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6-07-01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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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OULAJIHAMZA:
我局已依法对你非法就业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我局采用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公(半)行罚决字[2026]03713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联系人:原晓丰 潘伟
联系电话:0571-88144460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街道宁和弄3号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半山派出所
2026年7月1日
SAOULAJIHAMZA:
我局已依法对你非法就业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我局采用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公(半)行罚决字[2026]03713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联系人:原晓丰 潘伟
联系电话:0571-88144460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街道宁和弄3号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半山派出所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