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听证类)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5-29 09:30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黄婵娟(身份证号:330302******5625) 

关于黄婵娟擅自占用绿地一案,已由本机关调查终结。现将查明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权利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5年11月14日起,你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安排人员将东河锦园东侧的花坛内的植被进行移除,周边的砌石被敲除后,将原有的花坛部分改造为二级的台阶。你拆除东河锦园东侧花坛,建造台阶的行为,属于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结合《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柒佰壹拾捌元整(¥14718.00); 2、责令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恢复东河锦园东侧(建国北路xx号、xx号)所占绿地的原状。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类)告知书》(杭拱潮鸣罚听告字〔2026〕第000002号),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潮鸣苑1号 联系电话:0571-8199929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潮鸣街道办事处

2026年5月29日


公告公示
其他公告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类)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5-29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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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婵娟(身份证号:330302******5625) 

关于黄婵娟擅自占用绿地一案,已由本机关调查终结。现将查明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权利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5年11月14日起,你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安排人员将东河锦园东侧的花坛内的植被进行移除,周边的砌石被敲除后,将原有的花坛部分改造为二级的台阶。你拆除东河锦园东侧花坛,建造台阶的行为,属于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结合《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柒佰壹拾捌元整(¥14718.00); 2、责令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恢复东河锦园东侧(建国北路xx号、xx号)所占绿地的原状。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类)告知书》(杭拱潮鸣罚听告字〔2026〕第000002号),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潮鸣苑1号 联系电话:0571-8199929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潮鸣街道办事处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