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6-07-03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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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祥符派出所
被告知人:洪培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现将对洪培汉拟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2026年5月5日下午,洪培汉在杭州市拱墅区天鸿香榭里东北的南洋河桥东侧无故将许某某推入河中。经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洪培汉有急性而短暂的精神病性障碍,无受处罚能力。
以上有洪培汉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实。
洪培汉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第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四)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看护管理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安机关拟对洪培汉不予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祥符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花园岗街213号祥符派出所。
本案办案民警董警官电话19883112341、项警官电话19817865194。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祥符派出所
2026年7月3日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祥符派出所
被告知人:洪培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现将对洪培汉拟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2026年5月5日下午,洪培汉在杭州市拱墅区天鸿香榭里东北的南洋河桥东侧无故将许某某推入河中。经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洪培汉有急性而短暂的精神病性障碍,无受处罚能力。
以上有洪培汉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实。
洪培汉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第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四)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看护管理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安机关拟对洪培汉不予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祥符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花园岗街213号祥符派出所。
本案办案民警董警官电话19883112341、项警官电话19817865194。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祥符派出所
202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