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K1493206-6/2018-094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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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生成日期 | 2018-07-04 | 发布日期 | 2018-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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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07-04 15:20:11 点击率: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继承和发扬爱国卫生运动优良传统,发挥群众工作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建设健康、宜居、美丽家园”的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3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全区爱国卫生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等要求,我办结合我区实际,经反复研究论证并征求各街道、各部门意见,组织起草了《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通知》。
(一)背景意义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一步加强我区爱国卫生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有效应对反复并长期存在的登革热防控风险,完善登革热等病媒生物传染病防控工作机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拟制定和出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通知》。《通知》的出台将有利于“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爱国卫生工作局面的形成,有利于新时期我区爱国卫生工作的加强和良性发展,有利于减少我区整体建设中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因素,有利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长效防控机制的建立,有利于爱国卫生群众工作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的发挥和“群防群控、联防联控”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当前影响我区人民群众健康突出问题的解决,有利于“健康浙江新标杆”、“健康中国示范区”和“健康拱墅”建设目标的实现。
(二)主要目的
继承和发扬爱国卫生运动优良传统,发挥群众工作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打造与一流城区相适应的爱国卫生工作体制,探索新形势下爱国卫生工作新思路和新方法,建立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爱国卫生工作机制,助力打造“健康浙江新标杆”、“健康中国示范区”和“健康拱墅”新形象,建设健康、宜居、美丽家园。
(三)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2010年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5〕23号)、《健康浙江2030行动纲要》(浙委发〔2016〕36号)、《“健康杭州2030”规划纲要》(市委发〔2017〕14号)、《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2004年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31号)和《关于推进“健康拱墅”建设实施意见》(拱委办〔2017〕76号)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中,对爱国卫生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要求制定。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是指导思想;二是加强工作领导,具体对爱国卫生运动组织领导、工作机制提出意见;三是依法健全组织,具体对各级爱国卫生组织建设、人员配备等提出意见;四是规范开展工作,具体对目标责任、重点工作等提出意见;五是强化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对各级各类单位消杀、监测等工作提出意见;六是注重宣传动员,具体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动员和宣传发动工作提出意见;七是落实工作保障,具体对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责任、考核问责等提出意见。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拱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解 读 人:杜 倩;联系电话:88129032
索引号
K1493206-6/2018-09404
公布日期
2018-07-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关联类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继承和发扬爱国卫生运动优良传统,发挥群众工作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建设健康、宜居、美丽家园”的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3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全区爱国卫生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等要求,我办结合我区实际,经反复研究论证并征求各街道、各部门意见,组织起草了《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通知》。
(一)背景意义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一步加强我区爱国卫生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有效应对反复并长期存在的登革热防控风险,完善登革热等病媒生物传染病防控工作机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拟制定和出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通知》。《通知》的出台将有利于“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爱国卫生工作局面的形成,有利于新时期我区爱国卫生工作的加强和良性发展,有利于减少我区整体建设中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因素,有利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长效防控机制的建立,有利于爱国卫生群众工作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的发挥和“群防群控、联防联控”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当前影响我区人民群众健康突出问题的解决,有利于“健康浙江新标杆”、“健康中国示范区”和“健康拱墅”建设目标的实现。
(二)主要目的
继承和发扬爱国卫生运动优良传统,发挥群众工作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打造与一流城区相适应的爱国卫生工作体制,探索新形势下爱国卫生工作新思路和新方法,建立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爱国卫生工作机制,助力打造“健康浙江新标杆”、“健康中国示范区”和“健康拱墅”新形象,建设健康、宜居、美丽家园。
(三)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2010年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5〕23号)、《健康浙江2030行动纲要》(浙委发〔2016〕36号)、《“健康杭州2030”规划纲要》(市委发〔2017〕14号)、《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2004年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31号)和《关于推进“健康拱墅”建设实施意见》(拱委办〔2017〕76号)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中,对爱国卫生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要求制定。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是指导思想;二是加强工作领导,具体对爱国卫生运动组织领导、工作机制提出意见;三是依法健全组织,具体对各级爱国卫生组织建设、人员配备等提出意见;四是规范开展工作,具体对目标责任、重点工作等提出意见;五是强化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对各级各类单位消杀、监测等工作提出意见;六是注重宣传动员,具体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动员和宣传发动工作提出意见;七是落实工作保障,具体对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责任、考核问责等提出意见。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拱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解 读 人:杜 倩;联系电话:88129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