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K1493206-6/2015-1335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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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下政办发〔2015〕68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生成日期 | 2015-12-24 | 发布日期 | 2015-12-24 |
附件 | 关于《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 ||
关联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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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12-24 00:00:00 点击率:
一、制定目的及必要性
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电梯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2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4﹞125号)精神,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事项说明及所依据的法律、政策
(一)主要事项说明
1.明确了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
明确指出电梯使用管理者(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为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负第一责任。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未落实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2.明确了电梯安全各方责任。
明确了电梯使用管理者负有主体责任,电梯制造企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企业负有安全责任,电梯检验机构在检验规则过程中负有安全责任,街道办事处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市场监管、住建、卫计、教育等各职能部门负有监管职责。
3.明确了强化电梯安全监管的措施。
通过加大住宅小区老旧电梯大修改造更新力度、加强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加强电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电梯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机制和加大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力度,
4.明确了加强电梯安全组织领导的工作方向。
依托区电梯(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协调机制,合力破解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整治难题;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各项保障,强化电梯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二)依据的主要政策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2号)
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4﹞125号)
三、文件施行时间说明
《实施意见》的发布日期是2015年12月24日,施行日期为2016年1月26日。
索引号
K1493206-6/2015-13356
公布日期
2015-12-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府办
关联类型
一、制定目的及必要性
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电梯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2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4﹞125号)精神,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事项说明及所依据的法律、政策
(一)主要事项说明
1.明确了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
明确指出电梯使用管理者(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为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负第一责任。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未落实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2.明确了电梯安全各方责任。
明确了电梯使用管理者负有主体责任,电梯制造企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企业负有安全责任,电梯检验机构在检验规则过程中负有安全责任,街道办事处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市场监管、住建、卫计、教育等各职能部门负有监管职责。
3.明确了强化电梯安全监管的措施。
通过加大住宅小区老旧电梯大修改造更新力度、加强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加强电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电梯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机制和加大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力度,
4.明确了加强电梯安全组织领导的工作方向。
依托区电梯(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协调机制,合力破解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整治难题;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各项保障,强化电梯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二)依据的主要政策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2号)
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4﹞125号)
三、文件施行时间说明
《实施意见》的发布日期是2015年12月24日,施行日期为201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