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250050-0/2020-1235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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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卫健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拱卫健局〔2020〕126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生成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
登记号 | AGSD67-2020-0003 | 有效性 | 废止 |
附件 | 杭州市拱墅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 ||
关联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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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11-12 10:20:24 点击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增强医师依法执业意识,完善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在医师定期考核中的作用,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师执业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并在拱墅区区属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中医专长医师。
第三条(不良执业行为定义)
本办法所称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医师执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管理制度、诊疗规范以及医师职业道德等的行为。
第四条(职责分工)
区卫健局医政医管科、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均负责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医政医管科及卫生监督所具体实施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系统、电子档案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记分结果的应用由医政医管科负责。
第二章 记分实施
第五条(记分标准)
对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采用记分的方式予以记录,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分为2分、3分、4分、6分、12分等5种情形,记分标准详见附件1。
第六条(记分周期)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累积计算,记分周期为两年,与医师定期考核周期的时间一致。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自动消除,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记分。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累积,不因医师执业机构的变更而发生变化。
第七条 (记分规则)
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师多次违反同一种记分情形的,按发生一次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
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涉及多种记分情形的,按记分分值高的情形予以记分。
第八条(分工安排)
局医政医管科、区质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在对医疗机构的质控检查或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医师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并固定相应证据材料。
涉及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区质控中心应及时将检查相关材料移交局医政医管科;不涉及行政处罚的,由局医政医管科调查核实后,予以记分;涉及行政处罚的,由局医政医管科移交区卫生监督所进行处罚并记分。
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受到医保以及其他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记分的,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医保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报、记分通知之后,应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进行监督调查,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情形给予记分。
第九条(记分流程及送达)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并予以记分的,卫生行政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送达《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落款日期即为记分日期。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不予以行政处罚但应予以记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调查核实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通知书》。
《通知书》除送达至被记分的医师外,同时抄送不良执业行为发生的医疗卫生机构。属于备案注册的,还应抄送至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
第十条 (记分复核)
医师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记分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逾期不提出异议申请的,视为同意记分结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做出处理。经核查证实对医师的记分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将结果告知提出复核的医师、不良执业行为发生的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执业机构以及该机构所属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档案)
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本机构医师(包括注册和备案)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包括医德医风、处方点评以及病历书写等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在医师定期考核时,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作为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的评定依据之一。
第三章 记分应用
第十二条 (机构约谈)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4分及以上的,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在收到《通知书》之后的两周内,应对医师进行约谈,并书面反馈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法律考试)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6分及以上的,应当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考试,本周期的定期考核适用一般程序。未按规定参加法律法规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应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
第十四条 (内部处理)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8分及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通报其主要执业机构和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执业机构和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医师1-3个月的离岗,离岗期间医师应接受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一)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8分、不满10分的,离岗培训1个月;
(二)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0分、不满12分的,离岗培训2个月;
(三)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2分及以上的,离岗培训3个月。
第十五条 (监督处理)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2分及以上的,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中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给予相应的处理。
对于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2分及以上,在内部离岗培训或暂停执业之后再次执业,在该考核周期内仍有不良执业行为的,继续按照本办法给予记分及相应的处理。
在医师定期考核过程中,医师在考核周期内出现《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2日起试行。
附件:1、杭州市拱墅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
2、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
杭州市拱墅区医师(常见)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 不良执业行为 | 法律依据 | 记分分值 |
1 | 医疗机构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损害),承担主要或完全责任,事件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医师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 12 |
2 | 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毁损《医师执业证书》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6 |
3 |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七条、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二条 | 12 |
4 | 医疗机构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损害),承担主要或完全责任,事件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医师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 6 |
5 | 篡改、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四十五条 | 4 |
6 | 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四十六条 | 4 |
7 |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资格或超出批准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或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 | 4 |
8 |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未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四十五条 | 3 |
9 | 在诊疗活动中不以患者为中心,无人文关怀,不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不恪守职业道德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 | 3 |
10 | 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在开展医学研究或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违反医学伦理规范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四十七条,《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二条 | 3 |
11 | 违规开展禁止或者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不按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3 |
12 | 医疗机构发生一、二级医疗损害,承担对等责任,事件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医师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 3 |
13 | 泄漏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 12 |
14 | 发生医疗事故、传染病疫情、职业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未按规定及时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九条、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 | 3 |
15 | 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三十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 12 |
16 | 不具备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独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2 |
17 | 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四十六条 | 2 |
18 | 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 2 |
19 | 医疗机构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或三、四级医疗事故(损害),承担次要责任,事件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医师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 2 |
20 | 违反抗菌药物使用原则或者未合理应用抗菌药物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2 |
附件2: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编号:杭拱医师记〔年份〕 号
当事人:
经查,你于 年 月 日从事的 (不良执业行为情形) ,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杭州市拱墅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不良执业行为记 分。
如你对本次记分有异议,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核。逾期视为放弃复核。
联系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签收人: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本行政机关,一份抄送不良执业行为发生的医疗卫生机构(若属于备案注册的,应增加一份,抄送至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
索引号
00250050-0/2020-12359
文号
拱卫健局〔2020〕126号
公布日期
2020-11-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卫健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增强医师依法执业意识,完善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在医师定期考核中的作用,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师执业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并在拱墅区区属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中医专长医师。
第三条(不良执业行为定义)
本办法所称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医师执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管理制度、诊疗规范以及医师职业道德等的行为。
第四条(职责分工)
区卫健局医政医管科、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均负责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医政医管科及卫生监督所具体实施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系统、电子档案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记分结果的应用由医政医管科负责。
第二章 记分实施
第五条(记分标准)
对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采用记分的方式予以记录,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分为2分、3分、4分、6分、12分等5种情形,记分标准详见附件1。
第六条(记分周期)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累积计算,记分周期为两年,与医师定期考核周期的时间一致。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自动消除,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记分。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累积,不因医师执业机构的变更而发生变化。
第七条 (记分规则)
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师多次违反同一种记分情形的,按发生一次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
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涉及多种记分情形的,按记分分值高的情形予以记分。
第八条(分工安排)
局医政医管科、区质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在对医疗机构的质控检查或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医师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并固定相应证据材料。
涉及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区质控中心应及时将检查相关材料移交局医政医管科;不涉及行政处罚的,由局医政医管科调查核实后,予以记分;涉及行政处罚的,由局医政医管科移交区卫生监督所进行处罚并记分。
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受到医保以及其他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记分的,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医保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报、记分通知之后,应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进行监督调查,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情形给予记分。
第九条(记分流程及送达)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并予以记分的,卫生行政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送达《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落款日期即为记分日期。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不予以行政处罚但应予以记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调查核实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通知书》。
《通知书》除送达至被记分的医师外,同时抄送不良执业行为发生的医疗卫生机构。属于备案注册的,还应抄送至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
第十条 (记分复核)
医师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记分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逾期不提出异议申请的,视为同意记分结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做出处理。经核查证实对医师的记分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将结果告知提出复核的医师、不良执业行为发生的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执业机构以及该机构所属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档案)
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本机构医师(包括注册和备案)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包括医德医风、处方点评以及病历书写等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在医师定期考核时,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作为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的评定依据之一。
第三章 记分应用
第十二条 (机构约谈)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4分及以上的,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在收到《通知书》之后的两周内,应对医师进行约谈,并书面反馈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法律考试)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6分及以上的,应当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考试,本周期的定期考核适用一般程序。未按规定参加法律法规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应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
第十四条 (内部处理)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8分及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通报其主要执业机构和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执业机构和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医师1-3个月的离岗,离岗期间医师应接受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一)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8分、不满10分的,离岗培训1个月;
(二)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0分、不满12分的,离岗培训2个月;
(三)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2分及以上的,离岗培训3个月。
第十五条 (监督处理)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2分及以上的,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中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给予相应的处理。
对于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2分及以上,在内部离岗培训或暂停执业之后再次执业,在该考核周期内仍有不良执业行为的,继续按照本办法给予记分及相应的处理。
在医师定期考核过程中,医师在考核周期内出现《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2日起试行。
附件:1、杭州市拱墅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
2、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
杭州市拱墅区医师(常见)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 不良执业行为 | 法律依据 | 记分分值 |
1 | 医疗机构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损害),承担主要或完全责任,事件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医师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 12 |
2 | 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毁损《医师执业证书》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6 |
3 |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七条、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二条 | 12 |
4 | 医疗机构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损害),承担主要或完全责任,事件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医师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 6 |
5 | 篡改、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四十五条 | 4 |
6 | 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四十六条 | 4 |
7 |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资格或超出批准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或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 | 4 |
8 |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未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四十五条 | 3 |
9 | 在诊疗活动中不以患者为中心,无人文关怀,不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不恪守职业道德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 | 3 |
10 | 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在开展医学研究或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违反医学伦理规范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四十七条,《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二条 | 3 |
11 | 违规开展禁止或者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不按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3 |
12 | 医疗机构发生一、二级医疗损害,承担对等责任,事件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医师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 3 |
13 | 泄漏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 12 |
14 | 发生医疗事故、传染病疫情、职业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未按规定及时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九条、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 | 3 |
15 | 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三十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 12 |
16 | 不具备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独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2 |
17 | 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四十六条 | 2 |
18 | 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 2 |
19 | 医疗机构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或三、四级医疗事故(损害),承担次要责任,事件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医师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 2 |
20 | 违反抗菌药物使用原则或者未合理应用抗菌药物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2 |
附件2: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编号:杭拱医师记〔年份〕 号
当事人:
经查,你于 年 月 日从事的 (不良执业行为情形) ,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杭州市拱墅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不良执业行为记 分。
如你对本次记分有异议,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核。逾期视为放弃复核。
联系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签收人: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本行政机关,一份抄送不良执业行为发生的医疗卫生机构(若属于备案注册的,应增加一份,抄送至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