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39649777-X/2022-2578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拱市监综〔2022〕52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2-11-09 发布日期 2022-11-09
登记号 AGSD68-2022-0003 有效性 有效
附件 关于印发《拱墅区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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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拱墅区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1-09 16:43:30 点击率: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工作,规范评定管理,现将《拱墅区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9日

拱墅区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

为加快落实拱墅区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推动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工作,规范拱墅区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评定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的实施意见》以及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申报、推荐、评议、评审、确认、复核和监管等评定管理活动。

(二)本办法所称的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是指经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区局)评定,能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升知识产权价值和核心竞争力,在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和管理效能方面具备典型示范意义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

(三)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放开申报、专业评审、动态管理”的要求,每年组织实施,兼顾区域和产业差异,发挥专业机构和专家作用。

(四)区局负责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组织申报、评定管理、监督指导和专家团队组建,引导各级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在知识产权组合管理、贯标推行、前瞻布局和竞争优势培育等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

(五)评审专家库由业务指导部门、高校院所、行业协会、企业等知识产权、法律、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人才组成。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在拱墅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发展政策和环保要求,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专利、注册商标或获准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企业可选择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等单一或多类型知识产权申报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

(二)企业申报专利类型的试点企业,除须满足(一)要求之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1.基础工作扎实。企业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备到位、工作经费落实和规章制度完备,知识产权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产生明显的促进作用。

2.创造质量高。企业近三年授权且有效专利5件以上或发明专利1件以上。企业专利布局合理,高价值发明专利导向明确。无非正常专利申请或已整改到位。

3.运用效益稳步增长。企业盈利且知识产权在其主导产品上得以应用。其中,近三年企业专利年许可收入100万元以上或核心专利产品年产值500万元以上且专利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30%以上(多元化经营大中型企业专利产品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可不受比例限制)。

4.保护效果明显。企业注重研究开发和自主创新,积极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事件,采取积极应对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措施和有效行动;

5.管理规范有效。企业有效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国家标准;积极通过数字化方式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企业申报专利类型的示范企业,除满足试点企业的认定条件外,还需具备:

(1)企业近三年授权且有效专利8件以上或发明专利2件以上或国外发明专利1项以上。

(2)近三年企业专利年许可收入200万元以上或核心专利产品年产值800万元以上且专利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40%以上(多元化经营大中型企业专利产品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可不受比例限制)。

(三)企业申报商标或地理标志类型的试点企业,除须满足(一)要求之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1.基础工作扎实。企业商标品牌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制度到位,商标品牌定位明确,具有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开拓能力,商标品牌对提升企业公众知名度发挥明显的作用。

2.符合知名商标品牌特征。企业注重研发创新和质量控制,商标注册体系完善,主商标(地理标志)连续生产经营规范使用3年以上,且具备一定公众影响力。

3.品牌效益突出。企业盈利且使用主商标的产品销售区域覆盖全省或全国主要地区。发挥产业集群龙头优势,运用商标品牌带动本地产业协同发展。近三年主商标产品(服务)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服务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年销售额可放宽至500万元以上,传统品牌产品及农产品企业年销售额不少于200万元;或获准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其关联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且市场占有率在同域居前列。

4.商标保护效果明显。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国家标准,积极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事件,采取积极应对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措施或有效行动。

5.品牌管理有效。企业商标管理档案健全,产品品质管理有效,具有较为完善的市场服务体系和数字化管理体系。生产经营的产品(服务)市场形象和品牌活力良好,消费者忠诚度较高。

企业申报商标或地理标志类型的示范企业,除满足试点企业的认定条件外,还需具备:

近三年主商标产品(服务)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服务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年销售额可放宽至1000万元以上,传统品牌产品及农产品企业年销售额不少于400万元;或获准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其关联年销售额400万元以上,且市场占有率在同域居前列。

(四)申报企业近三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

1.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受到执法监管行政部门通报、处罚和媒体曝光的;

3.列入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对于企业主动提供相关情况说明能够有效证明其存在的严重失信行为为非主观故意造成的或者提供原处罚行政机关出具信用已修复证明材料的,按照合法、客观、审慎、关联的原则进行综合评估。

三、评定程序

(一)申报评定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拱墅区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申报表》(见附件);

2.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与发展规划、近三年在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创新和管理效能方面的典型示范性,对区域经济创新发展贡献等;

3.企业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

4.企业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清单;

5.提供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或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由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手签)确认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经济效益专项审计报告;

6.无违法违规、严重失信、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自查材料;

7.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评定申报应向属地街道(园区)提出申请。区局对推荐的申报主体资格和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并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评审,专家组评审(集中答辩)后提出拟评定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名单。

(三)区局向社会公示拟评定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过程中,区局对有异议的企业进行必要的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资格,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四)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区局审定后正式公布评定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名单,授予“拱墅区知识产权试点企业”“拱墅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

四、监督管理

(一)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严格规范“拱墅区知识产权试点企业”“拱墅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管理,不得转让、出借、涂改或扩大使用范围,并做好以下工作:

1.自觉维护企业知识产权和市场声誉。

2.接受区局的知识产权相关不定期抽查。

3.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出现重大知识产权事件、企业登记信息变更、停业、破产、分立、被收购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区局。

4.保护自主创新和消费者权益,自觉抵制恶意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公平秩序。

(二)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区局撤销其“拱墅区知识产权试点企业”“拱墅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申报,并向社会公布:

1.弄虚作假,骗取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资格的。

2.由于虚假宣传等,引发群体性消费投诉事件的。

3.发生故意、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

4.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和严重环保责任事故的。

5.主营产品的核心专利或主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撤销或注销的。

6.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情形。

(三)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评定有效期3年。每3年组织对其进行一次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拱墅区知识产权试点企业”“拱墅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

(四)参与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评定工作的人员对所承担的相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严格遵守评定程序。违反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9日起施行,2021年度至2022年12月8日期间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前发《拱墅区专利试点企业认定实施办法》(拱市监〔2019〕38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拱墅区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街道、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拱墅区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39649777-X/2022-25782

文号

拱市监综〔2022〕52号

公布日期

2022-11-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工作,规范评定管理,现将《拱墅区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9日

拱墅区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

为加快落实拱墅区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推动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工作,规范拱墅区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评定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的实施意见》以及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申报、推荐、评议、评审、确认、复核和监管等评定管理活动。

(二)本办法所称的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是指经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区局)评定,能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升知识产权价值和核心竞争力,在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和管理效能方面具备典型示范意义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

(三)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放开申报、专业评审、动态管理”的要求,每年组织实施,兼顾区域和产业差异,发挥专业机构和专家作用。

(四)区局负责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组织申报、评定管理、监督指导和专家团队组建,引导各级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在知识产权组合管理、贯标推行、前瞻布局和竞争优势培育等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

(五)评审专家库由业务指导部门、高校院所、行业协会、企业等知识产权、法律、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人才组成。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在拱墅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发展政策和环保要求,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专利、注册商标或获准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企业可选择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等单一或多类型知识产权申报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

(二)企业申报专利类型的试点企业,除须满足(一)要求之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1.基础工作扎实。企业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备到位、工作经费落实和规章制度完备,知识产权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产生明显的促进作用。

2.创造质量高。企业近三年授权且有效专利5件以上或发明专利1件以上。企业专利布局合理,高价值发明专利导向明确。无非正常专利申请或已整改到位。

3.运用效益稳步增长。企业盈利且知识产权在其主导产品上得以应用。其中,近三年企业专利年许可收入100万元以上或核心专利产品年产值500万元以上且专利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30%以上(多元化经营大中型企业专利产品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可不受比例限制)。

4.保护效果明显。企业注重研究开发和自主创新,积极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事件,采取积极应对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措施和有效行动;

5.管理规范有效。企业有效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国家标准;积极通过数字化方式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企业申报专利类型的示范企业,除满足试点企业的认定条件外,还需具备:

(1)企业近三年授权且有效专利8件以上或发明专利2件以上或国外发明专利1项以上。

(2)近三年企业专利年许可收入200万元以上或核心专利产品年产值800万元以上且专利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40%以上(多元化经营大中型企业专利产品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可不受比例限制)。

(三)企业申报商标或地理标志类型的试点企业,除须满足(一)要求之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1.基础工作扎实。企业商标品牌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制度到位,商标品牌定位明确,具有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开拓能力,商标品牌对提升企业公众知名度发挥明显的作用。

2.符合知名商标品牌特征。企业注重研发创新和质量控制,商标注册体系完善,主商标(地理标志)连续生产经营规范使用3年以上,且具备一定公众影响力。

3.品牌效益突出。企业盈利且使用主商标的产品销售区域覆盖全省或全国主要地区。发挥产业集群龙头优势,运用商标品牌带动本地产业协同发展。近三年主商标产品(服务)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服务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年销售额可放宽至500万元以上,传统品牌产品及农产品企业年销售额不少于200万元;或获准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其关联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且市场占有率在同域居前列。

4.商标保护效果明显。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国家标准,积极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事件,采取积极应对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措施或有效行动。

5.品牌管理有效。企业商标管理档案健全,产品品质管理有效,具有较为完善的市场服务体系和数字化管理体系。生产经营的产品(服务)市场形象和品牌活力良好,消费者忠诚度较高。

企业申报商标或地理标志类型的示范企业,除满足试点企业的认定条件外,还需具备:

近三年主商标产品(服务)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服务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年销售额可放宽至1000万元以上,传统品牌产品及农产品企业年销售额不少于400万元;或获准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其关联年销售额400万元以上,且市场占有率在同域居前列。

(四)申报企业近三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

1.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受到执法监管行政部门通报、处罚和媒体曝光的;

3.列入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对于企业主动提供相关情况说明能够有效证明其存在的严重失信行为为非主观故意造成的或者提供原处罚行政机关出具信用已修复证明材料的,按照合法、客观、审慎、关联的原则进行综合评估。

三、评定程序

(一)申报评定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拱墅区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申报表》(见附件);

2.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与发展规划、近三年在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创新和管理效能方面的典型示范性,对区域经济创新发展贡献等;

3.企业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

4.企业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清单;

5.提供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或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由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手签)确认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经济效益专项审计报告;

6.无违法违规、严重失信、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自查材料;

7.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评定申报应向属地街道(园区)提出申请。区局对推荐的申报主体资格和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并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评审,专家组评审(集中答辩)后提出拟评定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名单。

(三)区局向社会公示拟评定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过程中,区局对有异议的企业进行必要的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资格,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四)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区局审定后正式公布评定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名单,授予“拱墅区知识产权试点企业”“拱墅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

四、监督管理

(一)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严格规范“拱墅区知识产权试点企业”“拱墅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管理,不得转让、出借、涂改或扩大使用范围,并做好以下工作:

1.自觉维护企业知识产权和市场声誉。

2.接受区局的知识产权相关不定期抽查。

3.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出现重大知识产权事件、企业登记信息变更、停业、破产、分立、被收购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区局。

4.保护自主创新和消费者权益,自觉抵制恶意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公平秩序。

(二)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区局撤销其“拱墅区知识产权试点企业”“拱墅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申报,并向社会公布:

1.弄虚作假,骗取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资格的。

2.由于虚假宣传等,引发群体性消费投诉事件的。

3.发生故意、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

4.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和严重环保责任事故的。

5.主营产品的核心专利或主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撤销或注销的。

6.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情形。

(三)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评定有效期3年。每3年组织对其进行一次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拱墅区知识产权试点企业”“拱墅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

(四)参与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评定工作的人员对所承担的相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严格遵守评定程序。违反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9日起施行,2021年度至2022年12月8日期间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前发《拱墅区专利试点企业认定实施办法》(拱市监〔2019〕38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拱墅区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