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000-9/2021-2273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拱司〔2021〕14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1-12-31 发布日期 2021-12-31
登记号 AGSD11-2021-0001 有效性 有效
附件 关于印发《拱墅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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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拱墅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2-31 14:21:32 点击率:

各司法所:

现将《拱墅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司法局         杭州市拱墅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31日

拱墅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有效发挥人民调解维稳“第一道防线”作用,促进我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杭州市人民调解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二)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指本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员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经推选或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并在区司法局登记备案的调解员。

(三)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坚持“谁调解、补贴谁”原则,补贴对象为全区主持或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的,符合法律法规可领取补贴的区、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四)专职人民调解员采取基本报酬和计件奖励相结合的报酬制度,报酬参照本市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并由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予以保障。

坚持“谁设立、谁负责、谁保障”的原则,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经费,由设立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予以保障。

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发放标准

(一)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根据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案件性质、难易程度和实际工作量,确定标准发放“以奖代补”案件补贴。

(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案件,按照简易纠纷、一般纠纷、疑难复杂纠纷、重大纠纷、重特大纠纷五类分档计奖,补贴案件必须为调解成功并已履行完毕的民事纠纷案件。

1.简易纠纷:简单的邻里、婚姻家庭等常见多发的纠纷或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纠纷。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予以登记的,每件奖励40元。

2.一般纠纷:实际赔付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5万元以下(不含)的纠纷或其它相对复杂的纠纷。有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身份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封底等材料,制作简单案卷的,每件奖励100元;制作规范完整调解案卷的,每件奖励200元。

3.疑难复杂纠纷:实际赔付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下(不含)的纠纷,涉及五人以上不足十人的群体性纠纷或其他案情复杂的疑难纠纷。制作规范完整调解案卷的,每件奖励300元。

4.重大纠纷:实际赔付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纠纷,涉及人员死亡或三人以上(含)重伤的纠纷、十人以上群体性纠纷、有民转刑倾向的纠纷或其他案情复杂的重大纠纷。制作规范完整调解案卷的,每件奖励1000元。

5.重特大纠纷:涉及群死群伤(死亡三人以上或重伤五人以上)的纠纷,群体性上访或涉法涉访的陈年积案;多次赴京、赴省上访并造成一定影响,受到省市区领导批示的案件;以及其它有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特大或十分疑难复杂纠纷案件。制作规范完整调解案卷的,每件奖励2000-5000元。

调解案件材料未按照要求录入人民调解业务系统的,不计入补贴范围。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贴:

1.在职公职人员调解的纠纷案件;

2.已被其它相关主管部门列入补贴范围的纠纷案件;

3.联合调解重复计算的纠纷案件;

4.区司法局审核认定不应补贴的纠纷案件。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纠纷登记簿,对受理调解的民事纠纷,无论是口头申请还是书面申请,都应进行纠纷登记,做到一案一登记。调解纠纷做到主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协议制作规范,调解成功并已履行完毕的,材料及时归档。

简易类矛盾纠纷,要求登记调解编号、日期、双方当事人姓名、纠纷主要事实、调解结果、调解员姓名;一般类及以上矛盾纠纷,要求调解文书制作规范、相关证据材料齐全、案卷装订有序。

调解案卷具体包括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身份证明、人民调解调查记录、人民调解证据材料、人民调解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履行凭证、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司法确认有关材料、卷宗情况说明及封底等材料。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补贴实行按季度审核兑现制度,原则上不得延迟申报。

1.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范围的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季末月底前将本季度纠纷登记簿、调解案卷等材料报送至各司法所。各司法所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于季初首月5号前报区司法局。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季初首月5号前直接将上季度调解卷宗报送至区司法局。

2.简易纠纷、一般纠纷、疑难复杂纠纷,由区司法局对上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按一定比例通过走访或电话联系当事人等方式进行抽查;重大纠纷、重特大纠纷,由区司法局进行逐案审核。

3.经区司法局审核认定后的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补贴费用,由区司法局根据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发放至人民调解员。

(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由区司法局参照上年度调解案件统计数据编报当年经费预算,按预算编制规定程序纳入财政预算。

(三)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侵占或挪用。“以奖代补”经费使用接受纪检、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空报、虚报调解案件数骗领、冒领奖励资金的,挪用、侵吞、私扣奖金的,一经查实,视情节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起调解完毕案件,按此标准执行。原《下城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下司〔2017〕14号)、原《拱墅区人民调解补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拱司〔2014〕17号)同时废止。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街道、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拱墅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50000-9/2021-22732

文号

拱司〔2021〕14号

公布日期

2021-12-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各司法所:

现将《拱墅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司法局         杭州市拱墅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31日

拱墅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有效发挥人民调解维稳“第一道防线”作用,促进我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杭州市人民调解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二)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指本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员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经推选或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并在区司法局登记备案的调解员。

(三)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坚持“谁调解、补贴谁”原则,补贴对象为全区主持或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的,符合法律法规可领取补贴的区、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四)专职人民调解员采取基本报酬和计件奖励相结合的报酬制度,报酬参照本市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并由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予以保障。

坚持“谁设立、谁负责、谁保障”的原则,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经费,由设立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予以保障。

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发放标准

(一)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根据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案件性质、难易程度和实际工作量,确定标准发放“以奖代补”案件补贴。

(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案件,按照简易纠纷、一般纠纷、疑难复杂纠纷、重大纠纷、重特大纠纷五类分档计奖,补贴案件必须为调解成功并已履行完毕的民事纠纷案件。

1.简易纠纷:简单的邻里、婚姻家庭等常见多发的纠纷或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纠纷。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予以登记的,每件奖励40元。

2.一般纠纷:实际赔付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5万元以下(不含)的纠纷或其它相对复杂的纠纷。有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身份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封底等材料,制作简单案卷的,每件奖励100元;制作规范完整调解案卷的,每件奖励200元。

3.疑难复杂纠纷:实际赔付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下(不含)的纠纷,涉及五人以上不足十人的群体性纠纷或其他案情复杂的疑难纠纷。制作规范完整调解案卷的,每件奖励300元。

4.重大纠纷:实际赔付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纠纷,涉及人员死亡或三人以上(含)重伤的纠纷、十人以上群体性纠纷、有民转刑倾向的纠纷或其他案情复杂的重大纠纷。制作规范完整调解案卷的,每件奖励1000元。

5.重特大纠纷:涉及群死群伤(死亡三人以上或重伤五人以上)的纠纷,群体性上访或涉法涉访的陈年积案;多次赴京、赴省上访并造成一定影响,受到省市区领导批示的案件;以及其它有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特大或十分疑难复杂纠纷案件。制作规范完整调解案卷的,每件奖励2000-5000元。

调解案件材料未按照要求录入人民调解业务系统的,不计入补贴范围。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贴:

1.在职公职人员调解的纠纷案件;

2.已被其它相关主管部门列入补贴范围的纠纷案件;

3.联合调解重复计算的纠纷案件;

4.区司法局审核认定不应补贴的纠纷案件。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纠纷登记簿,对受理调解的民事纠纷,无论是口头申请还是书面申请,都应进行纠纷登记,做到一案一登记。调解纠纷做到主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协议制作规范,调解成功并已履行完毕的,材料及时归档。

简易类矛盾纠纷,要求登记调解编号、日期、双方当事人姓名、纠纷主要事实、调解结果、调解员姓名;一般类及以上矛盾纠纷,要求调解文书制作规范、相关证据材料齐全、案卷装订有序。

调解案卷具体包括人民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身份证明、人民调解调查记录、人民调解证据材料、人民调解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履行凭证、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司法确认有关材料、卷宗情况说明及封底等材料。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补贴实行按季度审核兑现制度,原则上不得延迟申报。

1.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范围的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季末月底前将本季度纠纷登记簿、调解案卷等材料报送至各司法所。各司法所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于季初首月5号前报区司法局。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季初首月5号前直接将上季度调解卷宗报送至区司法局。

2.简易纠纷、一般纠纷、疑难复杂纠纷,由区司法局对上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按一定比例通过走访或电话联系当事人等方式进行抽查;重大纠纷、重特大纠纷,由区司法局进行逐案审核。

3.经区司法局审核认定后的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补贴费用,由区司法局根据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发放至人民调解员。

(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由区司法局参照上年度调解案件统计数据编报当年经费预算,按预算编制规定程序纳入财政预算。

(三)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侵占或挪用。“以奖代补”经费使用接受纪检、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空报、虚报调解案件数骗领、冒领奖励资金的,挪用、侵吞、私扣奖金的,一经查实,视情节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起调解完毕案件,按此标准执行。原《下城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下司〔2017〕14号)、原《拱墅区人民调解补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拱司〔2014〕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