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11330105002500500F/2026-101042833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发布机构 | 区卫健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备注/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 生成日期 | 2026-01-30 | 发布日期 | 2026-01-30 |
| 附件 | |||
发布日期:
2026-01-30
点击率: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符合《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文件对扶助对象的要求,包括以下条件等: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子女的出生时间或合法收养时间须在2026年1月1日之前);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确认程序:本人申请、村民(社区)委员会评议、街道办事处初步审核、区卫生健康局审核确认并公示。
三、特别扶助标准:对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及以上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父母,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2024年1月1日起,扶助标准依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浙卫发〔2023〕36号)执行。
四、2025年下半年新增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名单,详见附件。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示机关提出。
公示时间: 2026年1月30日至2026年2月10日。
举报电话:0571-89507978。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1月30日
索引号
11330105002500500F/2026-1010428333
文号
公布日期
2026-01-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卫健局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符合《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文件对扶助对象的要求,包括以下条件等: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子女的出生时间或合法收养时间须在2026年1月1日之前);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确认程序:本人申请、村民(社区)委员会评议、街道办事处初步审核、区卫生健康局审核确认并公示。
三、特别扶助标准:对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及以上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父母,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2024年1月1日起,扶助标准依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浙卫发〔2023〕36号)执行。
四、2025年下半年新增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名单,详见附件。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示机关提出。
公示时间: 2026年1月30日至2026年2月10日。
举报电话:0571-89507978。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