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K1493206-6/2020-0977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府办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拱政办发〔2020〕6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0-03-20 发布日期 2020-03-20
登记号 AGSD01-2020-0004 有效性 废止
附件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拱墅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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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拱墅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3-20 14:14:51 点击率: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拱墅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0日


拱墅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信息化项目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强化项目全过程管理,加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利用,提升数据应用与服务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 号)、《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354 号)和《杭州市智慧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15〕1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区属各单位、各街道及其下属单位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以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信息资源开发等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升级、迁移和维护,以及网络、服务器、机房等电子政务基础性设施提升、改造的运维等项目。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必须严格遵循“统筹规划、互联共享、保障安全、统一管理”的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

全区所有信息化项目必须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提升政府数字治理能力、加快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为总体目标,按照全区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规划分步实施。

(二)互联共享原则

信息化项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坚持互联互通、共享共用,统一数据规范,相互开放数据接口。

(三)保障安全原则

信息化项目应严格遵守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应当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四)统一管理原则

项目申报、方案审查、经费管理、资源申请、项目实施、数据共享、运维管理和绩效评价等过程统一纳入全区信息化项目库管理。

建设全区为信息化建设规划、项目预审、项目验收等提供咨询服务的专家库,必要时也可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

第四条 拱墅区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拱墅区智慧电子政务建设(数据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筹规划、管理、协调和监督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数据资源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区信息化项目和数据资源的统筹规划、项目申报、方案审查、编制项目入库草案、采购和实施过程管理与监控、项目验收、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信息化项目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如下:

(一)区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保障、政府采购监管、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区发改经信局负责参与信息化项目方案审查。

(三)区数据资源局负责信息化项目库和信息化评审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电子政务云、基础服务、数据共享等基础资源的统筹规划和资源调配;参与信息化项目过程管理,制定信息化项目统一运维保障和安全规范。

(四)区审计局负责在所属职责范围内对信息化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依法依规组织落实项目申报、建设、验收、安全保障、项目资金使用等工作,配合开展项目绩效评估、绩效评价等工作,按时保质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第二章 项目申报、方案审查和经费管理

第五条 统一项目申报:建设单位根据省市区有关工作要求和自身业务需求,提出项目建设计划,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次年信息化项目,并在下半年向区财政局申报次年预算时,编制信息化项目绩效目标。对于投资额度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需进行前期咨询、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可向区数据资源局申请技术支持。

第六条 统一方案审查:在项目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信息化建设现状、需求、省市规范,结合项目需求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出具预审意见书,提出合格、取消、拆分、合并项目建设或完善实施方案等意见建议。

预审合格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审组,对整个项目是否符合全区数据资源统一规划和年度实施任务等要求、经费是否合理、数据资源是否归集与共享等方面进行评审,对项目建设内容、预算等提出绩效预估意见。评审结论作为项目是否实施的依据。未经评审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

第七条 统一经费管理:全区信息化经费实行统一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实施方案评审结果以及项目的轻重缓急和财力可能,确定项目排序,编制项目入库草案。项目入库草案经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排入项目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入库项目总体投入统一向区财政局申请年度信息化项目资金,区财政局根据入库项目总体投入、项目排序等情况,按预算编制规定程序在预算中安排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资金。

年度信息化项目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变更申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区财政局意见后提出初步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并按预算调整规定程序执行。

第三章 项目采购、实施和验收

第八条 统一招标需求确认: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审查意见编写招标需求,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自行或组织专家确认。对出现与审定意见中内容不一致、采购不符合要求的软硬件和服务等方面问题的项目,一律不准实施采购。

第九条 统一采购限价管理:对经核准的重大信息化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等单位和专家进行价格估算,必要时可以征询有关单位意见,确定项目采购最高限价。

第十条 统一合同备案管理:采购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统一项目实施管理:全区信息化项目统一纳入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实行全流程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项目建设,统筹做好各项管理工作,按计划推进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按要求完成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定期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财政局报送绩效监控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将作为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

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经政府采购确定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监理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统一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报请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竣工验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专家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审查项目资料完备性、规范性情况;审查项目履行合同和招标投标文件情况;审查系统各项功能、性能、安全性及各项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审查系统信息资源共享落实情况;以及审查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统一基础资源管理:区数据资源局根据上级提供的统一价格、运营商范围或以招标采购形式,确定全区租用政务云资源的价格和运营商。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求,向区数据资源局申请政务云、基础服务、数据共享接口等资源,区数据资源局对资源申请要求评估后,分配相关资源,并下达资源分配表。项目上线前,需完成基础服务和数据共享接口的对接,未完成基础服务对接的项目不得上线使用,系统与系统间不得直接对接。区数据资源局定期对云资源使用情况监控,对云资源利用率较低的进行调配或收回。

第四章 项目运维保障、数据归集共享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统一运维保障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区数据资源局制定的统一运维保障和安全规范,对项目进行全流程运维保障和安全管理,形成完整的运维安全保障记录,定期报送至区数据资源局。

区数据资源局定期对项目进行运维安全检查,对于发现存在重大安全漏洞或运维保障不到位的项目,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立即实施整改。项目运维安全保障记录作为项目绩效评价和下一年运维经费安排的依据。

第十五条 统一数据归集共享: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明确数据资源目录,按照数据资源归集共享规范,无条件与区数据中枢对接(涉密项目除外),未接入区数据中枢的系统,不得上线运行。

第十六条 统一监管考核评价:项目建设单位需按照区信息化实施过程管理和运行考核体系的要求进行项目实施和运维,形成实施和运维台账;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聘请第三方机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项目使用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对信息化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统一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纳入区智慧电子政务考核,并作为下一年信息化项目审查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信息化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互联共享、保障安全、统一管理”的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20日起实施。《拱墅区智慧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拱政办发〔2015〕21号)同时废止。



行政规范性文件
区府办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拱墅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K1493206-6/2020-09770

文号

拱政办发〔2020〕6号

公布日期

2020-03-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拱墅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0日


拱墅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信息化项目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强化项目全过程管理,加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利用,提升数据应用与服务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 号)、《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354 号)和《杭州市智慧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15〕1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区属各单位、各街道及其下属单位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以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信息资源开发等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升级、迁移和维护,以及网络、服务器、机房等电子政务基础性设施提升、改造的运维等项目。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必须严格遵循“统筹规划、互联共享、保障安全、统一管理”的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

全区所有信息化项目必须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提升政府数字治理能力、加快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为总体目标,按照全区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规划分步实施。

(二)互联共享原则

信息化项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坚持互联互通、共享共用,统一数据规范,相互开放数据接口。

(三)保障安全原则

信息化项目应严格遵守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应当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四)统一管理原则

项目申报、方案审查、经费管理、资源申请、项目实施、数据共享、运维管理和绩效评价等过程统一纳入全区信息化项目库管理。

建设全区为信息化建设规划、项目预审、项目验收等提供咨询服务的专家库,必要时也可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

第四条 拱墅区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拱墅区智慧电子政务建设(数据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筹规划、管理、协调和监督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数据资源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区信息化项目和数据资源的统筹规划、项目申报、方案审查、编制项目入库草案、采购和实施过程管理与监控、项目验收、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信息化项目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如下:

(一)区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保障、政府采购监管、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区发改经信局负责参与信息化项目方案审查。

(三)区数据资源局负责信息化项目库和信息化评审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电子政务云、基础服务、数据共享等基础资源的统筹规划和资源调配;参与信息化项目过程管理,制定信息化项目统一运维保障和安全规范。

(四)区审计局负责在所属职责范围内对信息化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依法依规组织落实项目申报、建设、验收、安全保障、项目资金使用等工作,配合开展项目绩效评估、绩效评价等工作,按时保质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第二章 项目申报、方案审查和经费管理

第五条 统一项目申报:建设单位根据省市区有关工作要求和自身业务需求,提出项目建设计划,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次年信息化项目,并在下半年向区财政局申报次年预算时,编制信息化项目绩效目标。对于投资额度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需进行前期咨询、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可向区数据资源局申请技术支持。

第六条 统一方案审查:在项目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信息化建设现状、需求、省市规范,结合项目需求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出具预审意见书,提出合格、取消、拆分、合并项目建设或完善实施方案等意见建议。

预审合格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审组,对整个项目是否符合全区数据资源统一规划和年度实施任务等要求、经费是否合理、数据资源是否归集与共享等方面进行评审,对项目建设内容、预算等提出绩效预估意见。评审结论作为项目是否实施的依据。未经评审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

第七条 统一经费管理:全区信息化经费实行统一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实施方案评审结果以及项目的轻重缓急和财力可能,确定项目排序,编制项目入库草案。项目入库草案经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排入项目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入库项目总体投入统一向区财政局申请年度信息化项目资金,区财政局根据入库项目总体投入、项目排序等情况,按预算编制规定程序在预算中安排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资金。

年度信息化项目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变更申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区财政局意见后提出初步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并按预算调整规定程序执行。

第三章 项目采购、实施和验收

第八条 统一招标需求确认: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审查意见编写招标需求,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自行或组织专家确认。对出现与审定意见中内容不一致、采购不符合要求的软硬件和服务等方面问题的项目,一律不准实施采购。

第九条 统一采购限价管理:对经核准的重大信息化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等单位和专家进行价格估算,必要时可以征询有关单位意见,确定项目采购最高限价。

第十条 统一合同备案管理:采购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统一项目实施管理:全区信息化项目统一纳入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实行全流程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项目建设,统筹做好各项管理工作,按计划推进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按要求完成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定期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财政局报送绩效监控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将作为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

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经政府采购确定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监理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统一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报请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竣工验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专家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审查项目资料完备性、规范性情况;审查项目履行合同和招标投标文件情况;审查系统各项功能、性能、安全性及各项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审查系统信息资源共享落实情况;以及审查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统一基础资源管理:区数据资源局根据上级提供的统一价格、运营商范围或以招标采购形式,确定全区租用政务云资源的价格和运营商。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求,向区数据资源局申请政务云、基础服务、数据共享接口等资源,区数据资源局对资源申请要求评估后,分配相关资源,并下达资源分配表。项目上线前,需完成基础服务和数据共享接口的对接,未完成基础服务对接的项目不得上线使用,系统与系统间不得直接对接。区数据资源局定期对云资源使用情况监控,对云资源利用率较低的进行调配或收回。

第四章 项目运维保障、数据归集共享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统一运维保障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区数据资源局制定的统一运维保障和安全规范,对项目进行全流程运维保障和安全管理,形成完整的运维安全保障记录,定期报送至区数据资源局。

区数据资源局定期对项目进行运维安全检查,对于发现存在重大安全漏洞或运维保障不到位的项目,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立即实施整改。项目运维安全保障记录作为项目绩效评价和下一年运维经费安排的依据。

第十五条 统一数据归集共享: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明确数据资源目录,按照数据资源归集共享规范,无条件与区数据中枢对接(涉密项目除外),未接入区数据中枢的系统,不得上线运行。

第十六条 统一监管考核评价:项目建设单位需按照区信息化实施过程管理和运行考核体系的要求进行项目实施和运维,形成实施和运维台账;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聘请第三方机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项目使用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对信息化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统一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纳入区智慧电子政务考核,并作为下一年信息化项目审查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信息化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互联共享、保障安全、统一管理”的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20日起实施。《拱墅区智慧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拱政办发〔2015〕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