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发布日期: 2026-06-05 17:40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严杰:

因你无故未到公安机关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现公告告知你将受到的行政处罚及你所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执行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半山派出所,告知人:刘伟 张伟然 联系电话及地址:0571-88144460 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街道宁和弄3号。

被告知人:严杰,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6016,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遂昌县王村口镇山枣坪村**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告知如下:

2026年4月16日,在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街道浙江省肿瘤医院南门口,出租车驾驶员严杰驾驶浙AAP4015出租车欲进入浙江省肿瘤医院,与保安江长辉产生纠纷,后严杰以驾车顶撞的方式伤害江长辉的身体。经查,因造成的伤害后果显著轻微,严杰的行为属情节较轻。

以上事实有严杰的陈述和申辩;江长辉的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证实。

严杰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将据此拟对严杰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严杰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半山派出所

2026年6月5日

公告公示
其他公告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发布时间: 2026-06-05 17:40
信息来源:区公安分局 浏览量:

严杰:

因你无故未到公安机关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现公告告知你将受到的行政处罚及你所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执行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半山派出所,告知人:刘伟 张伟然 联系电话及地址:0571-88144460 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街道宁和弄3号。

被告知人:严杰,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6016,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遂昌县王村口镇山枣坪村**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告知如下:

2026年4月16日,在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街道浙江省肿瘤医院南门口,出租车驾驶员严杰驾驶浙AAP4015出租车欲进入浙江省肿瘤医院,与保安江长辉产生纠纷,后严杰以驾车顶撞的方式伤害江长辉的身体。经查,因造成的伤害后果显著轻微,严杰的行为属情节较轻。

以上事实有严杰的陈述和申辩;江长辉的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证实。

严杰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将据此拟对严杰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严杰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半山派出所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