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11330105MB1646356P/2026-10104273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发布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备注/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 生成日期 | 2026-07-06 | 发布日期 | 2026-07-06 |
| 附件 | |||
| 关联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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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07-06
点击率:
一、制定背景
为推动金融保险更好地服务灾害救助工作,进一步规范巨灾保险赔付资金使用管理,细化资金操作流程,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区自然灾害特点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需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环〔2022〕81号)
2.《浙江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浙应急救援〔2021〕150号)
3.《杭州市巨灾保险+自然灾害防减救全链条服务实施方案》(杭应急〔2025〕22号)
4.《杭州市巨灾保险有关资金管理办法》(杭应急〔2025〕28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赔付资金触发条件
参照《杭州市巨灾保险+自然灾害防减救全链条服务实施方案》(杭应急〔2025〕22号)。
(二)明确赔付资金使用范围
赔付资金主要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应急救援、应急物资采购补充、救灾安置、灾后重建等费用支出。
(三)明确赔付及补偿的对象
补偿对象:补偿对象包括拱墅区辖区内自然灾害的受灾人员和开展应急处置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履行职责的除外)或自然人,启动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后的转移安置人员,拱墅区辖区内接到相关指令参与应急响应工作的社会救援队伍、参与备勤的社会救援队伍。
(四)明确赔付及补偿的标准
按照《浙江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杭州市巨灾保险+自然灾害防减救全链条服务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执行。
核心标准:
人身伤亡:死亡和一级伤残20万元/人,逐级递减至十级伤残2万元/人。
生活救助: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300元/人;过渡期生活救助20元/人/天,最长不超过3个月;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万元/户,一般损坏2000元/户。
救援劳务费(备勤费):不超过180元/人/天。
其余费用以实际产生费用进行核算。
(五)明确申请拨付流程
实行申请人申报→街道部门初审→区级核定→按程序拨付。灾情发生后,由申请人填报相关申请材料,街道和部门开展核查汇总,区应急管理局审核后,在赔付限额内拨付至申请人指定账户。
(六)明确资金监管要求
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实施全过程绩效监督。对谎报灾情、虚报费用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责;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注意事项
1.已通过政府统一投保的其他保险(含农村住房保险、农业保险等,不含个人自愿投保的商业保险)获得补偿的;因自然灾害在异地伤亡的人员,通过各类途径流入拱墅区辖区内的;参与其他区、县(市)应急响应救援工作的人员,由其他区、县(市)进行补助的(特殊情况除外);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机构因履行职责参与拱墅区应急响应救援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均不在本实施细则赔付范围。
2.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关键词解释
1.灾害损失保障赔付资金:主要赔偿特定灾害情况下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灾难救助、公共设施修复和重建等所发生的费用。
2.响应损失保障赔付资金:主要赔偿自然灾害应急响应过程中产生的需征用人员、物资、场地等所产生的救灾安置和应急救援费用。
六、解读机关、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拱墅区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梅育生(局长)
联系方式:灾害防治科,0571-89507390
索引号
11330105MB1646356P/2026-1010427329
公布日期
2026-07-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应急管理局
关联类型
一、制定背景
为推动金融保险更好地服务灾害救助工作,进一步规范巨灾保险赔付资金使用管理,细化资金操作流程,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区自然灾害特点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需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环〔2022〕81号)
2.《浙江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浙应急救援〔2021〕150号)
3.《杭州市巨灾保险+自然灾害防减救全链条服务实施方案》(杭应急〔2025〕22号)
4.《杭州市巨灾保险有关资金管理办法》(杭应急〔2025〕28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赔付资金触发条件
参照《杭州市巨灾保险+自然灾害防减救全链条服务实施方案》(杭应急〔2025〕22号)。
(二)明确赔付资金使用范围
赔付资金主要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应急救援、应急物资采购补充、救灾安置、灾后重建等费用支出。
(三)明确赔付及补偿的对象
补偿对象:补偿对象包括拱墅区辖区内自然灾害的受灾人员和开展应急处置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履行职责的除外)或自然人,启动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后的转移安置人员,拱墅区辖区内接到相关指令参与应急响应工作的社会救援队伍、参与备勤的社会救援队伍。
(四)明确赔付及补偿的标准
按照《浙江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杭州市巨灾保险+自然灾害防减救全链条服务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执行。
核心标准:
人身伤亡:死亡和一级伤残20万元/人,逐级递减至十级伤残2万元/人。
生活救助: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300元/人;过渡期生活救助20元/人/天,最长不超过3个月;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万元/户,一般损坏2000元/户。
救援劳务费(备勤费):不超过180元/人/天。
其余费用以实际产生费用进行核算。
(五)明确申请拨付流程
实行申请人申报→街道部门初审→区级核定→按程序拨付。灾情发生后,由申请人填报相关申请材料,街道和部门开展核查汇总,区应急管理局审核后,在赔付限额内拨付至申请人指定账户。
(六)明确资金监管要求
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实施全过程绩效监督。对谎报灾情、虚报费用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责;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注意事项
1.已通过政府统一投保的其他保险(含农村住房保险、农业保险等,不含个人自愿投保的商业保险)获得补偿的;因自然灾害在异地伤亡的人员,通过各类途径流入拱墅区辖区内的;参与其他区、县(市)应急响应救援工作的人员,由其他区、县(市)进行补助的(特殊情况除外);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机构因履行职责参与拱墅区应急响应救援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均不在本实施细则赔付范围。
2.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关键词解释
1.灾害损失保障赔付资金:主要赔偿特定灾害情况下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灾难救助、公共设施修复和重建等所发生的费用。
2.响应损失保障赔付资金:主要赔偿自然灾害应急响应过程中产生的需征用人员、物资、场地等所产生的救灾安置和应急救援费用。
六、解读机关、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拱墅区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梅育生(局长)
联系方式:灾害防治科,0571-89507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