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033-2/2022-2304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拱民〔2022〕2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2-01-28 发布日期 2022-01-28
登记号 AGSD10-2022-0002 有效性 有效
附件 拱墅区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助老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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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墅区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助老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22-01-28 17:16:38 点击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浙江省养老服务发展“十四五”规划》、《杭州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要求,研究部署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建立居家老年人探访制度,充分发挥“社区助老员”队伍在探访与帮扶老年人服务中的积极作用,为推动“颐养拱墅”建设提供基层人才保障,现就加强拱墅区“社区助老员”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分类培养、规范管理”的要求,通过不断完善“社区助老员”队伍准入(退出)、职能分工、教育培训、保障激励等工作机制,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素质过硬、服务专业,能认真学习贯彻宣传党和政府各项养老服务方针政策、群众普遍满意的养老服务队伍,切实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

二、配备原则

1.人员招募:招募工作由各街道自行负责,按照80周岁(不含)以下老人每2000名配备1名社区助老员、80周岁(含)以上老人每300名配备1名社区助老员标准配备,可以由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方负责助老员的日常管理。                     

2.任职条件:热心为老服务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原则上男性在58周岁(不含)以下、女性在48周岁(不含)以下(各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助老员入职年龄),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和各类传染病,持有效健康证明;能够适应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需要,倡导持护理员上岗证上岗。

三、服务对象

实际居住在本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为社区助老员服务对象:    1.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

2.孤寡、独居、空巢、高龄、残疾老年人;

3.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60岁以上老年人;

4.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对象;

5.街道、社区认为有必要探访的老年人。

四、服务内容

各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具体服务项目,委托项目社工承接项目后指派社区助老员为相应的老人开展服务。按照日、周、月、季等不同频次,以入户走访、电话关怀、邻里询问、设备守护、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协助等不同探访形式提供服务。主要内容为:

1.为服务对象提供上门探视安全、慰问平安等服务;其中重点对象应缩短巡访探视时间间隔、增加巡访频次;    2.为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浴、助洁、洗涤、助行、康养助医、陪聊、辅助器具租赁等居家养老服务;

3.为服务对象提供代办服务,包括代购生活必需品、代领物品、代缴费用、代办证件、代邮物品等;    4.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老年生活相关的咨询服务,协助进行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适老化改造等;协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申请特困供养、低保、低保边缘、养老服务补贴等各项补助;

5.为在街道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活动及老年食堂就餐的老年人提供各项服务;    6.其他确需提供并经街道、社区同意的服务内容。

五、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要从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的高度,充分认识“社区助老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性,要明确专人负责,按照规范要求,认真开展工作,结合实际,做到区、街道和社区多方联动,协调推进。

2.明确职责分工。区民政局统筹推进“社区助老员”队伍建设,指导各街道按照要求推进工作,每年定期、不定期回访开展综合检查。各街道负责“社区助老员”招募,指导各社区设立专职养老服务管理工作岗位,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服务资金的支付。

3.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走访探视”等基本养老服务的实践探索,构建区、街道、社区三级养老服务链,做实、做细、做优基本养老服务工作,形成服务管理和服务工作双赢的局面。建立社区助老员实名制库,纳入全区编外用工统一管理实行人员名单实时动态更新。

4、强化经费保障。各属地街道应做好“社区助老员”队伍建设的经费保障工作。区民政局每年根据社区养老服务管理水平,按照人均3万/人/年的标准给予社区助老员工作补贴。每10月底前,由各街道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并提交助老员名单等资料,经区民政局审核,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后予以补助。

本意见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1.需探访特殊老人定义

2.探访频次标准

杭州市拱墅区民政局      杭州市拱墅区财政局

2022年1月28日

附件1

需探访特殊老人定义

1.特困老人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老人;

2.孤寡老人指无配偶、无子女、无人照顾的老人;

3.独居老人指一人独居一处、无配偶、丧偶或离异,与子女不居住在同一社区的老人;

4.空巢老人指仅与配偶同住,与子女不居住在同一社区的老人。

附件2

探访频次标准

1.每日:1.特困老人;2.孤寡老人;3.享受杭州市电子津贴(中、重度)老人;4.社区认为有必要每日探访的老人;

2.每周:享受拱墅区服务补贴老人及社区认为有必要每周探访的老人;

3.每月:80周岁以上独居、空巢老人及社区认为有必要每月探访的老人;

4.每季: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70周岁以上-80周岁独居、空巢老人及社区认为有必要每季探访的老人;

5.每半年:60周岁-70周岁独居、空巢老人及社区认为有必要每半年探访的老人;

6.每年:其他未探访的老人。

该探视标准为基本标准,各街道、社区认为需要增加探访频次的,可自行决定增加。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街道、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拱墅区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助老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索引号

00250033-2/2022-23042

文号

拱民〔2022〕2号

公布日期

2022-01-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浙江省养老服务发展“十四五”规划》、《杭州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要求,研究部署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建立居家老年人探访制度,充分发挥“社区助老员”队伍在探访与帮扶老年人服务中的积极作用,为推动“颐养拱墅”建设提供基层人才保障,现就加强拱墅区“社区助老员”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分类培养、规范管理”的要求,通过不断完善“社区助老员”队伍准入(退出)、职能分工、教育培训、保障激励等工作机制,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素质过硬、服务专业,能认真学习贯彻宣传党和政府各项养老服务方针政策、群众普遍满意的养老服务队伍,切实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

二、配备原则

1.人员招募:招募工作由各街道自行负责,按照80周岁(不含)以下老人每2000名配备1名社区助老员、80周岁(含)以上老人每300名配备1名社区助老员标准配备,可以由街道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方负责助老员的日常管理。                     

2.任职条件:热心为老服务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原则上男性在58周岁(不含)以下、女性在48周岁(不含)以下(各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助老员入职年龄),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和各类传染病,持有效健康证明;能够适应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需要,倡导持护理员上岗证上岗。

三、服务对象

实际居住在本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为社区助老员服务对象:    1.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

2.孤寡、独居、空巢、高龄、残疾老年人;

3.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60岁以上老年人;

4.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对象;

5.街道、社区认为有必要探访的老年人。

四、服务内容

各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具体服务项目,委托项目社工承接项目后指派社区助老员为相应的老人开展服务。按照日、周、月、季等不同频次,以入户走访、电话关怀、邻里询问、设备守护、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协助等不同探访形式提供服务。主要内容为:

1.为服务对象提供上门探视安全、慰问平安等服务;其中重点对象应缩短巡访探视时间间隔、增加巡访频次;    2.为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浴、助洁、洗涤、助行、康养助医、陪聊、辅助器具租赁等居家养老服务;

3.为服务对象提供代办服务,包括代购生活必需品、代领物品、代缴费用、代办证件、代邮物品等;    4.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老年生活相关的咨询服务,协助进行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适老化改造等;协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申请特困供养、低保、低保边缘、养老服务补贴等各项补助;

5.为在街道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活动及老年食堂就餐的老年人提供各项服务;    6.其他确需提供并经街道、社区同意的服务内容。

五、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要从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的高度,充分认识“社区助老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性,要明确专人负责,按照规范要求,认真开展工作,结合实际,做到区、街道和社区多方联动,协调推进。

2.明确职责分工。区民政局统筹推进“社区助老员”队伍建设,指导各街道按照要求推进工作,每年定期、不定期回访开展综合检查。各街道负责“社区助老员”招募,指导各社区设立专职养老服务管理工作岗位,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服务资金的支付。

3.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走访探视”等基本养老服务的实践探索,构建区、街道、社区三级养老服务链,做实、做细、做优基本养老服务工作,形成服务管理和服务工作双赢的局面。建立社区助老员实名制库,纳入全区编外用工统一管理实行人员名单实时动态更新。

4、强化经费保障。各属地街道应做好“社区助老员”队伍建设的经费保障工作。区民政局每年根据社区养老服务管理水平,按照人均3万/人/年的标准给予社区助老员工作补贴。每10月底前,由各街道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并提交助老员名单等资料,经区民政局审核,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后予以补助。

本意见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1.需探访特殊老人定义

2.探访频次标准

杭州市拱墅区民政局      杭州市拱墅区财政局

2022年1月28日

附件1

需探访特殊老人定义

1.特困老人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老人;

2.孤寡老人指无配偶、无子女、无人照顾的老人;

3.独居老人指一人独居一处、无配偶、丧偶或离异,与子女不居住在同一社区的老人;

4.空巢老人指仅与配偶同住,与子女不居住在同一社区的老人。

附件2

探访频次标准

1.每日:1.特困老人;2.孤寡老人;3.享受杭州市电子津贴(中、重度)老人;4.社区认为有必要每日探访的老人;

2.每周:享受拱墅区服务补贴老人及社区认为有必要每周探访的老人;

3.每月:80周岁以上独居、空巢老人及社区认为有必要每月探访的老人;

4.每季: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70周岁以上-80周岁独居、空巢老人及社区认为有必要每季探访的老人;

5.每半年:60周岁-70周岁独居、空巢老人及社区认为有必要每半年探访的老人;

6.每年:其他未探访的老人。

该探视标准为基本标准,各街道、社区认为需要增加探访频次的,可自行决定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