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K1493206-6/2018-144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府办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下政办函〔2018〕12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18-10-26 发布日期 2018-10-26
附件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下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联类型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下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10-26 00:00:00 点击率:

现将《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下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下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的制订,是为了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省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等规定,就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征求意见的主体、时间、范围、例外情形、处理反馈等内容作进一步明确规定。       

二、制定依据

《规定》的制定依据主要是《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以及《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8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33号)等规定。 

三、有关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征求意见的主体。参与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三个主体(起草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机构)分别承担着不同的工作职责。《决策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的组织工作由决策方案起草单位负责。” 据此,《规定》明确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征求意见的主体是起草单位。同时,针对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或者区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环节需要征求意见的情形,为提高工作效率,《规定》明确不再退回起草单位征求意见,而是由区政府办公室或者区政府法制机构直接征求意见。

(二)关于征求意见的时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目前实际操作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时间多数为7个工作日。《规定》明确“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三)关于不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形。《规定》关于不公开征求意见情形的规定,主要依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条、《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七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点第六项规定。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存在不宜公开或者来不及公开情形的,《规定》允许起草单位不公开征求意见。《规定》第六条第(一)项,主要是针对依法不得公开或者文件内容涉及重大决策,提前公开可能出现“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情形,作出的不宜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主要是针对上级政策文件(或者紧急命令)已经(或者即将)实施,需要立即贯彻执行,来不及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形作出的规定。因此,《规定》明确“不公开征求意见的,起草单位应说明理由,报区政府办公室同意”,对不公开征求意见是否属于规定情形,特别是针对第六条第(一)(二)项情形,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避免随意性。

(四)关于意见采纳和反馈。向被征集对象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是目前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的薄弱环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起草单位应在政策解读文本中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向被征集对象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四、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区法制办。

解读人:平坚,电话:28910636。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下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K1493206-6/2018-14411

公布日期

2018-10-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关联类型

政策原文

现将《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下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下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的制订,是为了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省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等规定,就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征求意见的主体、时间、范围、例外情形、处理反馈等内容作进一步明确规定。       

二、制定依据

《规定》的制定依据主要是《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以及《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8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33号)等规定。 

三、有关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征求意见的主体。参与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三个主体(起草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机构)分别承担着不同的工作职责。《决策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的组织工作由决策方案起草单位负责。” 据此,《规定》明确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征求意见的主体是起草单位。同时,针对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或者区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环节需要征求意见的情形,为提高工作效率,《规定》明确不再退回起草单位征求意见,而是由区政府办公室或者区政府法制机构直接征求意见。

(二)关于征求意见的时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目前实际操作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时间多数为7个工作日。《规定》明确“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三)关于不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形。《规定》关于不公开征求意见情形的规定,主要依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条、《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七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点第六项规定。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存在不宜公开或者来不及公开情形的,《规定》允许起草单位不公开征求意见。《规定》第六条第(一)项,主要是针对依法不得公开或者文件内容涉及重大决策,提前公开可能出现“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情形,作出的不宜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主要是针对上级政策文件(或者紧急命令)已经(或者即将)实施,需要立即贯彻执行,来不及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形作出的规定。因此,《规定》明确“不公开征求意见的,起草单位应说明理由,报区政府办公室同意”,对不公开征求意见是否属于规定情形,特别是针对第六条第(一)(二)项情形,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避免随意性。

(四)关于意见采纳和反馈。向被征集对象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是目前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的薄弱环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起草单位应在政策解读文本中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向被征集对象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四、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区法制办。

解读人:平坚,电话:28910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