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K1493206-6/2019-2237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府办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拱政发〔2019〕3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19-01-17 发布日期 2019-01-17
登记号 AGSD00-2019-0001 有效性 废止
附件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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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1-17 16:47:41 点击率: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工作,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助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探索城市非遗保护传承的拱墅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及《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十三五”规划》、《拱墅区文化发展规划(2018-2021)》,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非遗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做好非遗保护和利用工作,对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弘扬民族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拱墅区非遗工作要抢抓历史机遇,认真贯彻落实大运河文化带建设要求,实施“文化引领”战略,以“建设运河沿岸名区”为总目标,大力传承和保护历史文脉,留住根和魂,让拱墅彰显运河沿岸名区的独特韵味。要深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进一步挖掘提升拱墅区非遗代表性项目,建立起适应时代特征,更具拱墅特色的现代非遗保护传承体系,各项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保护传承的基础建设更加扎实。要推进非遗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融入现代生活、融入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旅游等,实现保护水平整体性提高,保护成果全面呈现,拱墅城市非遗保护模式形成影响。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非遗是以人为载体的活态遗产,保护非遗的核心是保护传承人,非遗保护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发挥传承人在传承中的积极作用。

(二)整体保护。非遗要进行综合、立体、系统性保护,要保护非遗所拥有的全部内容和形式。对非遗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要实行整体保护。

(三)合理利用。要创新方式、设计载体,积极开展展演展示,通过非遗与当代生活、生产、生态的融合,促进非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共享发展。凝聚全民共识,推动保护发展,全面推进非遗保护成果全民共享,努力形成非遗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良好局面。扩大对外交流,增强国际影响,延续历史文脉,弘扬优秀传统,树立文化自信。

三、加强新形势下非遗保护发展工作

(一)深化调查研究

1、建立调查制度。深入挖掘和整理非遗项目的历史渊源、传承脉络、表现形式等信息,加强非遗数字化保存、音视频制作,推动智慧非遗数据库建设。

2、加强项目申报。积极推荐优秀传统文化项目申报拱墅区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申报评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积极推荐我区符合条件的非遗项目申报国家、省、市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

3、完善名录体系。继续做好现有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挖掘整理,有条件的街道可以开展街道级名录申报认定工作,积极提升和完善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建设。

(二)强化保护传承

1、推动代表性项目保护。加强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明确具有保护条件和能力的保护责任单位,切实担负起保护传承职责,制订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实施针对性保护。

2、加强传承人队伍建设。对熟练掌握某项非遗项目、在一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被群众公认、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的传承人,分批认定为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评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3、开展抢救性保护记录。对具有一定价值、当地群众喜闻乐见的濒危非遗,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恢复传承。对年事已高的传承人(民间艺人),运用文字、音像等手段开展传承人口述史抢救性记录工作。

4、支持传承人开展活动。支持传承人开设传习所、工作室等,开展传习、收徒传艺活动,培养项目新的传承人。与院校、企业合作,开展传承人研培活动,提升传承人技艺和水平,增强项目传承后劲。

(三)提升基地功能

1、支持非遗基地建设。建立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基地,针对代表性项目的特点和存续状况,通过与学校教育结合,推动非遗进校园,建立传承教学基地;通过与旅游结合,推动非遗进景区,建立实践基地;通过与设计结合,推动非遗进商场,建立销售基地等。强化宣传展示作用,建立宣传展示基地;对体现地方特色的传统工艺类项目,探索通过扩大生产建立生产性保护基地。

2、发挥非遗场馆作用。加强对非遗文献馆、南北戏楼等已建非遗场馆的管理,充分发挥好功能作用,积极开展传习活动,努力培育非遗品牌。在历史街区改造、街道综合文体中心建设中,积极创造条件,建设非遗专题馆、展示厅等。

3、探索整体保护模式。实施非遗本体和环境风貌区域性整体保护措施,保护与非遗密切相依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积极打造桥西“非遗特色小镇”、半山“二十四节气主题公园”、祥符“花朝节主题园”,积极建立非遗生态保护区。

(四)振兴传统工艺

1、示范引领。在文化旅游部非遗司和省市非遗主管部门的支持指导下,建立全国传统工艺工作站,立足拱墅地理优势和文化优势,联合高校、杭州工艺美术博物馆、手工艺活态馆及社会机构等力量,积极开展传统工艺工作站工作。以永久落户拱墅的全国“大匠至心”传统工艺振兴论坛为契机,组织开展不同主题的传习沙龙活动,提升传统工艺项目创新能力,弘扬非遗工匠精神,彰显东方才艺文化特色,打造传统工艺振兴示范区。

2、加强整合。建立全国传统工艺振兴联盟组织,通过研讨、展示、互动体验、合作洽谈等形式,为区域合作及传承人(从业者)搭建交流平台,进一步促进传统工艺走进社区、商场、学校、青少年宫、图书馆、旅游景区等,打造新时期传统工艺振兴的生动案例,探索传统工艺融入现代生活的成功样板。

3、活化利用。发挥非遗传统手工艺项目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支持张小泉剪刀、天竺筷等传统非遗手工艺项目做大做强,深入挖掘内涵,发展特色品牌,做大产业规模,推出创新产品,增强传统工艺特色产业的国内外市场影响力。加强非遗与现代科技、现代设计相融合,立足当代审美意识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通过文化元素再植、新产品研发、传统技艺嫁接等手段,进一步推动非遗资源的活化利用。

(五)加强推广传播

1、提升非遗品牌活动。进一步提升运河元宵灯会、半山立夏节、大运河庙会等群众参与度高的非遗节庆和民俗活动的内涵,弘扬地方特色文化,加强城市非遗品牌塑造。

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大力推动“非遗集市”、“匠人街”等非遗传承发展平台的项目建设,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积极打造非遗集聚区。

3、加强传播推广交流。创新方式载体,加强传播推广。充分发挥非遗在对外文化交流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将拱墅地域性文化元素融入城市建设和普通市民生活,为建设运河沿岸名区增添人文符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将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政府工作年终考核目标,纳入文化发展规划。由区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建立合作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形成合力,加强对非遗传承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提升人才队伍。建立拱墅区非遗保护工作专家库,加强对非遗保护工作的业务指导,根据不同门类实施分类保护。不断提高区、街道两级非遗保护工作队伍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广泛吸纳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力量,共同开展非遗保护工作。

(三)加大财政扶持。区、街道两级要增加非遗项目资金,确保必要的保护费用。加大对非遗工作的支持力度,财政补助不低于下述标准:

1、项目补助

(1)新创建非遗代表性项目一次性补助。对项目单位予以补助:国家级以上4万元,省级3万元,市级2万元,区级1万元。

(2)已创建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工作经费补助。列入当年保护计划并按计划完成实施任务且通过验收的,给予项目保护实施单位每年不高于以下标准的补助:国家级以上8万元,省级6万、市级4万元,区级2万元。

2、场馆基地补助

(1)新建非遗传承展示场馆补助。经评估验收后,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非遗传承展示场馆创建传承基地、生态保护区、宣传展示基地、生产性保护基地等各级各类载体成功的,予以补助:国家级以上4万元,省级3万元,市级2万元,区级1万元。

3、活动补助

(1)拱墅区非遗保护单位或保护基地举办或参与非遗宣传、交流、展览、展示等重大活动,按实际产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全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2)拱墅区外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加入拱墅区非遗传承团队,在拱墅区内开展重大传习活动、特色活动,按实际产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4、传承人补助

拱墅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65周岁(含)以上3000元/年。国家及省、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相关补助金额下达。

鼓励年轻人传承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可推荐正式拜师徒弟申报,经考核通过的,按年度给予徒弟带薪学艺生活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5、规范资金管理

非遗补助资金可用于挖掘抢救、项目保护、成果编纂、代表性传承人带徒授艺、培训讲习、整理出版有关资料、展演展示、学术交流等,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投入非遗保护工作,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性投入机制。 

6、其他政策。非遗项目保护单位、保护基地符合文创、人才及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等政策的,同时享受相应政策。单位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四)营造良好氛围。运用多种手段和形式,进一步加大非遗保护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保护工作推进的良好氛围。要积极鼓励学校开展相关非遗教育,引导公共文化机构积极开展非遗的传播展示。

五、本意见自2019年2月17日起施行,原拱政发〔2012〕22号文件同时废止。



行政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K1493206-6/2019-22375

文号

拱政发〔2019〕3号

公布日期

2019-01-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工作,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助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探索城市非遗保护传承的拱墅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及《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十三五”规划》、《拱墅区文化发展规划(2018-2021)》,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非遗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做好非遗保护和利用工作,对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弘扬民族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拱墅区非遗工作要抢抓历史机遇,认真贯彻落实大运河文化带建设要求,实施“文化引领”战略,以“建设运河沿岸名区”为总目标,大力传承和保护历史文脉,留住根和魂,让拱墅彰显运河沿岸名区的独特韵味。要深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进一步挖掘提升拱墅区非遗代表性项目,建立起适应时代特征,更具拱墅特色的现代非遗保护传承体系,各项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保护传承的基础建设更加扎实。要推进非遗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融入现代生活、融入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旅游等,实现保护水平整体性提高,保护成果全面呈现,拱墅城市非遗保护模式形成影响。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非遗是以人为载体的活态遗产,保护非遗的核心是保护传承人,非遗保护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发挥传承人在传承中的积极作用。

(二)整体保护。非遗要进行综合、立体、系统性保护,要保护非遗所拥有的全部内容和形式。对非遗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要实行整体保护。

(三)合理利用。要创新方式、设计载体,积极开展展演展示,通过非遗与当代生活、生产、生态的融合,促进非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共享发展。凝聚全民共识,推动保护发展,全面推进非遗保护成果全民共享,努力形成非遗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良好局面。扩大对外交流,增强国际影响,延续历史文脉,弘扬优秀传统,树立文化自信。

三、加强新形势下非遗保护发展工作

(一)深化调查研究

1、建立调查制度。深入挖掘和整理非遗项目的历史渊源、传承脉络、表现形式等信息,加强非遗数字化保存、音视频制作,推动智慧非遗数据库建设。

2、加强项目申报。积极推荐优秀传统文化项目申报拱墅区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申报评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积极推荐我区符合条件的非遗项目申报国家、省、市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

3、完善名录体系。继续做好现有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挖掘整理,有条件的街道可以开展街道级名录申报认定工作,积极提升和完善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建设。

(二)强化保护传承

1、推动代表性项目保护。加强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明确具有保护条件和能力的保护责任单位,切实担负起保护传承职责,制订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实施针对性保护。

2、加强传承人队伍建设。对熟练掌握某项非遗项目、在一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被群众公认、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的传承人,分批认定为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评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3、开展抢救性保护记录。对具有一定价值、当地群众喜闻乐见的濒危非遗,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恢复传承。对年事已高的传承人(民间艺人),运用文字、音像等手段开展传承人口述史抢救性记录工作。

4、支持传承人开展活动。支持传承人开设传习所、工作室等,开展传习、收徒传艺活动,培养项目新的传承人。与院校、企业合作,开展传承人研培活动,提升传承人技艺和水平,增强项目传承后劲。

(三)提升基地功能

1、支持非遗基地建设。建立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基地,针对代表性项目的特点和存续状况,通过与学校教育结合,推动非遗进校园,建立传承教学基地;通过与旅游结合,推动非遗进景区,建立实践基地;通过与设计结合,推动非遗进商场,建立销售基地等。强化宣传展示作用,建立宣传展示基地;对体现地方特色的传统工艺类项目,探索通过扩大生产建立生产性保护基地。

2、发挥非遗场馆作用。加强对非遗文献馆、南北戏楼等已建非遗场馆的管理,充分发挥好功能作用,积极开展传习活动,努力培育非遗品牌。在历史街区改造、街道综合文体中心建设中,积极创造条件,建设非遗专题馆、展示厅等。

3、探索整体保护模式。实施非遗本体和环境风貌区域性整体保护措施,保护与非遗密切相依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积极打造桥西“非遗特色小镇”、半山“二十四节气主题公园”、祥符“花朝节主题园”,积极建立非遗生态保护区。

(四)振兴传统工艺

1、示范引领。在文化旅游部非遗司和省市非遗主管部门的支持指导下,建立全国传统工艺工作站,立足拱墅地理优势和文化优势,联合高校、杭州工艺美术博物馆、手工艺活态馆及社会机构等力量,积极开展传统工艺工作站工作。以永久落户拱墅的全国“大匠至心”传统工艺振兴论坛为契机,组织开展不同主题的传习沙龙活动,提升传统工艺项目创新能力,弘扬非遗工匠精神,彰显东方才艺文化特色,打造传统工艺振兴示范区。

2、加强整合。建立全国传统工艺振兴联盟组织,通过研讨、展示、互动体验、合作洽谈等形式,为区域合作及传承人(从业者)搭建交流平台,进一步促进传统工艺走进社区、商场、学校、青少年宫、图书馆、旅游景区等,打造新时期传统工艺振兴的生动案例,探索传统工艺融入现代生活的成功样板。

3、活化利用。发挥非遗传统手工艺项目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支持张小泉剪刀、天竺筷等传统非遗手工艺项目做大做强,深入挖掘内涵,发展特色品牌,做大产业规模,推出创新产品,增强传统工艺特色产业的国内外市场影响力。加强非遗与现代科技、现代设计相融合,立足当代审美意识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通过文化元素再植、新产品研发、传统技艺嫁接等手段,进一步推动非遗资源的活化利用。

(五)加强推广传播

1、提升非遗品牌活动。进一步提升运河元宵灯会、半山立夏节、大运河庙会等群众参与度高的非遗节庆和民俗活动的内涵,弘扬地方特色文化,加强城市非遗品牌塑造。

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大力推动“非遗集市”、“匠人街”等非遗传承发展平台的项目建设,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积极打造非遗集聚区。

3、加强传播推广交流。创新方式载体,加强传播推广。充分发挥非遗在对外文化交流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将拱墅地域性文化元素融入城市建设和普通市民生活,为建设运河沿岸名区增添人文符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将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政府工作年终考核目标,纳入文化发展规划。由区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建立合作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形成合力,加强对非遗传承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提升人才队伍。建立拱墅区非遗保护工作专家库,加强对非遗保护工作的业务指导,根据不同门类实施分类保护。不断提高区、街道两级非遗保护工作队伍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广泛吸纳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力量,共同开展非遗保护工作。

(三)加大财政扶持。区、街道两级要增加非遗项目资金,确保必要的保护费用。加大对非遗工作的支持力度,财政补助不低于下述标准:

1、项目补助

(1)新创建非遗代表性项目一次性补助。对项目单位予以补助:国家级以上4万元,省级3万元,市级2万元,区级1万元。

(2)已创建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工作经费补助。列入当年保护计划并按计划完成实施任务且通过验收的,给予项目保护实施单位每年不高于以下标准的补助:国家级以上8万元,省级6万、市级4万元,区级2万元。

2、场馆基地补助

(1)新建非遗传承展示场馆补助。经评估验收后,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非遗传承展示场馆创建传承基地、生态保护区、宣传展示基地、生产性保护基地等各级各类载体成功的,予以补助:国家级以上4万元,省级3万元,市级2万元,区级1万元。

3、活动补助

(1)拱墅区非遗保护单位或保护基地举办或参与非遗宣传、交流、展览、展示等重大活动,按实际产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全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2)拱墅区外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加入拱墅区非遗传承团队,在拱墅区内开展重大传习活动、特色活动,按实际产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4、传承人补助

拱墅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65周岁(含)以上3000元/年。国家及省、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相关补助金额下达。

鼓励年轻人传承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可推荐正式拜师徒弟申报,经考核通过的,按年度给予徒弟带薪学艺生活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5、规范资金管理

非遗补助资金可用于挖掘抢救、项目保护、成果编纂、代表性传承人带徒授艺、培训讲习、整理出版有关资料、展演展示、学术交流等,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投入非遗保护工作,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性投入机制。 

6、其他政策。非遗项目保护单位、保护基地符合文创、人才及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等政策的,同时享受相应政策。单位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四)营造良好氛围。运用多种手段和形式,进一步加大非遗保护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保护工作推进的良好氛围。要积极鼓励学校开展相关非遗教育,引导公共文化机构积极开展非遗的传播展示。

五、本意见自2019年2月17日起施行,原拱政发〔2012〕2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