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K1493206-6/2021-200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府办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1-10-11 发布日期 2021-10-11
附件 《拱墅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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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墅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10-11 15:33:18 点击率:

一、制定背景

2020年9月15日,经原拱墅区政府审议,印发《拱墅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原下城区于2019年6月11日由数据局、发改和经信局、司法局、财政局、审计局六部门联合印发了《下城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4月9日,国务院批复杭州部分行政区划优化调整,撤销原下城区、原拱墅区,成立新拱墅区。与此同时,今年省委省政府全面启动数字化改革工作,提出了加快构建“1+5+2”工作体系等重点任务,我区政府信息化的发展方向、建设重点、阶段目标均已发生变化,有必要重新制定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为此,区数据资源局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和区领导的有关工作要求,在原拱墅区、下城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及时进行修订,形成了新的《拱墅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版《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

2、《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

三、主要内容

新版《管理办法》分九章29条,包含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审批、项目建设、项目验收、项目监管等几个部分的内容。

1.明确了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依据、项目范围、建设管理中相关各部门职责分工等。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街道及其下属二级部门或单位(包括学校)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能的各类项目。

2.明确信息化项目申报条件及流程。凡投资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均须按本办法规定申报,未申报项目不得实施。项目需求单位需填报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及项目申报表,项目所属数字化改革领域牵头部门对项目方案进行审核,确定项目建设意见及优先级。

3.明确了信息化项目评审流程及内容。信息化项目建设评审分为初审和专家评审。区数据资源局在初步审核的基础上就项目建设方案征询第三方专业机构意见,根据区数字化改革整体部署及我区信息化建设现状,提出初步评审建议。专家评审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路线、数据归集、安全保障、项目绩效、投资概算等进行联合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4.明确了项目通过评审后建设及资金拨付相关审批流程。建设资金大于500万元(含)的项目,需由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小于500万元的项目,书面请示领导小组。

5.明确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采购、数据和代码归集、安全保密等相关要求。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省市区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组织采购。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项目建设,统筹协调做好各项管理工作,按计划推进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按要求做好数据归集、代码归集。

6.明确信息化项目验收的流程和标准。项目验收一般分为初验和终验,初验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项目终验,审查项目资料完备性、规范性情况;审查项目履行合同和招标投标文件情况;审查系统各项功能、性能、安全性及各项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审查系统信息资源共享落实情况;以及审查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7.明确对信息化项目从建设、使用到退出的全流程监管要求及分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化项目全流程管理要求,接受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开展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有区自建应用系统进行运行状态监管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应用系统,通报并督促整改。

8.对该办法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包括纳入区综合考核、项目备案等。本办法纳入区年度综合考评,对未按规定擅自建设信息化项目的单位予以当年度考核扣分,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的信息化项目申报。自筹资金项目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将数据归集到区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

四、解读单位和联系人

本政策由区数据资源局解读。解读人:姜云洲,联系电话:0571-88252786。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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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墅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K1493206-6/2021-20015

公布日期

2021-10-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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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2020年9月15日,经原拱墅区政府审议,印发《拱墅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原下城区于2019年6月11日由数据局、发改和经信局、司法局、财政局、审计局六部门联合印发了《下城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4月9日,国务院批复杭州部分行政区划优化调整,撤销原下城区、原拱墅区,成立新拱墅区。与此同时,今年省委省政府全面启动数字化改革工作,提出了加快构建“1+5+2”工作体系等重点任务,我区政府信息化的发展方向、建设重点、阶段目标均已发生变化,有必要重新制定我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为此,区数据资源局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和区领导的有关工作要求,在原拱墅区、下城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及时进行修订,形成了新的《拱墅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版《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

2、《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

三、主要内容

新版《管理办法》分九章29条,包含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审批、项目建设、项目验收、项目监管等几个部分的内容。

1.明确了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依据、项目范围、建设管理中相关各部门职责分工等。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街道及其下属二级部门或单位(包括学校)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能的各类项目。

2.明确信息化项目申报条件及流程。凡投资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均须按本办法规定申报,未申报项目不得实施。项目需求单位需填报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及项目申报表,项目所属数字化改革领域牵头部门对项目方案进行审核,确定项目建设意见及优先级。

3.明确了信息化项目评审流程及内容。信息化项目建设评审分为初审和专家评审。区数据资源局在初步审核的基础上就项目建设方案征询第三方专业机构意见,根据区数字化改革整体部署及我区信息化建设现状,提出初步评审建议。专家评审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路线、数据归集、安全保障、项目绩效、投资概算等进行联合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4.明确了项目通过评审后建设及资金拨付相关审批流程。建设资金大于500万元(含)的项目,需由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小于500万元的项目,书面请示领导小组。

5.明确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采购、数据和代码归集、安全保密等相关要求。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省市区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组织采购。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项目建设,统筹协调做好各项管理工作,按计划推进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按要求做好数据归集、代码归集。

6.明确信息化项目验收的流程和标准。项目验收一般分为初验和终验,初验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项目终验,审查项目资料完备性、规范性情况;审查项目履行合同和招标投标文件情况;审查系统各项功能、性能、安全性及各项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审查系统信息资源共享落实情况;以及审查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7.明确对信息化项目从建设、使用到退出的全流程监管要求及分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化项目全流程管理要求,接受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开展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有区自建应用系统进行运行状态监管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应用系统,通报并督促整改。

8.对该办法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包括纳入区综合考核、项目备案等。本办法纳入区年度综合考评,对未按规定擅自建设信息化项目的单位予以当年度考核扣分,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的信息化项目申报。自筹资金项目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将数据归集到区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

四、解读单位和联系人

本政策由区数据资源局解读。解读人:姜云洲,联系电话:0571-88252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