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K1493206-6/2018-000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府办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拱政办发〔2018〕58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18-12-27 发布日期 2018-12-27
登记号 AGSD01-2018-0023 有效性 废止
附件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拱墅区商贸综合体政策扶持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联类型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拱墅区商贸综合体政策扶持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2-27 11:37:53 点击率: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拱墅区商贸综合体政策扶持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7日

拱墅区商贸综合体政策扶持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区现代服务业经济,大力促进区内商贸综合体发展,推动我区商贸综合体经济提质增效,根据《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7〕6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扶持范围

商贸综合体是指兼具有商业零售、餐饮、文娱、体育等功能,对项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和影响的多功能建筑群体。商贸综合体政策享受范围指其中非办公楼宇且纳入区楼宇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内管理部分,包含城西银泰城、万达广场、水晶城、运河上街、D32时尚街区、蓝钻天成、远洋乐堤港、中粮大悦城8家已建成开业的商贸综合体,办公楼宇政策按楼宇经济政策享受。

二、扶持政策

(一)鼓励综合体入驻商户注册独立法人,每户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全国连锁企业的省级总部入驻,每户给予10000元一次性奖励。鼓励综合体内的体验店将线上总部入驻综合体,每户给予10000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入驻商户纳税关系必须在拱墅区,且企业法人连续正常开展业务时间在一年以上。商业综合体内企业引入总部企业入驻我区楼宇的,按楼宇扶持政策执行。

(二)对入驻综合体的法人企业、省市区域性总部、线上总部,其年经常性税收在10万(含)以上的,且每年增长超过10%(含)以上的,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助三年(先缴后补)。第一年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区贡献部分的70%;第二年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区贡献部分的60%;第三年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区贡献部分的50%。

(三)鼓励非法人企业等入驻商户采用单店核算或将其他区域销售并入我区核算的经营模式,三年内在我区累计贡献超过50万元的,按实际总租金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区贡献部分的50%。与第2条不重复享受。

(四)综合体及纳税地点在我区的入驻商户年税收总额达到3000万、5000万、8000万、一亿元以上的(房地产公司及股权投资等一次性税收除外),分别给予综合体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30万、40万、50万元,用于管理团队的激励。

(五)鼓励综合体开展新零售业务范围探索、实践、试点及引进新零售相关概念企业、商户入驻。此处新零售所指范围为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模式创新、消费体验升级、智慧硬件应用、线上线下融合等概念的商业经济体,具体由区商务局认定。对综合体内每家新入驻或改造提升为新零售概念的独立法人企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综合体内每家新入驻或改造提升为新零售概念的3000平方以上的智能超市(独立法人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零售概念企业、商户面积占比达到34%以上,且建立有电子标签、智能收银、线上会员、网上商城或独立APP等系统,并能为线上交易客户提供5公里半径线下配送及异地客户快递服务的综合体,给予综合体物业管理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流程及附则

(一)各企业向所在街道(园区)提出申请,街道初审后报区商务局,经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共同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予以兑现。

(二)本文件从2019年1月27日起开始执行,试行期一年。

行政规范性文件
区府办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拱墅区商贸综合体政策扶持意见(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K1493206-6/2018-00023

文号

拱政办发〔2018〕58号

公布日期

2018-12-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拱墅区商贸综合体政策扶持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7日

拱墅区商贸综合体政策扶持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区现代服务业经济,大力促进区内商贸综合体发展,推动我区商贸综合体经济提质增效,根据《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7〕6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扶持范围

商贸综合体是指兼具有商业零售、餐饮、文娱、体育等功能,对项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和影响的多功能建筑群体。商贸综合体政策享受范围指其中非办公楼宇且纳入区楼宇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内管理部分,包含城西银泰城、万达广场、水晶城、运河上街、D32时尚街区、蓝钻天成、远洋乐堤港、中粮大悦城8家已建成开业的商贸综合体,办公楼宇政策按楼宇经济政策享受。

二、扶持政策

(一)鼓励综合体入驻商户注册独立法人,每户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全国连锁企业的省级总部入驻,每户给予10000元一次性奖励。鼓励综合体内的体验店将线上总部入驻综合体,每户给予10000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入驻商户纳税关系必须在拱墅区,且企业法人连续正常开展业务时间在一年以上。商业综合体内企业引入总部企业入驻我区楼宇的,按楼宇扶持政策执行。

(二)对入驻综合体的法人企业、省市区域性总部、线上总部,其年经常性税收在10万(含)以上的,且每年增长超过10%(含)以上的,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助三年(先缴后补)。第一年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区贡献部分的70%;第二年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区贡献部分的60%;第三年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区贡献部分的50%。

(三)鼓励非法人企业等入驻商户采用单店核算或将其他区域销售并入我区核算的经营模式,三年内在我区累计贡献超过50万元的,按实际总租金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区贡献部分的50%。与第2条不重复享受。

(四)综合体及纳税地点在我区的入驻商户年税收总额达到3000万、5000万、8000万、一亿元以上的(房地产公司及股权投资等一次性税收除外),分别给予综合体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30万、40万、50万元,用于管理团队的激励。

(五)鼓励综合体开展新零售业务范围探索、实践、试点及引进新零售相关概念企业、商户入驻。此处新零售所指范围为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模式创新、消费体验升级、智慧硬件应用、线上线下融合等概念的商业经济体,具体由区商务局认定。对综合体内每家新入驻或改造提升为新零售概念的独立法人企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综合体内每家新入驻或改造提升为新零售概念的3000平方以上的智能超市(独立法人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零售概念企业、商户面积占比达到34%以上,且建立有电子标签、智能收银、线上会员、网上商城或独立APP等系统,并能为线上交易客户提供5公里半径线下配送及异地客户快递服务的综合体,给予综合体物业管理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流程及附则

(一)各企业向所在街道(园区)提出申请,街道初审后报区商务局,经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共同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予以兑现。

(二)本文件从2019年1月27日起开始执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