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6-08-09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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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祥符派出所
被告知人:周东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对周东海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2026年5月,周东海通过网络购买伪造的保安员证和伪造的专项技能证书各一份,于2026年5月18日提供给浙江永诚安全服务有限公司用于保安工作,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周东海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后果,属情节较轻。
以上事实有周东海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三)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周东海的行为已构成买卖、使用伪造的证件,公安机关拟对周东海处:行政拘留七日。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祥符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花园岗街213号祥符派出所。
联系人:沈警官、李警官,联系方式:0571-88172308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祥符派出所
2026年8月9日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祥符派出所
被告知人:周东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对周东海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2026年5月,周东海通过网络购买伪造的保安员证和伪造的专项技能证书各一份,于2026年5月18日提供给浙江永诚安全服务有限公司用于保安工作,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周东海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后果,属情节较轻。
以上事实有周东海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三)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周东海的行为已构成买卖、使用伪造的证件,公安机关拟对周东海处:行政拘留七日。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祥符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花园岗街213号祥符派出所。
联系人:沈警官、李警官,联系方式:0571-88172308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祥符派出所
202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