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K1493206-6/2019-0877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府办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拱政办发〔2019〕5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19-05-23 发布日期 2019-05-23
登记号 AGSD01-2019-0003 有效性 废止
附件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拱墅区科技企业贷款支持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联类型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拱墅区科技企业贷款支持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5-23 15:58:42 点击率: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拱墅区科技企业贷款支持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3日

拱墅区科技企业贷款支持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区科技企业贷款支持基金(简称区科技助贷金)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杭政函〔2019〕4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由区政府出资设立的专项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承担企业信贷风险,支持区科技企业、创新创业园区运营企业等获取银行优质贷款,积极纾解科技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一、基金概况

(一)基金架构。科技助贷金是区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池基金(简称风险池基金)的组成部分,由区风险池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科技局)牵头实施运作。

(二)基金出资。科技助贷金首期规模2000万元,在区风险池基金3000万元额度统筹安排,由科发中心建立专用结算账户管理。

(三)合作银行。面向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公开征集,符合相关要求的签署合作协议,成为科技助贷金合作银行。

(四)助贷比例。合作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区内科技企业发放贷款,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科技助贷金给予相应比例和期限的助贷存款,到期后收回本息。具体比例如下:

银行贷款综合成本与基准利率相比

助贷为贷款本金的比例

综合成本≤基准利率

30%

基准利率<综合成本≤基准利率上浮15%

20%

基准利率上浮15%<综合成本≤基准利率上浮30%

10%

基准利率上浮30%<综合成本

不予补助

二、科技助贷金支持的科技企业标准

(一)税收级次归属于拱墅区的科技企业、创新创业园区运营企业。

科技企业需符合《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16〕88号)的基本条件,主要是: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企业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不低于10%,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等。

创新创业园区运营企业需符合《拱墅区众创空间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拱科〔2018〕19号)、《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杭科高〔2016〕102号)等规定的认定条件。

(二)区风险池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科技局)负责审核相关科技企业、创新创业园区运营企业条件,组建并维护科技助贷金支持企业名录库,向合作银行推送。合作银行向未入库企业发放的贷款不享受科技助贷金支持。

三、运作和审批

科技助贷金的审批和使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操作。

(一)建立和维护科技助贷金支持企业名录库。由区科技局牵头负责,通过企业申报、街道推荐、科技部门遴选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名录库,定期动态调整,并实时推送给合作银行。

(二)征集合作银行。由区科技局牵头负责,公开征集合作银行,经协商后签署合作协议。建立合作银行名录库,定期动态调整,将合作银行名录库及银行信贷产品信息,及时推送给科技助贷金入库企业。

(三)银行放贷。合作银行自主经营贷款业务,并承担信贷风险。区科技局牵头负责银企对接,提供企业推介、融资路演、协同走访等服务,促进合作银行给予区科技企业优质贷款。

(四)银行申请科技助贷金。科技助贷金由合作银行申请,每季度审核兑现一次。合作银行所申请助贷金的贷款,单笔贷款额度、期限、利息等,需符合国家普惠金融政策规定。申请时提交贷款发放凭证、企业确认证明等相关材料,汇总提出申请科技助贷金的额度、期限。

(五)科技助贷金审核。由区科技局初审,汇总季度科技助贷金支持方案,提交区风险池基金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区重要财政事项审核审批会议审定通过予以兑现。

(六)科技助贷金支付。由科发中心按照审核通过的科技助贷金支持方案,做好科技助贷金存放相关工作。

(七)科技助贷金的收回。科技助贷金存放期限与企业获得该笔贷款的期限相同,利率为同期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科技助贷金不承担贷款风险补偿,存放到期后本息按原渠道转回科发中心专用结算账户。

四、其他

(一)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对科技助贷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如合作银行违反协议增加受助企业贷款成本的,给予撤销助贷支持、终止合作协议等处理。

(二)本办法自2019年6月23日起施行。


行政规范性文件
区府办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拱墅区科技企业贷款支持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K1493206-6/2019-08776

文号

拱政办发〔2019〕5号

公布日期

2019-05-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拱墅区科技企业贷款支持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3日

拱墅区科技企业贷款支持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区科技企业贷款支持基金(简称区科技助贷金)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杭政函〔2019〕4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由区政府出资设立的专项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承担企业信贷风险,支持区科技企业、创新创业园区运营企业等获取银行优质贷款,积极纾解科技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一、基金概况

(一)基金架构。科技助贷金是区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池基金(简称风险池基金)的组成部分,由区风险池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科技局)牵头实施运作。

(二)基金出资。科技助贷金首期规模2000万元,在区风险池基金3000万元额度统筹安排,由科发中心建立专用结算账户管理。

(三)合作银行。面向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公开征集,符合相关要求的签署合作协议,成为科技助贷金合作银行。

(四)助贷比例。合作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区内科技企业发放贷款,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科技助贷金给予相应比例和期限的助贷存款,到期后收回本息。具体比例如下:

银行贷款综合成本与基准利率相比

助贷为贷款本金的比例

综合成本≤基准利率

30%

基准利率<综合成本≤基准利率上浮15%

20%

基准利率上浮15%<综合成本≤基准利率上浮30%

10%

基准利率上浮30%<综合成本

不予补助

二、科技助贷金支持的科技企业标准

(一)税收级次归属于拱墅区的科技企业、创新创业园区运营企业。

科技企业需符合《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16〕88号)的基本条件,主要是: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企业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不低于10%,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等。

创新创业园区运营企业需符合《拱墅区众创空间认定和考核管理办法》(拱科〔2018〕19号)、《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杭科高〔2016〕102号)等规定的认定条件。

(二)区风险池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科技局)负责审核相关科技企业、创新创业园区运营企业条件,组建并维护科技助贷金支持企业名录库,向合作银行推送。合作银行向未入库企业发放的贷款不享受科技助贷金支持。

三、运作和审批

科技助贷金的审批和使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操作。

(一)建立和维护科技助贷金支持企业名录库。由区科技局牵头负责,通过企业申报、街道推荐、科技部门遴选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名录库,定期动态调整,并实时推送给合作银行。

(二)征集合作银行。由区科技局牵头负责,公开征集合作银行,经协商后签署合作协议。建立合作银行名录库,定期动态调整,将合作银行名录库及银行信贷产品信息,及时推送给科技助贷金入库企业。

(三)银行放贷。合作银行自主经营贷款业务,并承担信贷风险。区科技局牵头负责银企对接,提供企业推介、融资路演、协同走访等服务,促进合作银行给予区科技企业优质贷款。

(四)银行申请科技助贷金。科技助贷金由合作银行申请,每季度审核兑现一次。合作银行所申请助贷金的贷款,单笔贷款额度、期限、利息等,需符合国家普惠金融政策规定。申请时提交贷款发放凭证、企业确认证明等相关材料,汇总提出申请科技助贷金的额度、期限。

(五)科技助贷金审核。由区科技局初审,汇总季度科技助贷金支持方案,提交区风险池基金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区重要财政事项审核审批会议审定通过予以兑现。

(六)科技助贷金支付。由科发中心按照审核通过的科技助贷金支持方案,做好科技助贷金存放相关工作。

(七)科技助贷金的收回。科技助贷金存放期限与企业获得该笔贷款的期限相同,利率为同期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科技助贷金不承担贷款风险补偿,存放到期后本息按原渠道转回科发中心专用结算账户。

四、其他

(一)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对科技助贷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如合作银行违反协议增加受助企业贷款成本的,给予撤销助贷支持、终止合作协议等处理。

(二)本办法自2019年6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