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11330105MB1646356P/2026-10104273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发布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备注/文号 | 拱应急〔2026〕15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生成日期 | 2026-07-03 | 发布日期 | 2026-07-03 |
| 登记号 | AGSD70-2026-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 附件 | 杭州市拱墅区应急管理局 杭州市拱墅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拱墅区巨灾保险赔付资金使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 关联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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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07-03
点击率:
各有关单位:
现将《杭州市拱墅区巨灾保险赔付资金使用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拱墅区应急管理局 杭州市拱墅区财政局
2026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拱墅区巨灾保险赔付资金使用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灾害救助+金融保险”试点工作的函》、《浙江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确定杭州市为“巨灾保险+自然灾害防减救全链条服务”试点单位的通知》的要求,落实《杭州市巨灾保险+自然灾害防减救全链条服务实施方案》(杭应急〔2025〕22号)、《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巨灾保险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应急〔2025〕28号)(以下简称《杭州市巨灾保险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试点期间巨灾保险赔付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条 巨灾保险赔付资金由灾害损失保障赔付资金和响应损失保障赔付资金组成,将根据《杭州市巨灾保险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使用。
第三条 灾害损失保障赔付资金和响应损失保障赔付资金触发条件参照《杭州市巨灾保险+自然灾害防减救全链条服务实施方案》(杭应急〔2025〕22号)。
第四条 赔付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内容:
(一)人身伤亡费用支出,包括台风、暴风、龙卷风、暴雨、暴雪、洪水和森林火灾及引发的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水库溃坝、漏电衍生灾害以及雷击导致辖区内自然人(拱墅区内的所有人员,包括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拱墅区出差、旅游、务工等的流动人员)身故、残疾的赔偿。
(二)公共基础设施应急修复费用支出,包括因暴雨、暴雪、大风、台风、雷暴大风、冰雹、地震灾害及灾害诱发的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造成的道路、桥梁等公共基础设施损毁时的应急处置及灾后重建事项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应急治理、水毁道路堤防的灾后应急修复等的费用支出。
(三)救灾安置费用支出,包括应急响应期间为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不含建筑工地及企业负责转移的雇员)的费用支出;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恢复重建倒损住房的费用支出。
(四)应急救援费用支出,包括应急响应期间为减少事故损失或为抢险救援而征用的物资、场所费用;应急救援费用补偿(劳务费、物资设备采购费、物资设备租赁费、耗材费、车辆通行费等其他费用)。
(五)采购应急物资费用支出,包括因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所需,补充采购应急物资装备的费用支出;应急响应期间为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不含建筑工地及企业负责转移的雇员)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的费用支出。
(六)日常防灾减灾支出,包括区政府部署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事项的费用支出,区应急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商定的其他费用支出。
第五条 赔付资金不适用的情形如下:
(一)已通过政府统一投保的其他保险(含农村住房保险、农业保险等,不含个人自愿投保的商业保险)获得补偿的。
(二)因自然灾害在异地伤亡的人员,通过各类途径流入拱墅区辖区内的。
(三)参与其他区、县(市)应急响应救援工作的人员,由其他区、县(市)进行补助的(特殊情况除外)。
(四)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机构因履行职责参与拱墅区应急响应救援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赔付及补偿对象
第六条 赔付对象为因拱墅区辖区内发生的自然灾害导致身故、残疾的自然人和实施公共基础设施应急修复的法人组织。
第七条 补偿对象包括拱墅区辖区内自然灾害的受灾人员和开展应急处置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履行职责的除外)或自然人,启动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后的转移安置人员,拱墅区辖区内接到相关指令参与应急响应工作的社会救援队伍、参与备勤的社会救援队伍。
第四章 赔付及补偿标准
第八条 赔付及补偿标准按照《浙江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杭州市巨灾保险+自然灾害防减救全链条服务实施方案》(杭应急〔2025〕2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赔付及补偿流程
第九条 人身伤亡赔付,按照人身伤亡损失保障赔付标准(具体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由申请人申报至各街道,经街道审核汇总本辖区申报材料后集中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审核,审核后提供给保险机构,由保险机构直接赔付至申请人指定账户。
公共基础设施应急修复赔付(具体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由申请人申报至各街道或业务主管单位,经街道或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汇总本辖区申报材料后集中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审核,审核后提供给保险机构,由保险机构直接赔付至申请人指定账户。
受灾人员过渡期生活救助、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转移安置人口救助,按照《浙江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具体申报材料详见附件3),由申请人申报至各街道,经街道审核汇总本辖区申报材料后集中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审核,区应急管理局审核后按本办法规定在《杭州市巨灾保险+自然灾害防减救全链条服务实施方案》赔付限额内拨付至申请人指定账户。
第十条 应急救援费用补偿,按照《浙江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具体申报材料详见附件4),由申请单位申报至各街道,经街道审核汇总本辖区申报材料后集中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审核,区应急管理局审核后按本办法规定在《杭州市巨灾保险+自然灾害防减救全链条服务实施方案》赔付限额内拨付至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应急物资征用补偿,按照《浙江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具体申报材料详见附件5),由被征用单位或个人申报至各街道或业务主管单位,街道或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汇总本辖区申报材料后集中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审核,区应急管理局审核后按本办法规定在《杭州市巨灾保险+自然灾害防减救全链条服务实施方案》赔付限额内拨付至申请单位或个人指定账户。
第十一条 采购应急物资费用等其他情形的补偿资金,由区应急管理局按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支付。
第六章 监督和绩效
第十二条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杭州市巨灾保险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在产生资金赔付和补偿后,将在杭州市拱墅区政府相关门户网站进行巨灾赔付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照工作职责对属地赔付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监督。
第十四条 区应急管理局做好赔付资金规范使用,各街道及部门对所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资金安排使用规范、透明、安全、有效。
第十五条 各街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谎报灾情、虚报费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自然灾害救助申请表(转移安置)、自然灾害救助申请书、恢复重建倒损住房救助审批表.doc
4.拱墅区应急救援队伍补偿申请表、拱墅区应急救援队伍备勤补偿申请表.doc
5.拱墅区应急物资征用补偿申请表、拱墅区应急物资征用凭证、拱墅区应急物资使用情况确认凭证.doc
索引号
11330105MB1646356P/2026-1010427328
文号
拱应急〔2026〕15号
公布日期
2026-07-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生成日期
2026-07-03
登记号
AGSD70-2026-0001
有效性
有效
各有关单位:
现将《杭州市拱墅区巨灾保险赔付资金使用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拱墅区应急管理局 杭州市拱墅区财政局
2026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拱墅区巨灾保险赔付资金使用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灾害救助+金融保险”试点工作的函》、《浙江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确定杭州市为“巨灾保险+自然灾害防减救全链条服务”试点单位的通知》的要求,落实《杭州市巨灾保险+自然灾害防减救全链条服务实施方案》(杭应急〔2025〕22号)、《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巨灾保险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应急〔2025〕28号)(以下简称《杭州市巨灾保险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试点期间巨灾保险赔付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条 巨灾保险赔付资金由灾害损失保障赔付资金和响应损失保障赔付资金组成,将根据《杭州市巨灾保险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使用。
第三条 灾害损失保障赔付资金和响应损失保障赔付资金触发条件参照《杭州市巨灾保险+自然灾害防减救全链条服务实施方案》(杭应急〔2025〕22号)。
第四条 赔付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内容:
(一)人身伤亡费用支出,包括台风、暴风、龙卷风、暴雨、暴雪、洪水和森林火灾及引发的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水库溃坝、漏电衍生灾害以及雷击导致辖区内自然人(拱墅区内的所有人员,包括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拱墅区出差、旅游、务工等的流动人员)身故、残疾的赔偿。
(二)公共基础设施应急修复费用支出,包括因暴雨、暴雪、大风、台风、雷暴大风、冰雹、地震灾害及灾害诱发的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造成的道路、桥梁等公共基础设施损毁时的应急处置及灾后重建事项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应急治理、水毁道路堤防的灾后应急修复等的费用支出。
(三)救灾安置费用支出,包括应急响应期间为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不含建筑工地及企业负责转移的雇员)的费用支出;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恢复重建倒损住房的费用支出。
(四)应急救援费用支出,包括应急响应期间为减少事故损失或为抢险救援而征用的物资、场所费用;应急救援费用补偿(劳务费、物资设备采购费、物资设备租赁费、耗材费、车辆通行费等其他费用)。
(五)采购应急物资费用支出,包括因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所需,补充采购应急物资装备的费用支出;应急响应期间为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不含建筑工地及企业负责转移的雇员)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的费用支出。
(六)日常防灾减灾支出,包括区政府部署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事项的费用支出,区应急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商定的其他费用支出。
第五条 赔付资金不适用的情形如下:
(一)已通过政府统一投保的其他保险(含农村住房保险、农业保险等,不含个人自愿投保的商业保险)获得补偿的。
(二)因自然灾害在异地伤亡的人员,通过各类途径流入拱墅区辖区内的。
(三)参与其他区、县(市)应急响应救援工作的人员,由其他区、县(市)进行补助的(特殊情况除外)。
(四)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机构因履行职责参与拱墅区应急响应救援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赔付及补偿对象
第六条 赔付对象为因拱墅区辖区内发生的自然灾害导致身故、残疾的自然人和实施公共基础设施应急修复的法人组织。
第七条 补偿对象包括拱墅区辖区内自然灾害的受灾人员和开展应急处置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履行职责的除外)或自然人,启动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后的转移安置人员,拱墅区辖区内接到相关指令参与应急响应工作的社会救援队伍、参与备勤的社会救援队伍。
第四章 赔付及补偿标准
第八条 赔付及补偿标准按照《浙江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杭州市巨灾保险+自然灾害防减救全链条服务实施方案》(杭应急〔2025〕2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赔付及补偿流程
第九条 人身伤亡赔付,按照人身伤亡损失保障赔付标准(具体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由申请人申报至各街道,经街道审核汇总本辖区申报材料后集中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审核,审核后提供给保险机构,由保险机构直接赔付至申请人指定账户。
公共基础设施应急修复赔付(具体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由申请人申报至各街道或业务主管单位,经街道或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汇总本辖区申报材料后集中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审核,审核后提供给保险机构,由保险机构直接赔付至申请人指定账户。
受灾人员过渡期生活救助、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转移安置人口救助,按照《浙江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具体申报材料详见附件3),由申请人申报至各街道,经街道审核汇总本辖区申报材料后集中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审核,区应急管理局审核后按本办法规定在《杭州市巨灾保险+自然灾害防减救全链条服务实施方案》赔付限额内拨付至申请人指定账户。
第十条 应急救援费用补偿,按照《浙江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具体申报材料详见附件4),由申请单位申报至各街道,经街道审核汇总本辖区申报材料后集中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审核,区应急管理局审核后按本办法规定在《杭州市巨灾保险+自然灾害防减救全链条服务实施方案》赔付限额内拨付至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应急物资征用补偿,按照《浙江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具体申报材料详见附件5),由被征用单位或个人申报至各街道或业务主管单位,街道或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汇总本辖区申报材料后集中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审核,区应急管理局审核后按本办法规定在《杭州市巨灾保险+自然灾害防减救全链条服务实施方案》赔付限额内拨付至申请单位或个人指定账户。
第十一条 采购应急物资费用等其他情形的补偿资金,由区应急管理局按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支付。
第六章 监督和绩效
第十二条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杭州市巨灾保险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在产生资金赔付和补偿后,将在杭州市拱墅区政府相关门户网站进行巨灾赔付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照工作职责对属地赔付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监督。
第十四条 区应急管理局做好赔付资金规范使用,各街道及部门对所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资金安排使用规范、透明、安全、有效。
第十五条 各街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谎报灾情、虚报费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自然灾害救助申请表(转移安置)、自然灾害救助申请书、恢复重建倒损住房救助审批表.doc
4.拱墅区应急救援队伍补偿申请表、拱墅区应急救援队伍备勤补偿申请表.doc
5.拱墅区应急物资征用补偿申请表、拱墅区应急物资征用凭证、拱墅区应急物资使用情况确认凭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