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000-9/2022-2273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1-12-31 发布日期 2021-12-31
附件 关于《拱墅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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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拱墅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12-31 10:24:32 点击率:

现就《拱墅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是为进一步发挥好人民调解工作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中的主渠道作用,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有效发挥人民调解维稳“第一道防线”作用,促进我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因行政区划调整,原拱墅区、原下城区行政区域所执行的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在案件补贴档次认定、各档次补贴金额、补贴认定发放程序等方面均存在差异。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杭州市人民调解条例》;

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34号)。

三、主要政策解读

(一)总则

明确了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坚持“谁调解、补贴谁”原则,以及补贴对象为全区主持或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的,符合法律法规可领取补贴的区、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二)发放标准

明确了“以奖代补”案件,按照简易纠纷、一般纠纷、疑难复杂纠纷、重大纠纷、重特大纠纷五类分档计奖。同时,细化各档次案件认定标准。

明确不予补贴的四种情形。

明确纠纷登记、简易类矛盾纠纷材料标准、规范调解案卷材料要求。

(三)注意事项

明确了补贴实行按季度审核兑现制度,以及案件材料初审、抽查、审核等工作流程,以及补贴发放至人民调解员程序。

明确了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以及违规追责内容。

明确了《实施办法》施行日期和原《下城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下司〔2017〕14号)、原《拱墅区人民调解补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拱司〔2014〕17号)同时废止。

四、政策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政策解读机关:杭州市拱墅区司法局

解读人:唐峰渊、促进科平坚

联系电话:88255221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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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拱墅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50000-9/2022-22737

公布日期

2021-12-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司法局

关联类型

政策原文

现就《拱墅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是为进一步发挥好人民调解工作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中的主渠道作用,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有效发挥人民调解维稳“第一道防线”作用,促进我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因行政区划调整,原拱墅区、原下城区行政区域所执行的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在案件补贴档次认定、各档次补贴金额、补贴认定发放程序等方面均存在差异。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杭州市人民调解条例》;

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34号)。

三、主要政策解读

(一)总则

明确了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坚持“谁调解、补贴谁”原则,以及补贴对象为全区主持或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的,符合法律法规可领取补贴的区、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二)发放标准

明确了“以奖代补”案件,按照简易纠纷、一般纠纷、疑难复杂纠纷、重大纠纷、重特大纠纷五类分档计奖。同时,细化各档次案件认定标准。

明确不予补贴的四种情形。

明确纠纷登记、简易类矛盾纠纷材料标准、规范调解案卷材料要求。

(三)注意事项

明确了补贴实行按季度审核兑现制度,以及案件材料初审、抽查、审核等工作流程,以及补贴发放至人民调解员程序。

明确了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以及违规追责内容。

明确了《实施办法》施行日期和原《下城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下司〔2017〕14号)、原《拱墅区人民调解补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拱司〔2014〕17号)同时废止。

四、政策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政策解读机关:杭州市拱墅区司法局

解读人:唐峰渊、促进科平坚

联系电话:88255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