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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3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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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蝉娟(身份证号:330302********5625):
关于你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一案,已由本机关调查终结。现查明,2025年11月14日起,你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安排人员将****东侧(***路***号)的花坛内的植被进行移除,周边的砌石被敲除后,将原有的花坛部分改造为二级的台阶,你拆除****东侧花坛,建造台阶的行为,属于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2026年6月3日,本机关向你直接送达了杭拱潮鸣罚听告字〔2026〕第000002号《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听证的要求,6月3日,你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经复核后,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维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柒佰壹拾捌元整。2、责令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恢复*****东侧(****路***号)所占绿地的原状。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潮鸣罚决字〔2026〕第0000002号),上述罚(没)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湖墅支行营业部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潮鸣罚决字〔2026〕第000002号)及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潮鸣苑1号联系电话:0571-81999299)。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潮鸣街道办事处
二0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黄蝉娟(身份证号:330302********5625):
关于你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一案,已由本机关调查终结。现查明,2025年11月14日起,你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安排人员将****东侧(***路***号)的花坛内的植被进行移除,周边的砌石被敲除后,将原有的花坛部分改造为二级的台阶,你拆除****东侧花坛,建造台阶的行为,属于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2026年6月3日,本机关向你直接送达了杭拱潮鸣罚听告字〔2026〕第000002号《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听证的要求,6月3日,你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经复核后,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维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柒佰壹拾捌元整。2、责令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恢复*****东侧(****路***号)所占绿地的原状。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潮鸣罚决字〔2026〕第0000002号),上述罚(没)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湖墅支行营业部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潮鸣罚决字〔2026〕第000002号)及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潮鸣苑1号联系电话:0571-81999299)。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潮鸣街道办事处
二0二六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