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035-9/2021-226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人力社保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1-12-15 发布日期 2021-12-15
附件 《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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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12-15 15:19:38 点击率: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拱政办〔2021〕2号)的工作要求,拟出台《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此次文件制定目的主要在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由政策法规科牵头,制定文件清理方案,根据相关改革措施以及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对已发布规范性文件进行逐项研究梳理。着重清理涉及“数字化改革”相关工作、《行政处罚法》相关内容的文件,区域调整后有必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定,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方针政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确保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保障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二、制定依据

(一)《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第二十九条 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三十条 制定机关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或者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或者即时清理。 

第三十一条 制定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标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状况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 制定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适时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应继续实施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载明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公布并明确有效期。

(二)《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拱政办[2021]2号)全文

三、主要内容

《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的要求,为保证行政执法依据合法有效,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对2021年6月30日之前区人力社保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本次共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7件,继续有效4件,暂时保留1件,废止2件,现予以公布。

四、解读单位和联系人

本政策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读。解读人:江海灵,联系电话:0571-88290300。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50035-9/2021-22611

公布日期

2021-12-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

关联类型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拱政办〔2021〕2号)的工作要求,拟出台《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此次文件制定目的主要在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由政策法规科牵头,制定文件清理方案,根据相关改革措施以及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对已发布规范性文件进行逐项研究梳理。着重清理涉及“数字化改革”相关工作、《行政处罚法》相关内容的文件,区域调整后有必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定,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方针政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确保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保障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二、制定依据

(一)《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第二十九条 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三十条 制定机关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或者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或者即时清理。 

第三十一条 制定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标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状况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 制定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适时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应继续实施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载明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公布并明确有效期。

(二)《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拱政办[2021]2号)全文

三、主要内容

《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的要求,为保证行政执法依据合法有效,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对2021年6月30日之前区人力社保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本次共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7件,继续有效4件,暂时保留1件,废止2件,现予以公布。

四、解读单位和联系人

本政策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读。解读人:江海灵,联系电话:0571-8829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