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39649777-X/2024-3149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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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备注/文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生成日期 | 2024-09-26 | 发布日期 | 2024-09-26 |
附件 |
发布日期: 2024-09-26 11:48:47 点击率:
本公告所列市场主体(详见附件一),经查自市场主体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或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违反了国家公司登记管理及企业信息公示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拟将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本公告所列企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皖豫 联系电话:0571-89506088
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6日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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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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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9649777-X/2024-31494
文号
公布日期
2024-09-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本公告所列市场主体(详见附件一),经查自市场主体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或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违反了国家公司登记管理及企业信息公示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拟将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本公告所列企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皖豫 联系电话:0571-89506088
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6日