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K1493206-6/2019-0919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府办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拱政发〔2019〕37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19-10-14 发布日期 2019-10-14
登记号 AGSD00-2019-0002 有效性 有效
附件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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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 2019-10-14 16:43:52 点击率: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函〔2016〕21号)等法律和政策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展要求

坚持民办学校(指非营利性的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下同)的公益性属性。坚持精准扶持与规范管理并举原则,坚持历史性与先行性结合原则,以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在法人治理、财政扶持、办学机制等方面,形成差别化、有针对性的民办教育公共政策体系,支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公办民办互补、有序竞争、良性发展的多元化办学格局,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教育的需求。

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一)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全面加大民办学校党组织组建力度,做到应建必建,实现民办学校党组织工作全覆盖。发挥公办学校党建工作优势,通过“领雁工作室”、“新好学校发展群”、“1+N”党建共同体等方式,与民办学校组织联建、资源共享。要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民办学校共青团组织建设。各主管部门要把民办学校党建工作作为注册登记、年检年审、评估考核、管理监督、表彰奖励的必备条件和必查内容。

(二)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全面推进《党的知识》进课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三、加大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力度

(一)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选择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现有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前正式设立的)到2022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

(二)培育优质民办教育品牌。实施民办教育品牌战略,鼓励民办学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和错位发展,加快建设一批高质量、有特色的品牌学校和教育集团,形成若干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吸引优质、特色的民办教育资源进入我区教育领域,鼓励民办与民办、民办与公办学校开展校际间的合作与交流,进一步优化和扩大民办学校对公办学校的托管形式,包括优质民办学校托管新建及薄弱公办中小学(幼儿园)。

(三)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算后有剩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一定额度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四)健全公共财政扶持机制。各相关部门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设立拱墅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依照区教育局会同区财政局修订的有关拱墅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在对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进行考核评估的基础上,以生均经费补助的方式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对贫困学生落实同等资助政策。

(五)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教育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制定支持和鼓励民办学校教师发展的政策措施,把民办学校教师纳入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系列、同要求、同待遇的教师培训体系。

落实民办学校教师权益保障。民办学校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全面实施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实行专任教师全员人事代理。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科研课题申请、选优评先、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权利。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专任教师,可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教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探索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管理,由区委编办牵头会同区教育局、区人社另行制订实施办法。确保员额管理稳步推进,探索教师流动机制。

四、依法落实民办学校的责任权益

(一)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董事(理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为主要架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形成决策、执行、监督有效运行的体制机制。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等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教师(学生)申诉制度,设立纠纷调解组织,保障学生教师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资产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违法分红。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对民办学校国有资产参照《拱墅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拱政办发〔2016〕33号)进行管理和处置。对租用国有校舍的民办学校,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后确定租金。租赁事宜,由区教育局会同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讨论决定。制定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备和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规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探索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维护学校办学安全稳定。学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允原则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学校所有收支均纳入学校账户管理,无账外账;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规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四)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要落实学校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岗位职责。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演练与安全检查。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管理、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五、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政府发展民办教育的责任。加强领导,成立由分管区长为组长的民办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民办教育协商机制,创新优化政策环境,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民办教育综合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制度和专项督导制度,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各部门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

(二)改进政府管理方式。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改进和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总结宣传民办教育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民办教育监管,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制定并实施民办学校信息公开与信用管理办法,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完善督导评估制度。区教育督导机构要将民办学校纳入督学责任区范围,建立对办学行为常规化、专业化的督查制度,推动民办学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将专项督导评估结果和年度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政策扶持、招生计划等下达的重要依据。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1月14日起施行。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4日

拱政发[2019]37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doc

行政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索引号

K1493206-6/2019-09195

文号

拱政发〔2019〕37号

公布日期

2019-10-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函〔2016〕21号)等法律和政策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展要求

坚持民办学校(指非营利性的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下同)的公益性属性。坚持精准扶持与规范管理并举原则,坚持历史性与先行性结合原则,以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在法人治理、财政扶持、办学机制等方面,形成差别化、有针对性的民办教育公共政策体系,支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公办民办互补、有序竞争、良性发展的多元化办学格局,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教育的需求。

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一)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全面加大民办学校党组织组建力度,做到应建必建,实现民办学校党组织工作全覆盖。发挥公办学校党建工作优势,通过“领雁工作室”、“新好学校发展群”、“1+N”党建共同体等方式,与民办学校组织联建、资源共享。要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民办学校共青团组织建设。各主管部门要把民办学校党建工作作为注册登记、年检年审、评估考核、管理监督、表彰奖励的必备条件和必查内容。

(二)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全面推进《党的知识》进课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三、加大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力度

(一)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选择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现有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前正式设立的)到2022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

(二)培育优质民办教育品牌。实施民办教育品牌战略,鼓励民办学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和错位发展,加快建设一批高质量、有特色的品牌学校和教育集团,形成若干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吸引优质、特色的民办教育资源进入我区教育领域,鼓励民办与民办、民办与公办学校开展校际间的合作与交流,进一步优化和扩大民办学校对公办学校的托管形式,包括优质民办学校托管新建及薄弱公办中小学(幼儿园)。

(三)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算后有剩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一定额度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四)健全公共财政扶持机制。各相关部门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设立拱墅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依照区教育局会同区财政局修订的有关拱墅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在对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进行考核评估的基础上,以生均经费补助的方式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对贫困学生落实同等资助政策。

(五)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教育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制定支持和鼓励民办学校教师发展的政策措施,把民办学校教师纳入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系列、同要求、同待遇的教师培训体系。

落实民办学校教师权益保障。民办学校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全面实施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实行专任教师全员人事代理。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科研课题申请、选优评先、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权利。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专任教师,可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教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探索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管理,由区委编办牵头会同区教育局、区人社另行制订实施办法。确保员额管理稳步推进,探索教师流动机制。

四、依法落实民办学校的责任权益

(一)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董事(理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为主要架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形成决策、执行、监督有效运行的体制机制。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等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教师(学生)申诉制度,设立纠纷调解组织,保障学生教师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资产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违法分红。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对民办学校国有资产参照《拱墅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拱政办发〔2016〕33号)进行管理和处置。对租用国有校舍的民办学校,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后确定租金。租赁事宜,由区教育局会同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讨论决定。制定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备和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规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探索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维护学校办学安全稳定。学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允原则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学校所有收支均纳入学校账户管理,无账外账;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规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四)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要落实学校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岗位职责。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演练与安全检查。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管理、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五、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政府发展民办教育的责任。加强领导,成立由分管区长为组长的民办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民办教育协商机制,创新优化政策环境,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民办教育综合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制度和专项督导制度,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各部门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

(二)改进政府管理方式。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改进和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总结宣传民办教育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民办教育监管,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制定并实施民办学校信息公开与信用管理办法,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完善督导评估制度。区教育督导机构要将民办学校纳入督学责任区范围,建立对办学行为常规化、专业化的督查制度,推动民办学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将专项督导评估结果和年度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政策扶持、招生计划等下达的重要依据。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1月14日起施行。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4日

拱政发[2019]37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