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K1493206-6/2020-121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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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拱政办发〔2020〕19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生成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
登记号 | AGSD01-2020-0007 | 有效性 | 废止 |
附件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拱墅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关联类型 |
发布日期: 2020-10-19 15:38:20 点击率: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拱墅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9日
拱墅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拱墅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9〕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和功能定位
第一条 拱墅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是由拱墅区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按照“聚焦战略取向、突出政策引导、坚持市场运作、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体现以下功能定位:
1.政策性。产业基金要充分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重大战略部署,支持重点产业打造、重大项目引进及优质人才培育,加快推动全区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禁止、限制发展行业。
2.引导性。产业基金通过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专业投资机构及大中型企业合作,共同发起设立多种形式的子基金,充分发挥产业基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更好地推动我区实体经济发展。
3.市场性。产业基金实行所有权、管理权、运营权相分离的运作模式。与市场合作设立的产业基金,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开展投资并做好对接服务,不干预产业基金具体管理,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基金专业化管理团队的独立决策作用。
第二章 基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二条 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规模30亿元,资金来源为财政出资5亿元,区政府授权杭州拱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20亿元,授权杭州市拱墅区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出资5亿元,后期视运作和管理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后调整规模。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三条 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采取“1+3”的管理运作模式。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作为母基金,根据投资领域和支持重点,分设“直投子基金”“主题子基金”“非定向子基金”三大模块进行运作并实施分类管理,三类子基金规模按实际需求设定。
第四条 “直投子基金”是指由母基金全额出资设立或由母基金与社会资本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对区内或拟引进区内的重大项目直接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主要用于人才引进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上级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项目跟投、特殊需求的项目(用于纾困、并购等),具体可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采取新设公司、参与增资、受让股权等方式。
第五条 直投子基金如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的,社会资本必须为直投项目的非关联方,母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直投子基金规模的30%,特别重大项目经管委会审定后可不受本条出资比例限制。直投子基金原则上委托母基金管理人负责具体运作,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的直投子基金可委托专业投资机构管理。
第六条 母基金通过直投子基金在直投项目中占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特别重大项目经管委会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比例限制。直投子基金直投项目中涉及非现金资产的,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备案。
第七条 “主题子基金”是指由母基金与社会资本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聚焦我区产业规划的重点领域专项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主题子基金出资结构中,母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30%,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或产业项目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特别重大项目经管委会审定后可不受本条出资比例限制。主题子基金投资区内项目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母基金出资金额的2倍。
第八条 “非定向子基金”是指由母基金与社会资本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投向非特定产业领域的股权投资基金。非定向子基金出资结构中,母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20%,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特别重大项目经管委会审定后可不受本条出资比例限制。非定向子基金投资区内项目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母基金出资金额。
第九条 直投子基金单个投资项目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主题子基金和非定向子基金存续期最长不超过8年,经管委会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 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参股的项目,基金管理公司可采取委派董事、监事、观察员等形式进行管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开展投后管理、办理股权退出等事务,但不参与项目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引导作用,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可在取得的投资收益中向合作对象进行让利,但不得向合作对象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第四章 组织架构
第十二条 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基本组织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法人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个层次,按照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成立拱墅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区长为主任,常务副区长和分管招商的副区长为副主任,区委人才办、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商务局、区投促局、区金融办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通过投资决策会议等方式实施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第十四条 基金法人公司:杭州市拱墅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基金法人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基金公司按《公司法》规定要求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设日常经营机构。基金公司在原财政出资的基础上,进一步吸纳杭州拱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区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出资,扩大注册资金至30亿元。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委托杭州拱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母基金的投资管理,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基金管委会、管委会办公室、区财政局、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应明确职责,根据国家预算、金融和财务等有关规定健全基金运作管理机制、推动基金政策引导目标实现。
第十七条 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根据拱墅区发展战略导向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母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决定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协调和决策直投子基金设立及投资、主题子基金及非定向子基金投资等事项,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关于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组织投资决策会议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协调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对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牵头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开展基金财务监管,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第二十条 基金公司主要职责:负责聘用基金管理公司,落实对子基金的出资。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按照管委会确定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组织制定基金年度投资计划;负责母基金日常经营管理;提出非定向子基金投资方案;对立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按照审议确定的投资方案,进行入股谈判、签订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具体投资事宜;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配合管委会办公室做好基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参与制定或修改相关基金管理办法;配合管委会研究确定母基金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围绕政策引导目标及行业特点,提供投资信息和需求,提出主题子基金及直投子基金直投项目投资方案,落实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服务;牵头拟定直投子基金直接投资实施细则;参与基金投资决策,协助开展基金考核评价。
第六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支持新旧动能转换和产业能级提升,并根据区委区政府战略部署适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四条 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从事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支出;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经管委会批准的需要特别支持的重点领域或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及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专业机构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第七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投资决策程序一般为:项目提出(征集)、项目初审、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公示、组织实施等。
1.项目提出(征集)
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政策引导目标、行业特点等征集筛选主题子基金合作机构,形成投资方案报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征集筛选非定向子基金合作机构,形成投资方案。
行业主管部门结合人才引进、重大招商引资等征集筛选直投子基金直投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形成投资方案报基金管理公司。其中,人才项目由区委人才办负责,行业类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招商引资及其他项目由区投促局负责。
2.项目初审
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方案初审后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审核。
3.项目立项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对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投资方案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立项。
4.尽职调查
基金管理公司对立项通过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对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让利措施、退出方式等提出具体建议,形成投资建议书。
5.投资决策
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投资建议书,原则上提交投资决策会议进行审议决策,亦可采取简易程序,由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半数以上管委会成员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管委会主任批准。投资决策会议由管委会主任主持,成员由管委会2/3以上人员组成,必要时邀请外部专家参加并提供专业意见。特别重大项目的投资需报区委常委会或区委财经委员会审议决策。
出资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主题子基金及非定向子基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200万元及以下的直投子基金投资项目,可采取简易程序决策。
6.公示
经审议通过的投资方案,由基金管理公司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
7.组织实施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基金管理公司与相关合作方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正式签署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投资方案经批准后达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导致投资方案无法实施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在1个月内及时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终止投资情况,管委会办公室向管委会报备。
第八章 费用和收益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基金公司原则上按照投资金额0.6%的比例,按年支付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管理费用。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对投资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经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并报管委会批准,扣减基金管理公司相应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九条 基金公司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基金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公司用于滚动投资。
第九章 基金退出
第三十条 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采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需按未约定方式退出的,由基金管理公司结合政策目标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退出方案,经管委会批准后具体办理退出事宜。
第三十一条 采取主题子基金或非定向子基金运作模式的,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合伙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实际出资的;
3.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政策导向的;
4.发现其他危及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第十章 风险防控和绩效考核
第三十二条 区财政局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对母基金运作与管理的监督和考核机制,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进行决策,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管,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有效管理。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要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
第三十四条 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应当委托一家中国境内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由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基金管理公司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出资部分无收益或亏损的,不得采取政府补贴形式向合作对象支付收益;出资部分实现收益的,不得超出税后收益总额向合作对象让渡收益。
第三十六条 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对于政府产业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主管部门、代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等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章 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基金管理公司要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基金管理公司要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母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与相关合作方签署章程或合伙协议后,发生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认缴出资额变更、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基金存续期延长等核心要素变更,由基金管理公司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并获批复后进行处理。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2.子基金管理机构关键人士半数(含)或董事长、总经理以上发生变化;
3.直投项目主要股东及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影响直投项目发起部门政策目标实现的。
第四十条 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投资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及直投项目应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定期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子基金或企业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基金管理公司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或企业进行审计。
第四十一条 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9日起施行。《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拱墅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拱政办发〔2015〕33号),《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拱墅区运河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拱政办发〔2018〕1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约的子基金项目,按照原管理办法执行。
索引号
K1493206-6/2020-12124
文号
拱政办发〔2020〕19号
公布日期
2020-10-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拱墅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9日
拱墅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拱墅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9〕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和功能定位
第一条 拱墅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是由拱墅区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按照“聚焦战略取向、突出政策引导、坚持市场运作、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体现以下功能定位:
1.政策性。产业基金要充分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重大战略部署,支持重点产业打造、重大项目引进及优质人才培育,加快推动全区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禁止、限制发展行业。
2.引导性。产业基金通过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专业投资机构及大中型企业合作,共同发起设立多种形式的子基金,充分发挥产业基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更好地推动我区实体经济发展。
3.市场性。产业基金实行所有权、管理权、运营权相分离的运作模式。与市场合作设立的产业基金,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开展投资并做好对接服务,不干预产业基金具体管理,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基金专业化管理团队的独立决策作用。
第二章 基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二条 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规模30亿元,资金来源为财政出资5亿元,区政府授权杭州拱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20亿元,授权杭州市拱墅区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出资5亿元,后期视运作和管理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后调整规模。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三条 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采取“1+3”的管理运作模式。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作为母基金,根据投资领域和支持重点,分设“直投子基金”“主题子基金”“非定向子基金”三大模块进行运作并实施分类管理,三类子基金规模按实际需求设定。
第四条 “直投子基金”是指由母基金全额出资设立或由母基金与社会资本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对区内或拟引进区内的重大项目直接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主要用于人才引进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上级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项目跟投、特殊需求的项目(用于纾困、并购等),具体可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采取新设公司、参与增资、受让股权等方式。
第五条 直投子基金如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的,社会资本必须为直投项目的非关联方,母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直投子基金规模的30%,特别重大项目经管委会审定后可不受本条出资比例限制。直投子基金原则上委托母基金管理人负责具体运作,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的直投子基金可委托专业投资机构管理。
第六条 母基金通过直投子基金在直投项目中占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特别重大项目经管委会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比例限制。直投子基金直投项目中涉及非现金资产的,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备案。
第七条 “主题子基金”是指由母基金与社会资本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聚焦我区产业规划的重点领域专项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主题子基金出资结构中,母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30%,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或产业项目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特别重大项目经管委会审定后可不受本条出资比例限制。主题子基金投资区内项目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母基金出资金额的2倍。
第八条 “非定向子基金”是指由母基金与社会资本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投向非特定产业领域的股权投资基金。非定向子基金出资结构中,母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20%,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特别重大项目经管委会审定后可不受本条出资比例限制。非定向子基金投资区内项目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母基金出资金额。
第九条 直投子基金单个投资项目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主题子基金和非定向子基金存续期最长不超过8年,经管委会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 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参股的项目,基金管理公司可采取委派董事、监事、观察员等形式进行管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开展投后管理、办理股权退出等事务,但不参与项目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引导作用,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可在取得的投资收益中向合作对象进行让利,但不得向合作对象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第四章 组织架构
第十二条 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基本组织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法人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个层次,按照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成立拱墅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区长为主任,常务副区长和分管招商的副区长为副主任,区委人才办、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商务局、区投促局、区金融办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通过投资决策会议等方式实施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第十四条 基金法人公司:杭州市拱墅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基金法人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基金公司按《公司法》规定要求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设日常经营机构。基金公司在原财政出资的基础上,进一步吸纳杭州拱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区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出资,扩大注册资金至30亿元。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委托杭州拱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母基金的投资管理,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基金管委会、管委会办公室、区财政局、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应明确职责,根据国家预算、金融和财务等有关规定健全基金运作管理机制、推动基金政策引导目标实现。
第十七条 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根据拱墅区发展战略导向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母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决定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协调和决策直投子基金设立及投资、主题子基金及非定向子基金投资等事项,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关于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组织投资决策会议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协调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对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牵头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开展基金财务监管,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第二十条 基金公司主要职责:负责聘用基金管理公司,落实对子基金的出资。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按照管委会确定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组织制定基金年度投资计划;负责母基金日常经营管理;提出非定向子基金投资方案;对立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按照审议确定的投资方案,进行入股谈判、签订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具体投资事宜;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配合管委会办公室做好基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参与制定或修改相关基金管理办法;配合管委会研究确定母基金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围绕政策引导目标及行业特点,提供投资信息和需求,提出主题子基金及直投子基金直投项目投资方案,落实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服务;牵头拟定直投子基金直接投资实施细则;参与基金投资决策,协助开展基金考核评价。
第六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支持新旧动能转换和产业能级提升,并根据区委区政府战略部署适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四条 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从事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支出;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经管委会批准的需要特别支持的重点领域或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及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专业机构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第七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投资决策程序一般为:项目提出(征集)、项目初审、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公示、组织实施等。
1.项目提出(征集)
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政策引导目标、行业特点等征集筛选主题子基金合作机构,形成投资方案报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征集筛选非定向子基金合作机构,形成投资方案。
行业主管部门结合人才引进、重大招商引资等征集筛选直投子基金直投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形成投资方案报基金管理公司。其中,人才项目由区委人才办负责,行业类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招商引资及其他项目由区投促局负责。
2.项目初审
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方案初审后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审核。
3.项目立项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对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投资方案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立项。
4.尽职调查
基金管理公司对立项通过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对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让利措施、退出方式等提出具体建议,形成投资建议书。
5.投资决策
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投资建议书,原则上提交投资决策会议进行审议决策,亦可采取简易程序,由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半数以上管委会成员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管委会主任批准。投资决策会议由管委会主任主持,成员由管委会2/3以上人员组成,必要时邀请外部专家参加并提供专业意见。特别重大项目的投资需报区委常委会或区委财经委员会审议决策。
出资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主题子基金及非定向子基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200万元及以下的直投子基金投资项目,可采取简易程序决策。
6.公示
经审议通过的投资方案,由基金管理公司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
7.组织实施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基金管理公司与相关合作方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正式签署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投资方案经批准后达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导致投资方案无法实施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在1个月内及时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终止投资情况,管委会办公室向管委会报备。
第八章 费用和收益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基金公司原则上按照投资金额0.6%的比例,按年支付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管理费用。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对投资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经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并报管委会批准,扣减基金管理公司相应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九条 基金公司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基金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公司用于滚动投资。
第九章 基金退出
第三十条 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采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需按未约定方式退出的,由基金管理公司结合政策目标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退出方案,经管委会批准后具体办理退出事宜。
第三十一条 采取主题子基金或非定向子基金运作模式的,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合伙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实际出资的;
3.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政策导向的;
4.发现其他危及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第十章 风险防控和绩效考核
第三十二条 区财政局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对母基金运作与管理的监督和考核机制,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进行决策,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管,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有效管理。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要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
第三十四条 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应当委托一家中国境内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由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基金管理公司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出资部分无收益或亏损的,不得采取政府补贴形式向合作对象支付收益;出资部分实现收益的,不得超出税后收益总额向合作对象让渡收益。
第三十六条 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对于政府产业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主管部门、代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等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章 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基金管理公司要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基金管理公司要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母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与相关合作方签署章程或合伙协议后,发生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认缴出资额变更、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基金存续期延长等核心要素变更,由基金管理公司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并获批复后进行处理。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2.子基金管理机构关键人士半数(含)或董事长、总经理以上发生变化;
3.直投项目主要股东及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影响直投项目发起部门政策目标实现的。
第四十条 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投资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及直投项目应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定期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子基金或企业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基金管理公司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或企业进行审计。
第四十一条 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9日起施行。《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拱墅区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拱政办发〔2015〕33号),《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拱墅区运河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拱政办发〔2018〕1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约的子基金项目,按照原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