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区商贸综合体政策扶持意见的征求公告

发布日期:2018-11-13 17:28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第10条规定,现将《拱墅区商贸综合体政策扶持意见》向广大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2018年11月13日至11月21日,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发至邮箱:544838098@qq.com,联系人:区商务局唐晶珍,联系电话:0571-88258927。

 

附件:拱墅区商贸综合体政策扶持意见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3日


拱墅区商贸综合体政策扶持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区现代服务业经济,大力促进区内商贸综合体发展,推动我区商贸综合体经济提质增效,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扶持范围

商贸综合体是指兼具有商业、酒店、文娱、体育等功能,对项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和影响的多功能建筑群体。商贸综合体政策享受范围指其中非办公楼宇且纳入区楼宇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内管理部分,办公楼宇政策按楼宇经济政策享受。

二、扶持政策

(一)鼓励综合体入驻商户注册独立法人,每户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全国连锁企业的省级总部入驻,每户给予10000元一次性奖励。鼓励综合体内的体验店将线上总部入驻综合体,每户给予10000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入驻商户纳税关系必须在拱墅区,且企业法人连续正常开展业务时间在一年以上。商业综合体内企业引入总部企业入驻我区楼宇的,按楼宇扶持政策执行。

(二)对入驻综合体的法人企业、省市区域性总部、线上总部,其年经常性税收在10万(含)以上的,且每年增长超过10%(含)以上的,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助三年(先缴后补)。第一年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税收区贡献部分的70%;第二年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税收区贡献部分的60%;第三年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税收区贡献部分的50%。

(三)鼓励非法人企业等入驻商户采用单店核算或将其他区域销售并入我区核算的经营模式,三年内在我区累计纳税超过50万元的,按实际总租金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税收区贡献部分的50%。与第2条不重复享受。

(四)综合体及纳税地点在我区的入驻商户税收总额达到1000万、2000万、3000万的(房地产公司及股权投资等一次性税收除外),分别给予综合体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20万、30万。综合体及纳税地点在我区的入驻商户税收总额5000万以上的(房地产公司及股权投资等一次性税收除外),年增量超15%以上部分,一次性奖励综合体运营企业区贡献的80%,增量以政策期内已实现的最高税收为基数计算。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管理团队的激励。

(五)鼓励综合体开展新零售业务范围探索、实践、试点及引进新零售相关概念企业、商户入驻。此处新零售所指范围为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模式创新、消费体验升级、智慧硬件应用、线上线上融合等概念的商业经济体,具体由区商务局认定。对综合体内每家新入驻或改造提升为新零售概念的独立法人企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综合体内每家新入驻或改造提升为新零售概念的3000平方以上的智能超市(独立法人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零售概念企业、商户面积占比达到34%以上,且建立有电子标签、智能收银、线上会员、网上商城或独立APP等系统,并能为线上交易客户提供5公里半径线下配送及异地客户快递服务的综合体,给予综合体物业管理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流程及附则

(一)各企业向所在街道(园区)提出申请,街道初审后报区商务局,经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共同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予以兑现。

(二)本办法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三)本文件从2018年  月  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