堂学习方式,使学生在自主合作学习中获得个体成长。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学习方式的改变,不仅意味着主体地位在不断得到尊重,同时也为学生的成功学习提供了良好的途径;

(三)构筑“有序、互动、开放”的课堂学习环境,使学生在学习中培养责任感;

(四)实施“鼓励、赞赏、期待”的课堂学习评价,使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不断体验到成功的快乐。

第二十七条  体育健康教育管理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着力保障学生每天校内1个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推进学生视力监测工作,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全面实施禁烟。

学校自觉遵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本校定期对学生进行各种安全教育。

第二十八条  心理健康教育管理 学校实行人文关怀的心理健康教育管理。

(一)学校有4个心理辅导站,有专门负责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老师,2个校区都设有心理健康个别心理咨询室;

(二)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以促进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和其他各方面素质和谐发展,形成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为目标,心理健康教育渗透到学校的各项工作中;

(三)学校为满足具有显著个别差异儿童的特殊教育需求,建立心理筛查机制,及时关注。

第二十九条  艺术、科技、劳动教育管理 

学校在开齐开好基础性课程的同时,通过深受学生欢迎又具有学校传统特色的拓展性课程,在突出课程的兴趣性、活动性、层次性和选择性的基础上,充分满足学生的个性化学习需求。

课程内容通过有交叉又有侧重,对低、中、高三个年段实施七大板块的拓展性课程内容来达成课程教学目标。课程包含公民社会、语言阅读、科学探究、健康运动、艺术审美、创新实践、劳动践行七个方面的内容。

第三十条  数字化管理

(一) 学校大力推进现代教育技术应用,实施教育现代化发展战略,实现教育教学、学校管理服务的信息化,网络化;

(二) 学校加强安吉路云、共享优课资源库、教育研究资料库以及相关配套设备、软件的筹备、建设和管理;

(三) 围绕省级规划课题《智能平台赋能个性化教育路径研究》开展数字化建设,以“学情调查、目标问题、合作交流、学能监测、拓展提高、反思评价”六个核心要素为核心的“教学案”赋能精准教学,打造数字化智能平台。从教到学、从课堂到课外、从云到端,在多个维度实现个性化教育的目的;

(四) 学校为教育信息化成果提供展示空间,鼓励教师结合信息技术开展相关教育教学专项研究,教学课件制作,定期开展交流评比活动。

第三十一条 教育科研管理 学校倡导“科研为先、育人为本、服务为上”的办学思想,实行基于“智能平台赋能给个性化教育的路径”的教育科研管理。

(一)学校以省级课题为战略研究课题,部门和教师个体的研究课题以战略研究课题为导向,结合自身实际开展立项研究;

(二)学校建构科研三级管理网络。全局性教科研工作由研修中心直接管理,专题性教科研工作由课题组直接管理,常规性教科研工作由教研组和年级组合作管理;

(三)学校科研建立各项制度,强化机制,务实规范,改革创新。采取“全员练兵,骨干攻关,以点带面,全面提高”的方法,培养教科研积极分子;

(四)学校以“课题管理细则”为载体,规划教师专业成长愿景;以“教育名著研读”“教育讲堂”“教学智囊团”“精品课堂”“主题教研”“学习沙龙”为载体,不断促进和提升教师的全面专业素养;

第三十二条 共青团、少先队管理

(一)学校少先队工作以“四好少年”为宗旨,以“全面发展”为目标开展少先队工作; 学校共青团工作结合青少年学生身心特点,全面推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二)学校少先队以“红色课程”为特色。少先队以“班队建设”为基地,积极开展以讲红色故事为主要载体的少先队社会实践活动;学校团委以“新少年·心向党”课程为特色,以少年团校形式实施以“本土性、层级性、生本性”为理念的实践活动。

(三)学校少先队、共青团发挥九年一贯育人优势,坚持以党带团、以团带队、团队联动,切实加强学校“党团队一体化”品牌的基础建设、制度建设和阵地建设。 

第三十三条 家庭和社区教育管理

(一)学校设立“家庭教育指导站”,建立校、班两级家长代言人制度。引导家长代言人参与学校的重大决策和日常管理;

(二)学校实行定期“家长开放日”制度;

(三)学校定期举办全校家长学校、“一年级家长学校”和“毕业生家长学校”;

(四)学校实行“上门家访”制度。上门家访以了解学生家庭情况、反映学生进步、沟通家校联系为主;

(五)学校成立社区教育委员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入学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权利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义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籍管理 学校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规范建立学生学籍,健全学生学籍信息,严格学籍变动管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评价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学生奖惩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予以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学生资助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免学费、营养改善计划、生活补助、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一条  学生自治 学校委托团委组建学生会,委托少先队组建大队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校园民主管理,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团体代表学生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学生权益和利益,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二条 学生评教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生权益维护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六)保障程序权利。实施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有国家规定学生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或者其他程序权利之情形的,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人事制度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自主用人。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师权利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师义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七条 职工权利义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教师培训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待遇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条  班主任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一条  教师考核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岗位聘用、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首要考量因素。

第五十二条  教师奖惩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学校经费、资产

第五十三条  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243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四条  资产保护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五条  资产管理与使用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六条  资产安全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七条  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重大资金使用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财务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构建以绩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合理编制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严格执行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收费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九条  社会捐赠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条  育人体系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法治、科普、劳动、研学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一条  家长委员会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二条  家长学校与家校联系机制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设立的家庭教育指导站系学校管理机构之一,设立专门的办公室。指导站设站长1名,全面负责指导站工作;副站长2名,协助站长做好指导站工作;成员2名,处理指导站的日常工作。指导站成员定期召开会议,不同的时期开展不同的主题活动。各班民主推选家长代言人,并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及时听取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家长的教育资源,提高办学水平,积极宣传、交流先进的家教理念,确保家长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发展,共同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为实现“家校融合”的目标而努力。

学校家庭教育指导站定期听取关于学校发展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学校的近期规划和近期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对学校工作、教师工作进行评议,协助学校共同做好教师教育观念的更新和提升。

学校家庭教育指导站每月听取学生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促进家长和学校的双向沟通,起好桥梁作用。

学校充分利用家长的社会资源为学校做出相应的贡献,组织家长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校办学水平的提高。定期组织家长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学生活动,帮助学校进一步改善教学环境,充分体现家长对孩子的全面关心。每学年组织2次“家校论坛”,进行家长教育经验和家长与教师相关的交流,促进双方的协调发展与提高。

学校实行“家长代言人”的制度,充分体现“家长代言人”的权利和义务。各班的“家长代言人”一经选举产生,他们即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一定的义务:

当家长和学生对学校或老师有意见和建议又不便直接对话时,家长和学生可向“家长代言人”反映,由“代言人”直接与学校对话。

全体“家长代言人”应在学生家长会议上宣讲自己的职责和严格保密的纪律,并向全班家长公布自己的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

“家长代言人”负责收集、提供家长教育资源信息,协助并督促学校办学的进一步规范化。

“家长代言人”向学校反映情况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如:可以打电话、可以通过E—mail反映、可以填写手上持有的对学校意见、建议卡,放入校长信箱;可以直接上门对话等。

第六十三条  社区服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四条  综合治理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五条  对外合作交流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  终止条件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注销登记 学校终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六十八条  剩余财产处理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制度体系建设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条  章程生效程序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通过,报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审核、杭州市拱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一条  法制统一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二条  章程修订程序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

章程修订需由校长办公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七十条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校党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