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033-2/2023-2893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拱民〔2023〕14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3-11-13 发布日期 2023-11-13
附件 杭州市拱墅区民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拱墅区民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1-13 14:18:13 点击率:

区本级社会团体、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22年度区本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2022年6月30日前经区民政局批准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检。其中,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报告。 

二、年检程序和要求

(一)程序

1.社会团体自查填报。各社会团体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建议使用“360 极速版”IE10内核及以上版本或“谷歌”浏览器登录),在首页将“省级”切换到“拱墅区”后依次点击“法人服务→按部门→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在线办理”,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按照说明在线如实、准确填写《报告书》,经法定代表人确认后,点击“提交”按钮。上述网上填报工作请于2023年4月30日前完成,待预审通过后,社会团体要进行网上文书确认,依次点击“我的-办事记录-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件-文书确认”,请签字后上传《报告书》尾页(社会团体签章页)完成文书确认。

2.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党建工作机构出具意见。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督促所主管的社会团体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年报资料,对网上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2023年5月31日前,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年检年报材料进行网上审查,作出年检初审意见(意见分“拟合格”“拟基本合格”和“拟不合格”三种),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党建工作机构出具意见并加盖印章。

3.登记管理机关审查。2023年6月30日前,区民政局对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后的《报告书》作出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章。

(二)要求

1.报送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30日,逾期不予预审。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补正。社会团体网上材料提交后,请随时关注网上预审情况,若预审退回,应根据退回意见尽快补正并重新提交。

2.社会团体逾期未加盖年检印章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不按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处理。

3.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社会团体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参加年检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区民政局将依法依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三、年检内容和报送材料

(一)主要内容

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人员和机构变动及财务管理等情况。

(二)报送材料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2.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被认定为慈善组织且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须提交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4.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章程核准、备案的;

5.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7.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9.在2022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0.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11.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2.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3.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4.向企业派捐索捐、强拉赞助或者强制企业入会的;

15.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6.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7.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8.报告书填报不完整、不准确,存在少报、错报、瞒报等未如实报告情形的;

19.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20.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21.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2.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行为。

社会团体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三)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检结果公告

社会团体年检结果将在将在“拱墅区门户网”和“拱墅民政”微信公众号上向社会公告,。

六、材料报送地址和联系方式

地址:拱墅区香积寺东路58号杭州市拱墅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

网上账号和密码找回咨询电话:4008884636;

年检网上系统填报技术咨询:(0571)56001655、81050409;

年检填报业务联系电话:(0571)87251378、85055097。

杭州市拱墅区民政局

2023年4月11日

政策文件
部门文件
杭州市拱墅区民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250033-2/2023-28939

文号

拱民〔2023〕14号

公布日期

2023-11-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民政局

区本级社会团体、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22年度区本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2022年6月30日前经区民政局批准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检。其中,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报告。 

二、年检程序和要求

(一)程序

1.社会团体自查填报。各社会团体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建议使用“360 极速版”IE10内核及以上版本或“谷歌”浏览器登录),在首页将“省级”切换到“拱墅区”后依次点击“法人服务→按部门→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在线办理”,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按照说明在线如实、准确填写《报告书》,经法定代表人确认后,点击“提交”按钮。上述网上填报工作请于2023年4月30日前完成,待预审通过后,社会团体要进行网上文书确认,依次点击“我的-办事记录-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件-文书确认”,请签字后上传《报告书》尾页(社会团体签章页)完成文书确认。

2.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党建工作机构出具意见。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督促所主管的社会团体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年报资料,对网上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2023年5月31日前,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年检年报材料进行网上审查,作出年检初审意见(意见分“拟合格”“拟基本合格”和“拟不合格”三种),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党建工作机构出具意见并加盖印章。

3.登记管理机关审查。2023年6月30日前,区民政局对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后的《报告书》作出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章。

(二)要求

1.报送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30日,逾期不予预审。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补正。社会团体网上材料提交后,请随时关注网上预审情况,若预审退回,应根据退回意见尽快补正并重新提交。

2.社会团体逾期未加盖年检印章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不按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处理。

3.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社会团体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参加年检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区民政局将依法依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三、年检内容和报送材料

(一)主要内容

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人员和机构变动及财务管理等情况。

(二)报送材料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2.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被认定为慈善组织且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须提交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4.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章程核准、备案的;

5.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7.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9.在2022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0.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11.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2.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3.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4.向企业派捐索捐、强拉赞助或者强制企业入会的;

15.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6.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7.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8.报告书填报不完整、不准确,存在少报、错报、瞒报等未如实报告情形的;

19.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20.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21.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2.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行为。

社会团体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三)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检结果公告

社会团体年检结果将在将在“拱墅区门户网”和“拱墅民政”微信公众号上向社会公告,。

六、材料报送地址和联系方式

地址:拱墅区香积寺东路58号杭州市拱墅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

网上账号和密码找回咨询电话:4008884636;

年检网上系统填报技术咨询:(0571)56001655、81050409;

年检填报业务联系电话:(0571)87251378、85055097。

杭州市拱墅区民政局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