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030-8/2021-219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教育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1-06-16 发布日期 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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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墅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6-16 15:57:27 点击率:

各中小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21〕90号)和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杭教基〔2021〕3号)要求,经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就做好我区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对象

(一)小学招生对象

1.本区户籍适龄儿童;

2.持有拱墅区范围内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并与实际居住地相符合的适龄儿童;

3.符合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规定可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包括:

(1)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或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查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由本区亲属照管或寄养在本区的适龄儿童;

(2)驻杭部队(驻地在本区范围)军人子女;

(3)直系亲属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本区的下列适龄儿童: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

(4)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15〕2号)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子女和省委人才办认定的在杭省部属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持有《杭州市特聘专家证书》、属地为本区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属地为本区的《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工作地为本区的回归和引进浙商子女;符合本区人才引进政策的人才子女;

(5)在本区居住的港澳台籍、外国籍适龄儿童。

(二)初中招生对象

1.拱墅区小学应届毕业生;

2.在杭州主城区就读民办小学,有拱墅区户籍并要求回户籍地升学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3.在杭州主城区就读公办小学,搬家(以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名下房产证为依据)迁户到拱墅区并要求回户籍地升学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4.在杭州主城区以外就读小学,有拱墅区户籍,要求回户籍地升学的小学应届毕业生,以及符合国家、省、市政策可以在拱墅就读的人才子女。(即“个别生”)。

“杭州主城区”指杭州市上城区(原上城、原江干)、拱墅区(原拱墅、原下城)、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和风景名胜区,下同。

(三)上述儿童少年入学应同时满足:

小学(含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下同):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或往年经区教育局批准缓学的儿童。

初中(含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初中部,下同):小学应届毕业学生。

二、招生范围

(一)坚持就近入学原则,公办小学按学区招生,学区由区教育局确定;公办初中按小学对口直升方式招生。区教育局根据实际生源数量实施统筹调配。

(二)民办学校在全区(原下城区和拱墅区教育局批设的民办学校,在合并后的新拱墅区)范围内招生。首次招生不足的民办学校,可在市域范围内补招一次。

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在民办学校实际工作一年以上且仍在该校工作的教职工,其子女报名在该民办校,在电脑随机派位未录取时,该民办学校可追加计划录取,经学校公示、区教育局批准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三、报名办法

(一)符合小学、初中入学条件(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儿童少年(家长)分别通过“杭州市小学一年级入学管理系统”和“杭州市小升初管理系统”入学报名,公民办学校入学报名同步进行。任何学校不得另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自行通过预约、信息登记等各种方式提前进行预报名。

(二)符合条件的儿童少年(家长)在网上报名时,应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其中,选报民办学校者限报一所。报名时间截止后,报名信息不能更改。

(三)本区户籍小学毕业生,因跨区(县、市)就读民办小学或搬家(以该学生或其父母名下房产证为依据)迁户(以报名开始前的户籍地址为准),导致其就读小学与家庭户籍所在区(县、市)不一致的,可自主选择在其就读小学所在区、县(市)或家庭户籍所在区(县、市)报名升学。在选定的区(县、市)范围内选报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选报民办学校未录取的,在该区、县(市)范围内按招生规则安排公办学校录取。

(四)报名的儿童少年是否符合就读条件由区教育局审核确定,选报民办学校者应在报名开始前已符合就读条件。

四、录取办法

(一)免试入学

1.公办学校录取。符合本校就读条件且完成入学报名的儿童少年,公办学校根据其户籍、父母户籍、家庭房产等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排序录取,超出招生计划的部分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至其他公办学校入学。

2.民办学校录取。如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由区教育局组织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电脑随机派位由公证机构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派位结果公平公正。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民办学校一次性全部录取。

审批地未招足的民办校剩余招生计划均应纳入补招。除已被录取的学生外,其他符合条件的儿童少年可在需补招的民办学校中选报一所。补招录取仍按上述确定的方式进行。

每次录取结束后,区教育局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录取结果和录取学生名单。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儿童少年不再安排其他学校录取。

选报同一民办学校的双胞胎(多胞胎)子女家庭,可申请组合绑定参加电脑派位,如派位录取的,相应追加计划录取。上述追加计划录取均需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

公办学校第一批录取与民办学校录取同步实施。公办学校第一批录取时,应在选报公办学校的儿童少年(不包括直接报民办学校和补报民办学校者)中,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排序录取。其中,公办小学在招生计划数内录取儿童户籍、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三者一致且均在招生学校学区内的学生;公办初中录取对口小学毕业且学生户籍、父母户籍、家庭房产三者一致,并均在对口小学学区内的学生。

第一批招生录取阶段(含民办学校录取和公办学校第一批录取)未被任何学校录取且符合条件的儿童少年,均纳入公办学校第二批录取程序。由区教育局和学校根据儿童少年户籍、父母户籍、家庭住房等情况,按“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分类排序,其中报民办学校或补报民办学校的,按“同类情况排序靠后”的原则,排在直接报公办学校的同表别儿童少年之后。

(三)一贯制学校小升初校内直升

已实施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办学(以下简称一贯制办学)的,其六年级学生应一次性全部升入本校初中部,直升后剩余的招生计划按初中学校招生录取规则执行。

未实施一贯制办学的民办学校,现在读学生当年小学入学时,经区教育局同意,学校已向家长承诺可按一定比例直升本校初中部的,相应年级可按相应比例校内直升。校内直升应由学生(家长)自主报名,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数的,由区教育局组织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其初中部招生计划数大于校内直升录取人数的,直升后剩余的招生计划按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录取规则执行。

(四)实施均衡编班与加强学籍管理

学校应均衡编班,合理均衡配备师资,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创新班等不同类型的班级,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和编班。严禁学校超计划招生或空挂学籍,不得变相替换学生,不得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切实做到招生录取名单、学生学籍、实际就读学校三者一致。严禁学校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民办学校不得在起始年级之外,通过扩班或增加班额中途招生。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招生工作机制。建立拱墅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和相关工作机制,全面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考核。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的法定职责,建立和完善控辍保学工作台账,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全面排查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二)加强资源配置,保障正常入学需求。区教育局根据本区域人口数量、人口结构和入学意向的动态变化,科学分析研判入学需求,不断优化义务教育资源布局,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入学的权利。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及其他各类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按照有关政策妥善安排入学。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做好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需求。

(三)加强计划管理,全面公开招生信息。及时做好小学户籍生入学预警工作,逐步推行公办初中招生预警,合理引导家长预期。督促指导学校科学制定年度招生计划,民办学校年度招生计划须经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并报市教育局备案,一经公布不得更改。多途径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学校招生计划、报名入学条件、公办学校学区范围、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招生咨询途径、招生结果、投诉渠道等招生入学工作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招生管理,落实免试就近入学。全面落实“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管理。学校不得以面试、测评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预约等方式争抢生源。民办学校不得擅自扩大招生区域范围、调整招生对象和条件。除体艺等专门学校,普通义务教育学校停止招收各类特长生。

(五)加强招生督查,切实规范招生行为。2021年秋季学期,各校要对本校应到未到学生进行全面摸排,并于开学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区教育局将加强对所辖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招生的监督检查,严格招生工作纪律,严防违规招收“挂读生”。市教育局将对各地各校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违规违纪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核减补助资金和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等处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办学氛围。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解读,引导各方正确理解义务教育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当地教育改革发展成效和家门口的好学校,引导家长科学理性选择,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拱墅区2021年小学招生计划

2.拱墅区2021年初中招生计划

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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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
公开标准

索引号

文号

公布日期

2021-06-16

公开方式

发布单位

各中小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21〕90号)和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杭教基〔2021〕3号)要求,经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就做好我区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对象

(一)小学招生对象

1.本区户籍适龄儿童;

2.持有拱墅区范围内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并与实际居住地相符合的适龄儿童;

3.符合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规定可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包括:

(1)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或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查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由本区亲属照管或寄养在本区的适龄儿童;

(2)驻杭部队(驻地在本区范围)军人子女;

(3)直系亲属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本区的下列适龄儿童: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

(4)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15〕2号)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子女和省委人才办认定的在杭省部属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持有《杭州市特聘专家证书》、属地为本区的《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属地为本区的《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工作地为本区的回归和引进浙商子女;符合本区人才引进政策的人才子女;

(5)在本区居住的港澳台籍、外国籍适龄儿童。

(二)初中招生对象

1.拱墅区小学应届毕业生;

2.在杭州主城区就读民办小学,有拱墅区户籍并要求回户籍地升学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3.在杭州主城区就读公办小学,搬家(以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名下房产证为依据)迁户到拱墅区并要求回户籍地升学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4.在杭州主城区以外就读小学,有拱墅区户籍,要求回户籍地升学的小学应届毕业生,以及符合国家、省、市政策可以在拱墅就读的人才子女。(即“个别生”)。

“杭州主城区”指杭州市上城区(原上城、原江干)、拱墅区(原拱墅、原下城)、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和风景名胜区,下同。

(三)上述儿童少年入学应同时满足:

小学(含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下同):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或往年经区教育局批准缓学的儿童。

初中(含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初中部,下同):小学应届毕业学生。

二、招生范围

(一)坚持就近入学原则,公办小学按学区招生,学区由区教育局确定;公办初中按小学对口直升方式招生。区教育局根据实际生源数量实施统筹调配。

(二)民办学校在全区(原下城区和拱墅区教育局批设的民办学校,在合并后的新拱墅区)范围内招生。首次招生不足的民办学校,可在市域范围内补招一次。

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在民办学校实际工作一年以上且仍在该校工作的教职工,其子女报名在该民办校,在电脑随机派位未录取时,该民办学校可追加计划录取,经学校公示、区教育局批准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三、报名办法

(一)符合小学、初中入学条件(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儿童少年(家长)分别通过“杭州市小学一年级入学管理系统”和“杭州市小升初管理系统”入学报名,公民办学校入学报名同步进行。任何学校不得另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自行通过预约、信息登记等各种方式提前进行预报名。

(二)符合条件的儿童少年(家长)在网上报名时,应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其中,选报民办学校者限报一所。报名时间截止后,报名信息不能更改。

(三)本区户籍小学毕业生,因跨区(县、市)就读民办小学或搬家(以该学生或其父母名下房产证为依据)迁户(以报名开始前的户籍地址为准),导致其就读小学与家庭户籍所在区(县、市)不一致的,可自主选择在其就读小学所在区、县(市)或家庭户籍所在区(县、市)报名升学。在选定的区(县、市)范围内选报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选报民办学校未录取的,在该区、县(市)范围内按招生规则安排公办学校录取。

(四)报名的儿童少年是否符合就读条件由区教育局审核确定,选报民办学校者应在报名开始前已符合就读条件。

四、录取办法

(一)免试入学

1.公办学校录取。符合本校就读条件且完成入学报名的儿童少年,公办学校根据其户籍、父母户籍、家庭房产等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排序录取,超出招生计划的部分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至其他公办学校入学。

2.民办学校录取。如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由区教育局组织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电脑随机派位由公证机构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派位结果公平公正。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民办学校一次性全部录取。

审批地未招足的民办校剩余招生计划均应纳入补招。除已被录取的学生外,其他符合条件的儿童少年可在需补招的民办学校中选报一所。补招录取仍按上述确定的方式进行。

每次录取结束后,区教育局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录取结果和录取学生名单。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儿童少年不再安排其他学校录取。

选报同一民办学校的双胞胎(多胞胎)子女家庭,可申请组合绑定参加电脑派位,如派位录取的,相应追加计划录取。上述追加计划录取均需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

公办学校第一批录取与民办学校录取同步实施。公办学校第一批录取时,应在选报公办学校的儿童少年(不包括直接报民办学校和补报民办学校者)中,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排序录取。其中,公办小学在招生计划数内录取儿童户籍、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三者一致且均在招生学校学区内的学生;公办初中录取对口小学毕业且学生户籍、父母户籍、家庭房产三者一致,并均在对口小学学区内的学生。

第一批招生录取阶段(含民办学校录取和公办学校第一批录取)未被任何学校录取且符合条件的儿童少年,均纳入公办学校第二批录取程序。由区教育局和学校根据儿童少年户籍、父母户籍、家庭住房等情况,按“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分类排序,其中报民办学校或补报民办学校的,按“同类情况排序靠后”的原则,排在直接报公办学校的同表别儿童少年之后。

(三)一贯制学校小升初校内直升

已实施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办学(以下简称一贯制办学)的,其六年级学生应一次性全部升入本校初中部,直升后剩余的招生计划按初中学校招生录取规则执行。

未实施一贯制办学的民办学校,现在读学生当年小学入学时,经区教育局同意,学校已向家长承诺可按一定比例直升本校初中部的,相应年级可按相应比例校内直升。校内直升应由学生(家长)自主报名,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数的,由区教育局组织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其初中部招生计划数大于校内直升录取人数的,直升后剩余的招生计划按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录取规则执行。

(四)实施均衡编班与加强学籍管理

学校应均衡编班,合理均衡配备师资,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创新班等不同类型的班级,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和编班。严禁学校超计划招生或空挂学籍,不得变相替换学生,不得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切实做到招生录取名单、学生学籍、实际就读学校三者一致。严禁学校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民办学校不得在起始年级之外,通过扩班或增加班额中途招生。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招生工作机制。建立拱墅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和相关工作机制,全面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考核。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的法定职责,建立和完善控辍保学工作台账,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全面排查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二)加强资源配置,保障正常入学需求。区教育局根据本区域人口数量、人口结构和入学意向的动态变化,科学分析研判入学需求,不断优化义务教育资源布局,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入学的权利。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及其他各类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按照有关政策妥善安排入学。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做好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需求。

(三)加强计划管理,全面公开招生信息。及时做好小学户籍生入学预警工作,逐步推行公办初中招生预警,合理引导家长预期。督促指导学校科学制定年度招生计划,民办学校年度招生计划须经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并报市教育局备案,一经公布不得更改。多途径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学校招生计划、报名入学条件、公办学校学区范围、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招生咨询途径、招生结果、投诉渠道等招生入学工作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招生管理,落实免试就近入学。全面落实“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管理。学校不得以面试、测评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预约等方式争抢生源。民办学校不得擅自扩大招生区域范围、调整招生对象和条件。除体艺等专门学校,普通义务教育学校停止招收各类特长生。

(五)加强招生督查,切实规范招生行为。2021年秋季学期,各校要对本校应到未到学生进行全面摸排,并于开学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区教育局将加强对所辖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招生的监督检查,严格招生工作纪律,严防违规招收“挂读生”。市教育局将对各地各校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违规违纪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核减补助资金和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等处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办学氛围。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解读,引导各方正确理解义务教育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当地教育改革发展成效和家门口的好学校,引导家长科学理性选择,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拱墅区2021年小学招生计划

2.拱墅区2021年初中招生计划

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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