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19-09-05 09:41:35 浏览次数: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区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拱墅区政府办公室受理向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向区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可由区政府办公室依法予以公开,具体的承办机构为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

(二)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填写《拱墅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从拱墅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版块中下载,也可以在现场受理点领取,并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拱墅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版块的“依申请公开”,在网上通过信息公开系统提出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受理号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中查询办理情况。(如遇网上申请不成功等问题,请联系88259746-801。)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寄送单位: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寄送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台州路1号。联系电话:0571-88255075,邮编:310015。传真号码:0571-88259530。受理时间:9:00--12:00,14:30—17:30(法定工作日)。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推荐采用邮政企业寄送信函。

3.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至拱墅区人民政府现场提出书面申请。地址:拱墅区人民政府。受理时间:9:00--12:30,14:00—17:30 (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571-88255075。

(三)受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书面《申请表》除从拱墅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打印外,也可现场领取。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应登录拱墅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7个工作日内)。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收费情况。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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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墅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19-09-05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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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区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拱墅区政府办公室受理向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向区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可由区政府办公室依法予以公开,具体的承办机构为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

(二)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填写《拱墅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从拱墅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版块中下载,也可以在现场受理点领取,并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拱墅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版块的“依申请公开”,在网上通过信息公开系统提出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受理号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中查询办理情况。(如遇网上申请不成功等问题,请联系88259746-801。)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寄送单位: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寄送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台州路1号。联系电话:0571-88255075,邮编:310015。传真号码:0571-88259530。受理时间:9:00--12:00,14:30—17:30(法定工作日)。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推荐采用邮政企业寄送信函。

3.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至拱墅区人民政府现场提出书面申请。地址:拱墅区人民政府。受理时间:9:00--12:30,14:00—17:30 (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571-88255075。

(三)受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书面《申请表》除从拱墅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打印外,也可现场领取。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应登录拱墅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7个工作日内)。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收费情况。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