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39649777-X/2022-2528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19-09-23 发布日期 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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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墅区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奖励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09-23 15:43:19 点击率: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市场前景广阔、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的发明专利产品实现产业化、市场化,提高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我区定期组织对辖区实现发明专利产业化的企业进行奖励。作为项目评审依据原《拱墅区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拱科〔2015〕9 号)的依据文件《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拱政〔2014〕3号)已于2018年2月28日废止。根据机构改革知识产权职能由拱墅区科技局隶转至拱墅区市场监管局,且依据《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提升产业质量的若干意见(试行)》(拱政〔2018〕 1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办法,为拱墅区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奖励评审提供可操作性依据。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为五章,包括申报对象和条件、申报材料、认定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内容。

申报对象包含个人发明专利成果产业化奖励和企业发明专利产品产业化奖励两个项目,发明专利登记地在拱墅区的个人(专利权人)和在拱墅区注册及纳税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可申报:

(一)申请个人发明专利成果产业化奖励

1、个人的户籍是在杭的自然人;

2、个人发明专利申请登记地在拱墅区;

3、个人与企业签订发明专利产业化授权的,应同时满足企业专利产品产业化奖励的要求。

(二)申请企业发明专利产品产业化奖励

1、企业已被认定为区级以上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2、企业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健全,专利工作贯穿于技术开发、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

3、企业申请产业化奖励的发明专利为企业自主研发的、近三年内授权的、专利权有效且未对外许可使用、无权属纠纷的;

4、企业发明专利需已实现产业化,且该项发明专利产品经财务独立核算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企业每项发明专利产业化只奖励一次;

5、企业未发生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6、其他特殊情况由企业提交相关印证材料经专家组评审认定、集体讨论后决定。

三、解读机关

本《实施办法》由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读,电话:88397187、88397189。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拱墅区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奖励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39649777-X/2022-25289

公布日期

2019-09-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关联类型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市场前景广阔、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的发明专利产品实现产业化、市场化,提高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我区定期组织对辖区实现发明专利产业化的企业进行奖励。作为项目评审依据原《拱墅区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拱科〔2015〕9 号)的依据文件《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拱政〔2014〕3号)已于2018年2月28日废止。根据机构改革知识产权职能由拱墅区科技局隶转至拱墅区市场监管局,且依据《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提升产业质量的若干意见(试行)》(拱政〔2018〕 1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办法,为拱墅区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奖励评审提供可操作性依据。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为五章,包括申报对象和条件、申报材料、认定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内容。

申报对象包含个人发明专利成果产业化奖励和企业发明专利产品产业化奖励两个项目,发明专利登记地在拱墅区的个人(专利权人)和在拱墅区注册及纳税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可申报:

(一)申请个人发明专利成果产业化奖励

1、个人的户籍是在杭的自然人;

2、个人发明专利申请登记地在拱墅区;

3、个人与企业签订发明专利产业化授权的,应同时满足企业专利产品产业化奖励的要求。

(二)申请企业发明专利产品产业化奖励

1、企业已被认定为区级以上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2、企业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健全,专利工作贯穿于技术开发、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

3、企业申请产业化奖励的发明专利为企业自主研发的、近三年内授权的、专利权有效且未对外许可使用、无权属纠纷的;

4、企业发明专利需已实现产业化,且该项发明专利产品经财务独立核算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企业每项发明专利产业化只奖励一次;

5、企业未发生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6、其他特殊情况由企业提交相关印证材料经专家组评审认定、集体讨论后决定。

三、解读机关

本《实施办法》由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读,电话:88397187、88397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