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K1493206-6/2015-1334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府办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备注/文号 下政办发〔2015〕68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15-12-24 发布日期 2015-12-24
登记号 AXCD01-2015-0007 有效性 废止
附件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联类型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2-24 16:29:56 点击率: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4日


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电梯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2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4﹞125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区电梯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落实电梯安全责任为核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街道属地管理、企业(业主)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电梯安全多元共管格局,形成监管机制完善、安全措施到位、应急救援及时、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的电梯安全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我区电梯质量和安全水平,最大程度防止和减少电梯等特种设备事故和故障的发生。

二、明确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

电梯使用管理者(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为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负第一责任。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电梯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该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如所有权人一个以上的,应通过书面协议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应在电梯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者安全主体责任;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物业使用权的,应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尚未移交的新安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农转居公寓房(农民联建房)和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居民住宅(小区)电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会同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安监局等部门,协调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未落实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业务的,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由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使用管理者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住宅小区未实施自行管理又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协调住宅小区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者。

三、落实电梯安全各方责任

(一)电梯使用管理者的主体责任

1、落实电梯维保单位。与具有资质的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保持维护保养单位的相对稳定,并对其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监督,对维保单位派出的维保人员进行查证;

2、设置机构及人员配备。应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安全管理人员需持证上岗。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电梯并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3、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相关规定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

4、定期向检验机构申报检验。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在检验合格后,及时更换张贴检验合格标志。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5、设置标志标识和乘梯说明。电梯轿厢内应保证电梯检验合格标志、乘梯说明及安全警示标志完好齐全;公共场所使用的电(扶)梯应在显著位置设置乘梯说明和安全警示标志,引导乘梯者安全乘梯、文明乘梯;

6、电梯管理者或维保单位变更。电梯管理者变更应当随机移交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维保单位变更的,电梯管理者应当在维保合同签订生效后15日内,持维保合同原件到实施定期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7、建立应急救援制度。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轿厢报警求助装置应24小时保持畅通,发现故障及时通知维保单位检修,并定期组织电梯困人应急救援演练;

8、建立日常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9、开展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对使用十五年以上的老旧电梯,约请有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开展安全评估,有针对性的开展电梯大修、改造或更新工作。

(二)电梯制造企业的安全责任

1、电梯制造企业对电梯设计制造环节的质量以及电梯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并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2、产品随机资料中应明确电梯维护保养的注意事项,指导电梯维保企业对电梯进行正确的维护保养;

3、产品出厂说明书中应明确电梯或重要部件的正常使用年限,当电梯运行接近正常使用年限时,电梯使用管理者有权向原电梯制造企业咨询,电梯制造企业应当就电梯更新、改造、报废提出建议。如电梯使用管理者不采纳电梯制造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可免除电梯制造企业相应的安全责任。

(三)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企业的安全责任

1、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企业负责相应环节的施工质量、现场安全及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签订的维保合同中明确由电梯维保企业承担电梯维保质量和运行安全责任;

2、在承接电梯维保业务时,对电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日常维保所需的人员、技术、装备和备品备件供应等进行确认;

3、维保企业按国家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和年度自检工作,并按规定进行记录;

4、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

5、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后,维修人员应不超过30分钟抵达现场实施救援,将乘客被困故障情况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

(四)电梯检验机构的安全责任

1、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电梯法定安全检验、技术鉴定及风险评估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2、在法定检验过程中,应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不当造成的隐患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督促电梯使用管理者和电梯维保企业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

3、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

(五)街道办事处的属地管理责任

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电梯安全工作进行属地管理。负责牵头开展以下工作:与辖区内的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目标责任书》,督促电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电梯(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实行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负责组织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建立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协调电梯运行、维保、维修、改造及更新等经费。同时,协助市场监管、住建、经旅、教育和卫计等职能部门实施电梯安全行业监管,督促辖区相关电梯使用单位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

(六)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

1、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电梯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宣传电梯安全知识。依法吊销被撤销许可的电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依法查处电梯违法销售经营行为。

2、区住建局。加强对电梯单独招标项目的监督管理,逐步将电梯企业质量安全诚信信息纳入电梯招投标评审内容。负责对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电梯的选型和配置把关工作。负责强化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项目主任(经理)的检查考核,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3、区公安分局。负责电梯突发事件的现场秩序和安全,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

4、区消防大队。负责电梯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对消防电梯和普通电梯实施消防安全监管。

5、区安监局。负责实施电梯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6、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和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项经费。负责指导和协调老旧电梯隐患治理资金的补助工作。

7、区教育局。按照省质监局和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意见》(浙质联发﹝2011﹞18号)要求,履行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安全检查,监督区属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将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列入中小学生安全常识教育内容。联合区市场监管局指导区属各中、小学和幼儿园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8、区卫计局。按照省质监局和省卫生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卫生行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意见》(浙质联发﹝2011﹞8号)要求,履行区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指导区属医疗卫生机构加强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联合区市场监管局指导区属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9、区经旅局。按照质检总局、商务部、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联﹝2013﹞191号)和省质监局、省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旅游行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意见》(浙质联发﹝2011﹞7号)要求,监督、指导商贸企业、旅游行业落实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协同做好商场、超市、旅游星级饭店等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工作。

10、区民政局。负责特种设备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登记、监督管理,指导特种设备相关行业协会建设。协助特种设备事故单位做好因电梯等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相关救济工作。

宣传教育部门负责普及电梯安全常识,倡导公众文明安全乘梯。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四、强化电梯安全监管措施

(一)加大住宅小区老旧电梯大修改造更新力度。结合实际,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配合的老旧住宅电梯大修改造更新经费筹措机制,建立和完善住宅电梯修理、更新保障长效机制。区住建局和区市场监管局要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落实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简易程序。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建立电梯大修改造更新制度,及时更新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零部件。

(二)加强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杭州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加强电梯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电梯使用管理者要切实履行电梯安全使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电梯维保企业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制定科学的维保计划和电梯应急救援预案,规范开展维保工作。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据电梯管理委托合同,将电梯使用管理作为物业管理重点,确保托管电梯安全运行。

(三)加强电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依法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确保电梯质量;对检验检测中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电梯使用管理者和维保企业通报,并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电梯使用管理者的行业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要督促相应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四)建立健全电梯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机制。以电梯产品选型、采购招投标和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保、销售、使用、报废及相关土建工程设计施工等环节为重点,构建我区电梯质量安全全程监管链。电梯制造企业和维保企业要健全和落实电梯质量安全追溯机制,建立质量档案,做到“一梯一档”。区住建局和区市场监管局要健全和落实电梯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发生电梯事故或影响大的电梯突发事件,要查明原因,依法追究相关环节企业的法律责任;涉及监管缺失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五)加大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宣传教育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利用“安全生产月”、“质量月”、“特种设备安全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活动载体,大力倡导公众文明安全乘梯行为,广泛普及电梯安全常识和技能。同时,将电梯安全常识列为小学生安全教育内容。

五、加强电梯安全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机制。建立区电梯(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办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局、区民政局、区经旅局、各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定期开展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形势分析,合力破解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整治难题。

(二)强化责任落实。区政府将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对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安全考核机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

(三)加强各项保障。落实电梯安全监察经费保障,切实保障相应的财政资金,逐步加大电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应急救援等的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完善基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系。强化电梯安全技术支撑能力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好电梯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落实电梯科技项目相关扶持政策,为提升电梯安全性能提供科技支撑。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1月26日起施行。

行政规范性文件
区府办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K1493206-6/2015-13348

文号

下政办发〔2015〕68号

公布日期

2015-12-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4日


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电梯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2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4﹞125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区电梯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落实电梯安全责任为核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街道属地管理、企业(业主)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电梯安全多元共管格局,形成监管机制完善、安全措施到位、应急救援及时、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的电梯安全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我区电梯质量和安全水平,最大程度防止和减少电梯等特种设备事故和故障的发生。

二、明确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

电梯使用管理者(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为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负第一责任。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电梯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该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如所有权人一个以上的,应通过书面协议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应在电梯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电梯使用管理者安全主体责任;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物业使用权的,应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尚未移交的新安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农转居公寓房(农民联建房)和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居民住宅(小区)电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会同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安监局等部门,协调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未落实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业务的,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由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使用管理者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住宅小区未实施自行管理又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协调住宅小区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者。

三、落实电梯安全各方责任

(一)电梯使用管理者的主体责任

1、落实电梯维保单位。与具有资质的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保持维护保养单位的相对稳定,并对其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监督,对维保单位派出的维保人员进行查证;

2、设置机构及人员配备。应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安全管理人员需持证上岗。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电梯并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3、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相关规定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

4、定期向检验机构申报检验。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在检验合格后,及时更换张贴检验合格标志。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5、设置标志标识和乘梯说明。电梯轿厢内应保证电梯检验合格标志、乘梯说明及安全警示标志完好齐全;公共场所使用的电(扶)梯应在显著位置设置乘梯说明和安全警示标志,引导乘梯者安全乘梯、文明乘梯;

6、电梯管理者或维保单位变更。电梯管理者变更应当随机移交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维保单位变更的,电梯管理者应当在维保合同签订生效后15日内,持维保合同原件到实施定期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7、建立应急救援制度。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轿厢报警求助装置应24小时保持畅通,发现故障及时通知维保单位检修,并定期组织电梯困人应急救援演练;

8、建立日常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9、开展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对使用十五年以上的老旧电梯,约请有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开展安全评估,有针对性的开展电梯大修、改造或更新工作。

(二)电梯制造企业的安全责任

1、电梯制造企业对电梯设计制造环节的质量以及电梯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并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2、产品随机资料中应明确电梯维护保养的注意事项,指导电梯维保企业对电梯进行正确的维护保养;

3、产品出厂说明书中应明确电梯或重要部件的正常使用年限,当电梯运行接近正常使用年限时,电梯使用管理者有权向原电梯制造企业咨询,电梯制造企业应当就电梯更新、改造、报废提出建议。如电梯使用管理者不采纳电梯制造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可免除电梯制造企业相应的安全责任。

(三)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企业的安全责任

1、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企业负责相应环节的施工质量、现场安全及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签订的维保合同中明确由电梯维保企业承担电梯维保质量和运行安全责任;

2、在承接电梯维保业务时,对电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日常维保所需的人员、技术、装备和备品备件供应等进行确认;

3、维保企业按国家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和年度自检工作,并按规定进行记录;

4、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

5、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后,维修人员应不超过30分钟抵达现场实施救援,将乘客被困故障情况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

(四)电梯检验机构的安全责任

1、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电梯法定安全检验、技术鉴定及风险评估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2、在法定检验过程中,应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不当造成的隐患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督促电梯使用管理者和电梯维保企业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

3、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

(五)街道办事处的属地管理责任

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电梯安全工作进行属地管理。负责牵头开展以下工作:与辖区内的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目标责任书》,督促电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电梯(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实行电梯安全“网格化”管理,负责组织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建立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协调电梯运行、维保、维修、改造及更新等经费。同时,协助市场监管、住建、经旅、教育和卫计等职能部门实施电梯安全行业监管,督促辖区相关电梯使用单位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

(六)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

1、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电梯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宣传电梯安全知识。依法吊销被撤销许可的电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依法查处电梯违法销售经营行为。

2、区住建局。加强对电梯单独招标项目的监督管理,逐步将电梯企业质量安全诚信信息纳入电梯招投标评审内容。负责对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电梯的选型和配置把关工作。负责强化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项目主任(经理)的检查考核,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3、区公安分局。负责电梯突发事件的现场秩序和安全,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

4、区消防大队。负责电梯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对消防电梯和普通电梯实施消防安全监管。

5、区安监局。负责实施电梯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6、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和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项经费。负责指导和协调老旧电梯隐患治理资金的补助工作。

7、区教育局。按照省质监局和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意见》(浙质联发﹝2011﹞18号)要求,履行区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安全检查,监督区属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将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列入中小学生安全常识教育内容。联合区市场监管局指导区属各中、小学和幼儿园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8、区卫计局。按照省质监局和省卫生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卫生行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意见》(浙质联发﹝2011﹞8号)要求,履行区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指导区属医疗卫生机构加强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联合区市场监管局指导区属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9、区经旅局。按照质检总局、商务部、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联﹝2013﹞191号)和省质监局、省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旅游行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意见》(浙质联发﹝2011﹞7号)要求,监督、指导商贸企业、旅游行业落实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协同做好商场、超市、旅游星级饭店等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工作。

10、区民政局。负责特种设备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登记、监督管理,指导特种设备相关行业协会建设。协助特种设备事故单位做好因电梯等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相关救济工作。

宣传教育部门负责普及电梯安全常识,倡导公众文明安全乘梯。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四、强化电梯安全监管措施

(一)加大住宅小区老旧电梯大修改造更新力度。结合实际,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配合的老旧住宅电梯大修改造更新经费筹措机制,建立和完善住宅电梯修理、更新保障长效机制。区住建局和区市场监管局要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落实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简易程序。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建立电梯大修改造更新制度,及时更新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零部件。

(二)加强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杭州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和《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加强电梯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电梯使用管理者要切实履行电梯安全使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电梯维保企业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制定科学的维保计划和电梯应急救援预案,规范开展维保工作。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据电梯管理委托合同,将电梯使用管理作为物业管理重点,确保托管电梯安全运行。

(三)加强电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依法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确保电梯质量;对检验检测中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电梯使用管理者和维保企业通报,并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电梯使用管理者的行业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要督促相应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四)建立健全电梯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机制。以电梯产品选型、采购招投标和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保、销售、使用、报废及相关土建工程设计施工等环节为重点,构建我区电梯质量安全全程监管链。电梯制造企业和维保企业要健全和落实电梯质量安全追溯机制,建立质量档案,做到“一梯一档”。区住建局和区市场监管局要健全和落实电梯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发生电梯事故或影响大的电梯突发事件,要查明原因,依法追究相关环节企业的法律责任;涉及监管缺失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五)加大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宣传教育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利用“安全生产月”、“质量月”、“特种设备安全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活动载体,大力倡导公众文明安全乘梯行为,广泛普及电梯安全常识和技能。同时,将电梯安全常识列为小学生安全教育内容。

五、加强电梯安全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机制。建立区电梯(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办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局、区民政局、区经旅局、各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定期开展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形势分析,合力破解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整治难题。

(二)强化责任落实。区政府将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对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安全考核机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

(三)加强各项保障。落实电梯安全监察经费保障,切实保障相应的财政资金,逐步加大电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应急救援等的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完善基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系。强化电梯安全技术支撑能力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好电梯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落实电梯科技项目相关扶持政策,为提升电梯安全性能提供科技支撑。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1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